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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租期内,加油站被撞塌,钱应该赔给谁?

时间:2022-10-22 来源: 浏览:

案例解析 | 租期内,加油站被撞塌,钱应该赔给谁?

加油站运营管理
加油站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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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管理不是一门学问而是一份辛苦。事实上,每个人不是从别人那里学到了什么,而是在别人的帮助下自己发现了什么。

收录于合集

基本案情

光明加油站所有权人为李某,2018年3月,李某和王某签订《加油站租赁协议》,双方约定:李某将光明加油站出租给王某,租期10年,王某在租赁期间享有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完全的使用权。2022年3月21日,一辆货车由西向东沿某快速通道行驶时因避让一辆小轿车冲入光明加油站,撞倒加油站两台加油机和两根罩棚立柱后,造成光明加油站罩棚整体坍塌,营业站房前墙坍塌。事故后,某区交警部门出警调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承担80%责任,大货车司机承担20%责任;大货车及小轿车均已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第一时间联系出租人李某,告知加油站遭受侵权的事实,李某告知王某该交通事故系王某与第三人纠纷,应由王某负责将加油站毁损、灭失的设备、财产进行恢复,那么王某是否具有适格主体资格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案情解析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到期时将标的物归还出租人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享有标的物所有权,承租方享有租赁期标的物的使用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首先李某作为加油站所有权人,在加油站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其次,王某已第一时间告知李某加油站遭受侵害事实,但李某无维权打算,那么王某作出承租方,承租期内的租赁物财产安全应由王某负责,如租赁物有损坏应由王某赔偿给李某,因此王某可根据《民法典》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协议》约定,要求肇事方对加油站受损财产进行赔偿。王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其起诉也是履行其与李某租赁合同的表现。

租赁合同中应注意事项

1.若出现不归于承租人原因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减少或不支付租金,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若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承租人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因他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学法加油站

原题目:以案释法 | 在承租期内,租赁物遭受侵害,承租人能否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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