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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问答】HJ 1263总悬浮颗粒物(TSP)如是采样一小时的检出限如何计算?

时间:2022-10-19 来源: 浏览:

【环境监测问答】HJ 1263总悬浮颗粒物(TSP)如是采样一小时的检出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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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标准HJ 1263中的检出限都是基于大流量采样体积计算的,实际检测中更多的是使用中流量采样一小时,也就是6个立方,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检出限?
答复: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中给出的检出限均是24小时采样体积的检出限,而该方法适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的监测,目前的排放标准中,颗粒物一般均是取1小时均值作为排放限值。
但新标准并未给出1小时采样的检出限值,这又该如何计算?
根据该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小时采样的检出限值可以通过换算得到,具体内容如下:

无组织颗粒物采样采用中流量采样器,采样流量一般设置为100 L/min,采样时间为60 min,采样体积约6000L,须采用十万分之一天平。根据HJ 1263,当采样体积为144m³时,方法检出限是7μg/m³,故换算后1小时采样的方法检出限为168 μg/m³。
实际应用过程中应注意一个情况:
方法给出的检出限值是24小时采样的,如果一小时采样的分析结果小于上面换算后的方法检出限值,即1小时测定结果小于 168 μg/m³时,则不可以给出未检出的结论,该次采样应是无效的,应重新采样,并适当延长采样时间,以确保测定结果符合要求(大于换算后的方法检出限,应注意体积变化后换算的方法检出限值变化情况)。 未检出的结果仅限于24小时采样的情况。
说到这里,可能大家会想到一种极端情况:
如果无组织监测的现场颗粒物浓度太低,通常要求的1小时采样,因为检出限的原因,难道还要延长到采样24小时不可?
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个人认为从执行标准的角度看,如果确实遇到这么极端的情况时,要出未检出的结果,那就必须采样24小时。更何况在排放标准(如GB 16297)或者HJ/T 55中,无组织排放监测的规定中都有一条规定:若污染物浓度过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HJ 1263方法检出限要求的采样体积是24小时的采样体积,采样1小时的体积不满足检出限体积要求需要延长采样时间这种情况就是“需要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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