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给答案!城市农贸市场该谁管?
标准给答案!城市农贸市场该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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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城市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吗?
留言日期:2023-07-20
请问城市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吗?我看贵局最新修订了《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3-07-25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定职责批准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不涉及城市农贸市场主管部门的确定。
同时,还有一些问题,你也可以知道权威解答。
以下为近期总局答复汇总
总局答复:用于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具体指哪些?
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适用问题
留言日期:2023-07-13
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在适用本条款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具体范围有哪些?是否包含当事人用于违法行为的车辆、厂房?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07-20
答:参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总局答复:腌制风干鱼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留言】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回复部门: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您好!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的留言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您留言中提及的“风干淡水鱼”经过腌制处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您留言中提及“初处理后,进行了腌制,再晒干和自然风吹干”的加工过程似应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建议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做进一步咨询。
总局答复:中小学食堂可以售卖冲调豆浆嘛?
留言日期:2023-07-07
问:重庆中小学食堂可以售卖冲调豆浆嘛?
回复部门: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7-13
答:您好!您关于“中小学食堂可以售卖冲调豆浆嘛?”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关于您留言提出的中小学食堂是否可以售卖冲调豆浆,请您结合具体案例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如您所在地区对中小学食堂售卖冲调豆浆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 )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加工制作过程,确保食品安全。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总局答复:执行标准过期,旧包装可以继续使用吗?
关于执行标准过期,旧包装是否可用
留言日期:2023-07-11
问:我司产品执行企标,在包装袋子上标注了企标的年号,因今年4月企标更新,请问我们的旧包装是否可继续使用,是否有过渡期,相关依据是什么?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3-07-13
答: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包装上明示执行的标准。 产品包装上明示执行的标准已经废止的,属于无标生产行为,违反了《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标准实施设置过渡期无相关法律依据。
立案调查期间发现当事人有新违法行为,可否并案处理?
立案调查期间发现当事人又有新违法行为是否可并案处理
留言日期:2023-01-30
你好!请问执法办案机关在食品生产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期间,又发现当事人有新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办案机关是并案处理,还是对新的违法行为另行立案来处理?
建议并案处理合并处罚。执法实践中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工作的顺畅、及时、便利是非常重要的。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01-31
餐饮店能否在制作食品过程中加入或使用蝶豆花(蝶豆花粉)
留言日期:2022-12-01
请问在天猫网店很多售卖的蝶豆花(蝶豆花粉)产品能否在饮品店等餐饮店(经营性质)制作识食品过程中加入或使用,未发现蝶豆花禁止使用的规定或公告,也未查询到蝶豆花属于新食品原料等公告,这样未有禁止性规定,又允许售卖蝶豆花,餐饮店制作食品过程中使用或加入(作为食品原料或调色)是否违法?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此类经营行为是否需要依法查处?如违法违反了具体什么法律法规,请明示相关依据或文件公告等!
答:一、“蝶豆花”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也不在法律法规禁止食品中添加、使用的名单以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目录中;
二、蝶豆花在我国多地都有广泛种植和食用的习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虽未批复“蝶豆花”作为新食品原料,但并非所有有食用习惯和传统的食品均需经该委许可;
三、在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曾经发出过关于蝶豆花的食用风险预警。
鉴于以上情形,建议消费者尽量少食用此类植物。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12-02
学校食堂采购的长豆角农残超限量
留言日期:2022-11-23
学校食堂采购的长豆角(5.4kg)农残超限量,学校食堂提供了进销货台账,长豆角产地证明,办案人员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免于处罚。这种情形能免于处罚吗?136条免责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原文可知,“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于被处罚”有三个要件:一是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以上缺一不可。法律表述是“可以免于处罚”,根据实际情形也可以不免于处罚;是否可以免于处罚,除了要具备必要的因素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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