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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四周年

时间:2023-03-21 来源: 浏览:

警钟长鸣: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四周年

小编 化工设备与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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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四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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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1日,是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第四个年头,这个曾积满危化品溶液呈暗红色的大坑,像一滴悲痛的眼泪,凝固在焦土上。—— 曾经,悲伤笼罩这个苏北沿海小城。

本文通过响水“ 3·21 ”爆炸案对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的启示(反思事故教训)

2019年3月22日,无人机拍摄的爆炸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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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于 2022年3月 无人机拍摄爆炸事故旧址现状

时间回拨到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北京的中国地震台网地震记录仪上,划出一段震级波形记录——14时48分,在江苏连云港市灌南县(疑爆)(北纬34.3度、东经119.7度)发生2.2级地震,震源深度0公里。

发生爆炸的是紧邻灌南的响水。就在地震记录仪猛然跳动的刹那,位于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大爆炸。

那场,相当于2.2级地震的大爆炸,在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留下一个巨大的深坑,多家化工厂变为废墟,爆炸冲击波影响数十公里。

特大爆炸的消息传到中南海。

正赴国外访问途中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江苏省和有关部门全力抢险救援,搜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克强同志也作出批示。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派,时任国务委员王勇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率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爆炸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看望慰问受伤群众。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血的教训,血的代价——这次教训太惨痛了,也太残酷了!

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向好,事故总量、较大事故起数、重特大事故起数实现“三个持续下降”,同时安全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仍然突出,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就是典型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足职能职责,彻查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等问题,精准有力追责问责,推动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屏障、提供有力支撑。

事故调查组认定,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江苏响水“3·21”事故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全国发生的第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也是国家监委成立后第一次独立开展事故审查调查问责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把推动以案促改工作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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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3.21”爆炸事故追责结果,大爆炸背后的监管漏洞 
【字幕:响水3.21事故影像资料】解说词

【解说词】这震撼人心的灾难景象,是爆炸之后的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剧烈的爆炸忽然从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仓库爆发,源点瞬间炸出了一个直径约120米的大坑,直径300米范围内的地面建筑几乎都被摧毁,方圆5公里内的许多建筑在爆炸波冲击下不同程度受损。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9.86亿元,而更无法弥补的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损失。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22046户房屋受损,不少家庭安宁的生活,在这一瞬间被炸得粉碎。

朱晗(321事故死难者家属):怎么说呢,刚开始四天,我一个人抽了一条烟,没够抽的,然后晚上睡觉就失眠。

【解说词】朱晗在事故中失去了心爱的妻子。事故发生当天,夫妻俩早上像平时一样前往化工园区上班,然而,妻子顾嫄却再也没能下班回家。爆炸夺走了她33岁的生命,两个孩子永远失去了母亲。

朱晗(321事故死难者家属):两个小朋友他们当时也接受不了。我儿子,那个小的,他就把我抱着,抱着就说了一句话,就是说让我不要到化工厂上班了。

【解说词】化工产业在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但每一次事故,都会重创人民对化工安全的信心。党中央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强调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最大的政治责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一时间成立事故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赶赴响水,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密切沟通对接,在国务院调查组认定的事故原因基础上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一一查清了事故背后的政治责任、工作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两名中管干部和江苏省46名省管及以下干部被严肃问责,另有15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判刑。

  张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一监督检查室副主任):归根到底我们发现是我们地方的党委政府,一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第二个就是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过程中存在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第三个就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这种腐败问题。

  【解说词】这种黄色粉末就是爆炸的元凶,它是天嘉宜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硝化废料,是应当及时处置的危险废物,一旦失水干燥就非常易燃易爆。天嘉宜公司明知其危险性,却为了节省每月100万元的处理费用,长达七年里陆续将大量硝化废料违法储存。爆炸的仓库里大量硝化废料长期堆积,自分解产生的热量无法散出,温度逐渐爬升,最终导致自燃。监控视频记录下事发一刻:硝化废料所在的仓库先是冒出大量白烟,继而局部起火,迅速蔓延开来,发生爆炸。

  张勤岳(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我对不起死者,我为死者哀悼,为死者的家属,为受伤的人表示歉意。

  【解说词】天嘉宜公司总经理张勤岳,2017年就曾经因偷埋废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缓刑期间他仍然实际控制天嘉宜公司,该公司也因各种违法问题屡受处罚。对这样一家有诸多不良记录的企业,本应重点防范风险,但事实上监管却流于形式。

  张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一监督检查室副主任):七年之久,我们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说是多次地到企业去检查,严重地存在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检查很多,没有成效。

  【解说词】在接受调查时,起初各部门纷纷推卸责任,都说与自己无关。响水县应急管理局甚至还事先组织排练,预想调查组会问哪些问题,在纸上列出统一口径要求本局人员都照此回答。这些准备到真正面对调查时漏洞百出,反而暴露出对抗组织调查的意图。

  刘正秀(盐城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我们谈话的时候,就是谈到应急(管理)部门的人的时候基本上说的是一模一样,然后就跟着(追问)你怎么一个字不差?他当然就说出了,这个是他们系统怎样统一口径的。

  【解说词】之所以要推卸责任,正是因为明知自己负有责任。硝化废料既是危险化学品,又是固体废物,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负有最直接的监管责任。两家的多名执法人员后来承认,到企业检查时都看到过这些硝化废料,但却都没有重视。

  郑荣华(时任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检查人员讲,看到过那个吨袋装了很多,就是大摇大摆地放在车间里面。

  章殊瑞(时任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办事员):麻袋装好,码好,堆起来的。我看到了,但是我没有处理,没有汇报。

  【解说词】天嘉宜公司蓄意隐瞒实情,生态环境部门来检查时,把硝化废料说成是要回收利用的原料,应急管理部门来检查时,又反过来说这是固体废物。两家部门也就对企业说法照单全收,本来都能管、都该管,实际却变成了都不管。

  孙锋(时任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这个我们从来没有查过,这应该是环保部门查。

  王瑞涛(时任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局局长):哪个部门我也说不清楚,但是反正肯定不是环保部门。

  【解说词】各部门的法定职责清晰地摆在那里,这样的推卸之词注定经不住推敲。

  丁华(江苏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他说去检查了,那你发现这个东西了吗?发现了。发现了你为什么没有去管?他说不是我管的。那你知道这是什么东西吗?他就不好说了。都有责任。该发现没有发现那你是失职,你发现了没有处理就是渎职,总归有责任的。

  【解说词】当企业膨胀的逐利心,遇上执法者萎缩的责任心,风险在暗处悄然累积。而腐败和作风问题也掺杂其中,让风险进一步增长。被判刑的15名公职人员,都被发现收受过化工企业的现金、购物卡、礼品,时任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温劲松,就曾收受天嘉宜公司总经理张勤岳的10万元现金贿赂,执法立场自然再难端正。

  温劲松(时任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温水煮青蛙一样,慢慢慢慢的,就是感觉那种(和企业主)像朋友一样,总感觉到企业更多地还要考虑它的发展,有些问题嘛,反正也不是根本性的问题。

  【解说词】个别人为了利益,甚至主动帮企业隐瞒问题。圣宝亮,从2011年起就具体负责天嘉宜公司环境监察工作,为了承接工程捞取好处,他居然主动建议企业违法铺设暗管,从中收取好处费和封口费30多万元。2016年,天嘉宜公司偷偷填埋硝化废料,被群众举报。圣宝亮不仅没去现场查看,也没对企业立案处罚,而是私下和企业通气,让他们自己赶紧挖出来就算了结。

  圣宝亮(时任响水县环境监察局办事员):我说你赶快要把它挖出来,因为2016年6月份的时候,中央环保督察(组)要来了,大家都有点怕,给我们地方面子上也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解说词】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直接负责对响水化工园区的监管,时任局长刘阳却多次指使下属,瞒报专家在检查中发现的部分安全隐患。

  章殊瑞(时任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办事员):局长也不想让我们自己工作难做,同时也卖人情给企业。说这个隐患就不要放上去了,领导跟企业关系好,不想让它停掉。

  【解说词】调查组调取了大量各部门会议记录、工作记录、执法记录,详细查阅,发现了不少失职渎职的客观证据。2018年,响水县新设立了一个响水化工园区安监局,就在园区内办公,意在落实日常监管,但从这个局的安全记录本里看出,一些工作人员极度不负责任,根本不到企业实地检查,就坐在办公室里凭空填写。

  丁华(江苏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2019年)3月21号(下午)2点多钟,天嘉宜公司爆炸了,但是你知道它的安全记录已经(记)到当天的(下午)6点多钟,还是写的没有问题,你说都已经炸了,你的记录都记到(下午)6点多了,怎么可能呢?对不对?那就说明你造假了。

  【解说词】2018年1月,原国家安监总局组织专家专程到天嘉宜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十多条安全隐患,要求江苏省督促全面整改并进行处罚。原江苏省安监局发文要求予以停产整改,但原响水县安监局弄虚作假,根本没有让天嘉宜公司停产,而是伪造了一整套执法文书,向上级报告已停产整改完毕。

  刘阳(时任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局长):因为(国家安监总局)它不可能说检查过,它再从北京过来再复查一遍。看了文件上面说的要停产,所以是相当于补一个停产的东西给它。

  【解说词】随着调查的深入,揭示出除了具体的渎职和腐败问题,还有更深层次的政绩观、发展观问题。响水化工园区建于2002年,当时大多是引进其它地区淘汰的企业,规模小,层次低、安全隐患突出,十多年过去了,已经显然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但各级党委政府落实新发展理念明显不到位,既没有下决心让它关停退出,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提升。

  樊金龙(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出了这么大的事,所以确实我们反思,就在落实新发展理念上是不落实的后果。

  【解说词】党中央多次强调要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于江苏这个化工大省,落实这些部署有着非常具体和现实的意义。2017年1月,江苏省开展专项行动,要求对全省化工企业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但省市县三级都存在部署多,行动少的问题。

  冯京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响水化工园区,实际上它从成立之初一直到最后发生事故,中间也不管是国家层面的,省里面层面都多次点出了它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它一些行业布局,如果说是它落实总书记的新发展理念,早就整改,我想也有可能不会发生这起事故。

  【解说词】2018年,盐城市研究决定要取消响水化工园区,甚至已经和省财政厅协调落实了补偿资金,但响水县一直拖而不办,直到拖出了大事故。

  张善荣(时任响水县副县长):中央三番五次提出来要高质量发展,我们江苏也是很早就提这个事情了,完全可以早早叫它出局。如果早早出局了,它也不至于出这个问题,没有下这个决心。

  【解说词】看似突如其来的事故,其实回头追溯,悲剧一步步铸成的轨迹清晰可见。当改写剧情的机会一再被错失,2019年3月21日,这颗早就埋下的定时炸弹,终于引爆了。

  张善荣(时任响水县副县长):我那个负罪感,我一直是很重的,我当时看到的是儿子炸死了,父母来了,父母五六十岁了,就一个小孩,我就看到那种撕心裂肺的感觉,还有就是丈夫炸死了,三十多岁,老婆就趴在身边痛哭,一直在头脑里,一幕一幕地想这个,我说哪一个环节我们认真一下子,或者我们每个部门哪一家站起来,履行一下责任,就是盯住了,认真、讲规则,那这个事情,都不至于出这个事情。

  【解说词】不履职尽责的结果,最终是要面对责任的追究。对这一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严肃问责,也是警示和推动各地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切实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守土尽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向江苏省委省政府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从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四个方面指出问题、提出建议,推动江苏省委省政府提高政治站位,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樊金龙(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这份建议书提醒我们江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到底落实得怎么样,我们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到底保障得怎么样。江苏化工产业要发展,但是我们要的是绿色的发展,高质量的发展。落实新发展理念,然后按照总书记对江苏提的,我们要推进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

  【解说词】针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纪检监察建议,江苏省委省政府提出把化工行业的专项整治和产业转型统筹推进。对新建化工园区以及化工园区外新建化工企业一律不予批准;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且在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或搬迁,并严禁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江苏省53家化工园区,通过整治提升要有60%逐步退出。

张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一监督检查室副主任):全面小康社会最基础的一个就是要安全,人民群众要过着一个安全的生活,通过我们审查调查,我们也切实感受到,推动高质量发展、树立新的发展理念,这个才能避免这些重大责任事故的再次发生,为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一个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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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3.21”爆炸事故幸存工人讲述事故经历【专题】 《冷暖人生》 视频一定要有耐心看完,感触颇深,有点长看不完记得收藏

响水“3.21”爆炸事故警示教育片

响水“3·21”事故相关案件一审宣判,53人获刑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 2020年 11月30日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 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 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 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二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

2、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 倪家巷集团 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 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3、 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 杨钢、 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 耿宏等 4人 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 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4、 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 陶在明等 2人 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

5、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 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 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6、 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 蒋立华 和5名安全员 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 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7、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 6家中介机构 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 杨浩杰等 22名责任人 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 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孙锋等 15名国家公职人员 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 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 天嘉宜公司 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决定、批准。 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共同决策实施不法行为 ,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对硝化废料大量、违法贮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倪家巷集团、该集团和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天嘉宜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另查明,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 ,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 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为 。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和国家公职人员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宣判后,张勤岳等绝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代表分别旁听了各案的宣判。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 :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

起火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逐一排除了其他起火原 因,认定为硝化废料分解自燃起火。

天嘉宜主要问题

1.刻意瞒报硝化废料。 硝化废料始终未向环保(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并刻意隐瞒欺骗。

2.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废料。 大量的硝化废 料长期存放于不具备贮存条件的煤棚、固废仓库等场所,超 时贮存问题严重,最长贮存时间甚至超过7年。

3.违法处置固体废物。 多次违法掩埋、转移固体废物, 偷排含硝化废料的废水。曾因非法偷运、偷埋危险废物 124.18 吨, 被追究刑事责任。

4.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长期违法运行。 至事故发生时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 仍未通过响水县环保局验收。

5.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 在实际控制人犯罪判刑不具 备担任主要负责人法定资质的情况下,让硝化车间主任挂名 法定代表人,严重不诚信。

6.违法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2010 年至 2017 年,在未取得规划 许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内开工建设包括固废 仓库在内的 6 批工程。

环评机构主要问题
  • 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 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与天嘉宜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符,报告内容严重失实。

  •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将天嘉宜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 报告》编制工作转包给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仍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名义出具论证报告。

  • 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的《固体废物污 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 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天嘉宜公司在没有满足环保条件的情况下复产。

  •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未对天嘉宜现场固废仓库的危险废物进行查验,未对硝化工段的工艺进行全流程核查,没有发现硝化工段废水 处理工艺流程的重大变更。

安评机构主要问题

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为天嘉宜 公司进行复产综合性安全评价时,安全条件检查不全面、不 深入,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事故隐患整改确认表 未签字确认。

其他机构主要问题
  •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规划建筑设计研 究院无设计资质,却以其名义出具固废仓库设计图纸。

  • 江苏中建建设研究院 绘制的天嘉宜公司固废和焚 烧技改项目施工图总体布置图与实际不符。

  • 盐城正鼎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在新固废库 D-H 轴梁、柱等结构布置与设计图纸不符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鉴定报告。

  • 江苏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在未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 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盐城大丰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出具的固废 和废液焚烧项目施工图总图总平面布置图与现场不符,出图手续不齐。

事故主要教训

1
安全发展理念不牢,红线意识不强。

2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3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深入不具体,抓落实有很大差距。

4
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造成监管脱节。

5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诚信缺失和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6
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监管执法宽松软。

7
化工园区发展无序,安全管理问题突出。

8
安全监管水平不适应化工行业快速发展需要。

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风险排查管控走过场的痼疾。 开展此类问题以案促改工作,关键是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为基础,以加强日常监督、防控系统风险为重点,以深挖彻查、扎实整改为保障,用层层压实的责任链,构建环环相扣的安全网,实现发展和安全两促进。

第一,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是危害生产安全的三大“毒瘤”,必须一体查处、严肃整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成因比较复杂,如果仅就事故本身进行追责问责,往往会掩盖事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使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担当、不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逃脱惩罚,不利于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江苏响水“3·21”事故发生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时介入审查调查,成立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一并进行追责问责和问题调查,并提出整改建议。江苏省纪委监委启动危化品生产企业监管领域官商勾结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与化工企业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防范和深化治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一路整改、一路放行、一路出现问题的予以严肃处理。通过对责任、腐败、作风问题一起查、一体改,为保障生产安全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发展和安全是一体两翼、车之双轮,必须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谋划实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本前提是安全和稳定,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江苏响水“3·21”事故发生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建议把“践行新发展理念有差距”摆在问题第一条,督促江苏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政治监督,督促江苏同时抓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举一反三、由点及面、未雨绸缪,从一省拓展至全国,从督促问题整改到督促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第三,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基础在预防、功夫在平时,必须强化职能监管、做实日常监督,提升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近年来,一些地方和行业接连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江苏响水“3·21”事故以外,还发生了湖南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事故、河北衡水市翡翠华庭“4·25”重大事故等,暴露出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失察失管、失职失守,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日常监督基本职责不到位不到底等突出问题,说到底还是预防和监督力度不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把督促整改落实作为日常监督重要抓手,采取书面调研、实地督查、综合评估等方式,推动整改常态化长效化;督促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政治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干部职责清单,强化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天候监督,把安全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四,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立足职能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江苏响水“3·21”事故发生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全程保持高效沟通,定期会商工作情况,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基础上开展问责工作;指导地方纪委监委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制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有关规定,把“3·21”案中形成的与有关各方协作配合的经验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有力推动追责问责更加规范、协作配合更加顺畅。

响水爆炸案对环境监管的启示(环保事故教训)

备受关注的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虽然相关责任人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作为环境监管部门,更重要的是应该深刻反思事故原因,吸收事故教训,排查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以下就该事故有关环境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环境监管的启示,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环境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3.21”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2019年11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发布调查报告,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是一起 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 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并对环境监管部门指出了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01

对企业长期违法贮存危废失察

天嘉宜公司将其大量的危险废物——硝化废料,共计约600吨,长期违法存放在不具备贮存条件的厂区内的煤棚、旧固废仓库等场所,并且 超时贮存问题严重,最长贮存时间甚至超过7年 。硝化废料的贮存时间越长,越容易发生自燃。

按照今年9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81条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这在原《固废法》第58条就有规定,不是新要求。

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天嘉宜公司总经理张勤岳供述:因硝化废料在厂区乱堆乱放,被市、县环保局都处罚过,他们都知道硝化废料的存在”,“环保局 对天嘉宜公司长期产生、违法大量贮存和处置硝化废料的严重违法行为失察

02

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失察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发现,“3·21”特大爆炸事故涉及到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中介机构, 在对天嘉宜公司的环评、环保竣工验收、固废论证以及复产整治验收等多个重要环节弄虚作假 ,造假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固废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等。

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环保局对环评机构弄虚作假失察”,并指出“环评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03

危废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

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多次指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不到位。例如,“2014年9月,响水县环保局在查处群众举报天嘉宜公司在厂内5处不同地点偷埋固体废物及废包装袋约30吨案件时,委托由天嘉宜公司付费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未对危险特性进行全面检测,检测项目有严重漏项,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隐患。”

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还指出“2018年4月,江苏省环保厅第四专员办在发现天嘉宜公司存在硝化废料问题后,仅交响水县环保局查处了事,未及时跟踪督办。”“响水县环保局接到江苏省环保厅第四专员办交办的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问题后,未严格按程序办理,没有进行检测鉴定,仅以‘存储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对企业罚款3万元结案,致使十分危险的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置。”

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未按照《固废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依法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作为市政府明确的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有对辖区企业存在的固体废物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县环保局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04

环保整治工作不认真不扎实

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保整治工作不认真、不扎实,“2018年4月18日,天嘉宜公司所在的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因非法排污问题被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曝光,江苏省环保厅于4月26日发函要求响水县政府对生态化工园区‘全面停产整治’;6月19日制定了企业复产的21条要求,其中明确‘贮存期超过半年的固体废物必须清理完毕’,并要求‘报省环保厅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之后却没有监督整改,导致环保整治走过场。”

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中央媒体曝光的环境污染问题和中央环保督察组、江苏省委第六巡视组分别反馈的固体废物处理等方面问题没有认真组织排查治理。在2018年9月复产后对企业督查和跟踪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未按要求于2017年底前完成危废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的任务,致使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治理。”

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响水县环保局“在明知天嘉宜公司焚烧炉违法投入使用、大量危险废物没有按要求处理到位的情况下,就在复产审查意见中签字,同意复产复工。”

二、对环境监管的8点启示

01

高度重视危废监管能力的提升

实践证明, 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是生态环境监管中专业性、复杂性、技术性最强的领域,也是环境追责最多的领域。 “3·21”特大爆炸事故就是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的爆炸。

危废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特性,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可逆、难以治理,社会公众对危废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十分敏感。近年来,有关危废污染的群众举报也呈上升趋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危废污染相关案例也是数量比较多的。

自2013年6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增加了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构成环境犯罪, 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且成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危废监管能力的提升,针对所管辖区域的产业、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加强对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人员危废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培训,为提升危废相关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打下良好基础。

02

针对辖区内企业制定危废监管清单

危险废物来源广泛、种类繁多、特性各异、复杂多变,监管难度较大。 加之过去对于危废相关的监管和执法培训较少,造成对企业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往往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关注较多,对危废的环境污染问题关注不够。 危废相关环境监管和执法尚未有效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范畴,也是这次事故需要吸收的教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尽快对辖区内企业产生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开展摸底调查,制定危废监管清单。 需要提醒的是, 虽然《固废法》第78条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但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废的监管, 不能仅仅依靠企业申报的情况,更不能企业不申报就以为该企业不产生危废 这也是从这次事故中需要吸收的教训。

天嘉宜公司在明知“硝化废料”具有燃烧、爆炸、毒性等危险特性情况下,始终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甚至通过在“硝化废料”堆垛前摆放“硝化半成品”牌子、在硝化废料吨袋上贴“硝化粗品”标签的方式刻意隐瞒欺骗。

03

加强对危废相关重点行业的监管

刚刚修订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提升了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删除了2016年版中的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包含2828种化学品,天嘉宜公司的“硝化废料”就是废弃的化学品。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危险废物有50大类467种,比2016年版减少了12种。

虽然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几乎涵盖了国民经济的绝大多数行业,但是其中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5个行业,所产生的危废占到总量的一半以上,是产生危废的重点行业。

所以,辖区内如果涉及到这5个行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要掉以轻心, 要绷紧危废污染监管和执法这根弦 ,最好是设立专门的危废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产生危废重点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依靠“双随机一公开”的方法,将企业危险废物有关情况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和执法,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要求。

04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不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监管和执法实践中,是以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技术论证报告来作为监管和执法的基础依据的。但是,有些中介机构在编制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技术论证报告时,唯利是图,企业要什么结论就写什么结论,甚至是帮着企业来隐瞒欺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图蒙混过关,造成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并不是科学、客观、公正的,重要污染问题避而不谈,反而误导了环境监管和执法人员。

现实中,中介机构环评报告水平低下或者与企业串通恶意造假,以至于误导监管和执法的教训已经不少, 这次事故一个很大的教训也是当地环保部门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过分依赖中介机构。 例如,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在天嘉宜公司苯二胺项目硝化工段验收工作中,发现其工艺流程变动后,没有认真核查,对环评机构弄虚作假失察,仅凭天嘉宜公司委托苏州科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与事实不符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结论,就对苯二胺项目硝化工段等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致使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

企业如果有专业的中介机构帮忙从技术上开展专业的弄虚作假,环保部门也很难识别, 不仅误导监管和执法,还要背上对中介机构监管不严的责任。 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制天嘉宜公司固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过程中,本来该公司副总杨钢和总工耿宏提出将“硝化废料”补充到论证报告中,但是,论证报告编制者——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李利芳提出“增加硝化废料属于重大工艺变更,需要重新进行环评、审查和竣工验收”,杨钢、耿宏怕麻烦要求“硝化废料”问题不写入论证报告,李利芳也听从杨钢、耿宏,把本应在固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中重点论证的“硝化废料”,竟然只字未提,造成论证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而此论证报告作为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管理和执法的基础依据,误导了环境监管和执法人员。

因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能仅根据中介机构编制的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技术报告进行监管和执法,更不能依赖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05

依法履行危废监管职责是重中之重

《行政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从“3·21”特大爆炸事故的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以及法院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 对企业、中介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责任认定的依据都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固废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所管辖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各类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是否 制定了危废管理计划, 是否 按照国家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废, 是否 将危废混入非危废中贮存, 是否 贮存的危险废物超过一年, 是否 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是否 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等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危废监管方面的具体职责请见 《新固废法中生态环境部门的履职重点》 《新固废法中生态环境部门的各级职责清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若发现危废有关违法行为,则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和第114条进行处罚, 最高可以罚500万元,这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中,是最高额度的处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一些有关危废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固废法》的要求,还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以及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为构成环境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6

监管重点要放在是否有污染后果

“3·21”特大爆炸事故对危废环境监管的深刻教训,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环境监管重点应该放在是否有污染后果,即企业的“三废”是否会造成对环境的实质影响上,而不是在是否做了环评、是否做了验收这些过程上。

天嘉宜公司有关环保的审批程序都很完备,前后委托多家中介机构编制了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固废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以及环保整治复产报告等等,但是这些报告都是 弄虚作假的报告,反而为天嘉宜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环保审批程序再完美、再完善、再完备,也不能保证环境守法的结果,从而不能避免环境污染的后果 。不要说一些中介机构昧着良心为企业造假,即使是认真做了环评报告,但企业根本不按照环评报告要求或者不完全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去做,造成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甚至造成较恶劣的污染后果。也有一些既做了环评,也竣工验收合格了,但是环保设施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超标排放或者直接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被追刑责的原因也是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后果。

环评、竣工验收不是监管的目的,环评也不是监管的唯一依据。 环境监管的目的是保障环境质量,环评、竣工验收是保障环境质量的程序性过程, 并不是企业做了环评、组织了竣工验收,危废就一定处置得当。

因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监管重点要放在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后果上, 而不是在于是否做了环评、是否组织验收等程序上。 无论企业是否有环评、验收的环保审批手续,环境监管的重点都应该是企业危废是否非法倾倒处置,是否造成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等实质影响上。

07

执法重点要放在是否整改到位

“3·21”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发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前对天嘉宜公司的处罚过多次, 仅2016年至2019年事故发生之前,就对该企业处罚多达8次 ,但都是罚款交到位,整改不到位;甚至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张勤岳,之前因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24.18吨, 于2017年1月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天嘉宜公司的6项违法行为,其中5项都是环境违法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23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无论是《固废法》,还是 生态环境领域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都是首先要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然后才是并处罚款。 因此, 执法不能以罚代改,整改才是执法的目的 在执法检查和现场排查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

在环境执法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长远看,企业和监管部门是双输的结局。 “3·21”特大爆炸事故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张勤岳2017年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后仍不整改,这次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称为有史以来因环境犯罪被判刑期最长的一人。

因此,环境执法重点要放在企业的违法行为是否整改到位上, 整改不能流于形式和表面,止于材料和照片。 执法不留情面,整改实实在在,确保将问题扼杀在萌芽,把问题终结在摇篮, 实际上是帮助企业。

08

提高危废利用和处置能力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危废, 既要严监管,也要勤疏导。 在严厉打击危废相关违法行为的同时,危废利用和处置能力建设也是一块需要继续补足的短板。 危废利用和处置能力,跟得上危废产生的规模和速度,是从源头上堵住危废非法倾倒、填埋和处置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废利用和处置工作,持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危废利用和处置能力有了较大提升。 截至2019年底,全国危废利用处置能力超1.1亿吨/年;其中,利用能力和处置能力比“十二五”末分别增长了1倍和1.6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 。例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等,可以 开展危废集中处置区域合作,跨省域协同规划、共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之间, 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 、明确审批时限、运行电子联单,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提供便利。还可以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等等。如此,就能 对危废问题标本兼治,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危化企业重特大事故警示教育案例视频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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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针对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作出重要部署 ,标注出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的前行坐标、努力方向。

国务院2023年1月11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把好规划、建设、生产、运行等各环节安全关,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拧紧扣牢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链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不懈落实十五条硬措施 ,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持续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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