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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议名录公布!

时间:2023-11-26 来源: 浏览:

合肥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议名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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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合肥市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工作方案》发布,推动能力富余的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及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在不影响生活垃圾处置的前提下,可焚烧减量类的一般工业固废纳入到我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具体建议名单详见附件2。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废单位应承担一般工业固废的收运处置费用。收费标准、方式由收运处置单位和产废单位协商确定。公示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畅通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利用处置渠道,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合肥市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

合肥市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工作方案

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一般工业固废”)规范管理和依法利用处置,畅通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利用处置渠道,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原则,建成收集广泛、分类精细、转运便捷、利用充分、处置规范的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利用处置网络,提升一般工业固废全链条环境管理水平,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助力“无废城市”建设。

二、工作范围

纳入本方案收运范围的一般工业固废,指在工业生产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且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涉一般工业固废单位,指我市产生、收集、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监管、环境统计、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登记的工业企业。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管控

1.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一般工业固废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2.规范一般工业固废贮存。产废单位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建设规范的贮存场所,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并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标识标牌。可按照可利用类和不可利用类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分类贮存,禁止与危险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合堆放,不得将一般工业固废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暂时不利用或无法利用的一般工业固废,应将其转入贮存场所安全存放,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3.严格落实管理台账制度。产废单位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一般工业固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年产一般工业固废20吨及以上的单位要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落实转移备案(审批)以及申报登记,做到可追溯、可查询。

(二)强化转移管理

1.规范去向管理。产废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避免一包了之、一转了之。产废单位不得将一般工业固废转移到未落实最终利用处置单位的收集单位。

2.落实转移规定。需要进行省内转移、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单位,应当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案。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的,需在省生态环境厅办理转移许可。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废利用的,需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备案。鼓励按照就近原则将一般工业固废交给本市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处置,减少运输环境风险。

(三)健全收运体系

1.分区建设收运中心。根据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区域地理位置等因素,在全市建设若干个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转运中心,其中各县、开发区原则上各建设1处,产生量少或距离较近的区可联合建设,可依托现有中心改建提升。具备条件的收集转运中心(具体要求见附件1),经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名单及联系方式,面向社会予以推荐。收集转运中心名单实行滚动申报和动态管理,每半年公布一次。

2.规范运行管理。收集转运中心限接收一般工业固废,不得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场所管理,及时将一般工业固废分拣后交由利用或处置单位进行处理,收集、贮存、转运过程中禁止“跑冒滴漏”。在进厂、过磅、贮存区、分拣区等重点区域设置视频监控。建立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贮存、转运全过程管理台账,做好每批次固体废物接收和转运的日期、来源、数量等信息台账记录。每月初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上月度经营台账月报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年报,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四)规范利用处置

1.强化资源利用。加强一般工业固废的分类和二次分拣,最大限度回收可资源化一般工业固废,实现固体废物“可用尽用”,综合利用过程应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要求。禁止以利用名义非法转移、倾倒一般工业固废。

2.协同处置不可利用工业固废。推动能力富余的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及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在不影响生活垃圾处置的前提下,可焚烧减量类的一般工业固废纳入到我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具体建议名单详见附件2。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废单位应承担一般工业固废的收运处置费用。收费标准、方式由收运处置单位和产废单位协商确定。

3.规范利用处置行为。利用、处置单位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按期提交月报和年报,如实记录固废转移交接、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生活垃圾焚烧电厂、水泥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设施实际运行负荷,统筹安排年度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计划总量,做好批次核查,保障设施稳定运营,污染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利用处置体系建设,细化工作计划,强化指导服务,加强筛选把关,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要密切协调,筛选具备协同处置能力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清单,加强日常管理。

(二)加大宣传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一般工业固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为企业申报登记、跨省转移提供帮扶指导,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培训,发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手册》,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广大群众举报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强化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利用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对未如实申报、贮存不规范、未建立台账或不如实记录、将一般工业固废交给无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单位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运中心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收集转运中心必须具备运输能力或者与有运输能力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运输工具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2.收集转运中心必须与利用或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焚烧电厂)签订合作协议,确保一般工业固废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环节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3.收集转运中心应为独立法人企业,并已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近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记录。

4.收集转运中心的收集、贮存、分拣设施用地性质需为工业用地,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中转、临时存放、分拣设施、设备。收运单位应结合市场因素及自身贮存条件,合理确定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规模,至少具备一个月以上收集量的贮存能力。

5.已纳入收集转运体系的收集转运中心,如存在无故拒收一般工业固废、随意倾倒一般工业固废等情况,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取消面向社会推荐。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贮存能力、收集规模等);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申报单位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贮存项目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符合要求的中转、临时存放、分拣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和照片;

4.申报单位与一般工业固废利用或处置单位的利用或处置协议;

5.运输能力证明、运输协议;

6.申报单位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制度性文件;

7.申报单位涉及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环节的还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附件2: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议名录

本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防治法》以及安徽省实施《固废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不得造成焚烧厂超负荷运行和超标排放,影响其安全运行。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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