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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督察组:大部分橡胶企业采用“UV光解+活性炭”治理工艺,设施效果较差

时间:2023-06-21 来源: 浏览:

省督察组:大部分橡胶企业采用“UV光解+活性炭”治理工艺,设施效果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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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通报了3起大气污染专项督察典型案例。分别是 咸阳市化工橡胶企业改造搬迁推进缓慢、西安市中玻(陕西)新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和渭南市煤炭削减控制不力 。具体情况如下:

0 1
咸阳市化工橡胶企业改造搬迁推进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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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督察发现,咸阳市主城区周边化工、橡胶企业聚集,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广,对咸阳市大气污染贡献占比较大,已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之一。

基本情况

延长石油兴化化工、兴化集团等3家化工企业分布在咸阳市城区和紧邻城区的兴平市,污染物排放量大,且均位于渭河平原“盆底”位置,污染物易聚集,难以扩散,2022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为283吨、2651吨、91吨和739吨。咸阳市区及周边还分布着42家橡胶企业,生产工艺传统,手工操作较多,自动化水平偏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普遍。 2022年与这些企业距离较近的两个空气质量国控站点臭氧超标天数多达71天和74天,远高于其他站点。

主要问题

(一)大型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不得超标、超总量;全面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督察发现,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下属的兴化化工、兴化集团和西北橡胶有限公司, 部分生产设备陈旧,兴化集团有10套装置运行已超过20年,环境风险隐患大。 兴化化工和兴化集团2021年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市涉气企业排放总量的16.2%。2021年以来,兴化化工和兴化集团因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规定等被立案处罚7次;兴化集团2022年12月,2023年2月、4月3次安全环保生产经营总结会对环保工作几乎没有提及,对环保工作安排部署重视不够。

(二)橡胶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推进缓慢

《咸阳市2022年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要求,市工信局牵头2022年6月底前制定橡胶企业搬迁退出方案,并于2022年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咸阳市橡胶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对高新区、兴平市、秦都区的42家橡胶企业实施分类推进,其中14家提升改造、8家关闭退出、9家转型转产、11家搬迁入园。《咸阳市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行动方案》也要求,加快橡胶行业整治,6月底前完成5家中小型橡胶企业搬迁退出。 督察发现, 咸阳市橡胶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整体推进滞后,搬迁协调不力,关闭退出不彻底。 按照方案要求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关闭退出的8家企业至今仍有5家在生产;11家搬迁入园类企业积极性不高,加之此前确定承接橡胶企业搬迁的两个县市对搬迁企业接纳度不高,目前没有一家企业完成搬迁。

(三)橡胶企业环境管理治理水平低下

咸阳市橡胶企业大部分采用技术水平较低的UV光解+活性炭处理有机废气工艺,污染设施治理效果较差。 2022年12月,高新区工信局对应关闭退出的 圣氏实业有限公司 生产设施张贴封条,并上报该企业已停产,但今年3月督察发现,该企业擅自生产,且未开启污染处理设施; 拟搬迁入园的 凯誉橡胶有限公司、联盟胶錕有限公司 夜间违法生产,活性炭更换不及时; 拟转型转产的 秦都区橡胶制品厂 擅自停运污染处理设施; 拟提升改造的 三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污染物治理设施简陋,采用简易自制除尘设备,部分有机废气收集装置未开启。 2021年以来, 西北橡胶有限公司 因环境违法问题先后被立案处罚3次。

原因分析

延长石油兴化化工、兴化集团和西北橡胶有限公司作为省属国有企业,未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咸阳市工信局作为橡胶行业搬迁入园工作牵头单位,措施不够有力,工作进度滞后;咸阳市高新区工信局搬迁入园和关闭工作推动不力,办法单一,存在畏难情绪。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0 2
西安市中玻(陕西)新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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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督察发现,中玻(陕西)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玻”)减煤数据不实、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规范、违法违规生产拒不整改,大气污染问题突出。

基本情况

西安市2022年煤炭消费总量约874.52万吨,其中规上企业非电用煤5.88万吨,全部来自秦汉新城唯一一家“两高”企业—中玻。该企业2022年综合耗能8.44万吨标煤,排放颗粒物3.27吨、二氧化硫14.59吨、氮氧化物370.18吨。

主要问题

(一)减煤数据不实

2022年中玻煤炭消费量控制目标为52386吨,秦汉新城发改部门考核认定该企业年用煤49437吨,完成控煤任务。督察发现,中玻2022年煤炭消费量54043吨,超额1657吨, 实际并未完成控煤任务。 中玻未如实填报《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2021年初库存量出现了8223吨和6391吨两个版本,表中购煤费用支出7799万元,实际支付票据仅为2977万元。反映煤炭真实用量的过磅单和领料单数据理应一致,而2022年过磅单反映的煤炭消费量为54043吨,领料单数据则为49439吨,相差4604吨。本该每月一张的领料单,2022年5月26日却出现2张分别为3685吨、4591吨的领料单。

二)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规范

2023年5月9日,督察组会同监测人员对中玻烟气监测系统输入浓度为300mg/ m 3 二氧化硫标准气体,在线监测结果为117mg/ m 3 误差61%,远超±5%允许误差范围。 2023年3月21日,中玻因在线监测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被生态环境部门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并要求立即整改,但 中玻至今未落实整改要求。 督察组调取中玻比对监测报告发现,中玻提供的监测报告与第三方监测公司提供的同一编号监测报告, 报告中燃料类型、排气筒高度、测点截面积、排放速率、低浓度颗粒物等数据均不一致。

(三)企业违法生产拒不整改

督察发现,2022年以来,中玻因在线系统不规范、污染物超标、批建不符、粉尘无组织排放等问题,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先后下达了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玻至今未履行所有处罚决定。2023年以来,中玻因烟尘超标,最大超标5.86倍,2次被省生态环境厅通报。 2023年3月10日秦汉新城向中玻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停产整治,但中玻至今仍在违法生产。

(四)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严

督察发现,中玻2条生产线至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长期违规生产,西安市发改委未依法查处。中玻被西安市发改委纳入《陕西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但监测系统中,2021年1月至今,中玻一直无能耗数据。西安市发改委2022年对中玻装置能效评审不严,1号生产线生产能力400t/d不符合平板玻璃生产线规模的最低要求(生产能力不小于500t/d),在无对应标杆和基准水平限值的情况下,出具了1号生产线能效12.68kgce/重量箱,能效在基准水平与标杆水平之间的评估结论。

原因分析

西安市发改委节能审查和能耗监管不到位;秦汉新城发展和经济运行部对非电用煤企业减煤核查不严;中玻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超标排污、违法生产拒不整改。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0 3
渭南市煤炭削减控制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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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督察发现,渭南市规上企业非电煤炭消费量连续两年未完成省级控制目标,高耗能项目未批先建问题突出,热电联产企业“以热定电”落实不力。

基本情况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指出,“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2022年,渭南市煤炭消费总量为2194.48万吨,在规上工业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比86.6%,是关中各市区最大的煤炭消费区。其中,规上工业非电煤炭消费量1137.51万吨。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影响渭南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之一。

主要问题

(一)措施不力,规上工业非电用煤超标

2021年渭南市督察整改方案提出“加大非电煤炭消费控制力度,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2022年,渭南市发改委年度控煤实施方案明确“把涉煤‘两高’行业企业列入电力价格调控范畴,对煤耗季度消费超量的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错峰生产”。

督察发现,渭南市对督察反馈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2021年、2022年规上非电用煤分别超出省控指标110.46万吨、47.51万吨。 发改部门未对煤炭消费超量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只对水泥、陶瓷行业采取了错峰生产,减煤工作靠文件通报落实,渭化、陕化、蒲化等大型煤化工企业连续两年超出年度用煤指标。

(二)未批先建,节能控煤形势严峻

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督察发现,渭南市部分高耗能项目未批先建,甚至未经节能审查就已建成投运。 陕西富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万吨/年精细硫酸钡项目未依法取得节能审查手续,于2013年4月违法开工建设,2016年1月建成投产至今; 该企业还使用了142台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机电设备。 尧柏水泥有限公司 40万吨氧化钙添加剂项目未取得节能审查手续,于2019年违法开工建设,2022年建成投产至今。 渭南市还计划在“十四五”期间投产4个“两高”项目,分别为陕西渭河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就地升级改造和尿素工序提升改造、陕西泰鑫有色金属综合利用、陕化绿色高效节能降碳项目,年设计综合能耗219.21万吨标准煤,渭南市“十四五”期间节能降碳愈加艰难。

(三)未落实“以热定电”,热电比低于国家要求

国家发改委《热电联产管理办法》规定,“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供热期热电比不低于60%,供工业用汽型联合循环项目全年热电比不低于40%”。

督察发现, 大唐2家热电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有缺失,作为热电联产企业热电比远低于国家要求 ,每年消耗的煤炭主要用于发电,供热用煤不到总用煤量的十分之一,“以热定电”政策落实不到位。大唐2家热电企业2020-2022年总耗煤量分别为335.85万吨、347.9万吨,供热用煤仅占比8.1%、9.6%,全年热电比平均不到15%、22%。

原因分析

渭南市发改部门和有关区县对高质量发展认识不足,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实,节能控煤措施不力;大唐2家热电企业“以热定电”政策落实不到位,主体责任缺失。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汇编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来源),素材源自陕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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