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202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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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202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省应急厅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202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支撑作用,2023年9月,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围绕严格源头管控、严格过程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违法查处、加强组织实施五个方面,对安全评价监管部门、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工作要求。
二、起草过程
为全面落实《指导意见》要求,省应急厅自2023年10月启动《实施意见》研究和起草工作,在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多层面调研座谈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机构监管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草稿。2023年12月,向16市应急局和厅有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HSE中心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6部分18项内容,从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强化评价机构属地监管、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严格评价过程日常监管、强化评价报告质量提升、严格违法行为查处等6个方面细化针对性措施。
(一)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 包括调整资质认定权限和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明确了全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收回省应急厅办理;明确了安全评价机构新申请、延续申请和变更申请时,依法依规从严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利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平台,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
(二)强化评价机构属地监管。 明确了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我省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管理要求,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实施常态化监管、全覆盖检查。
(三)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 包括实施信用管理和加强服务质量评议。明确了制定出台我省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档案,构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明确了每年度安全评价机构市级评议工作。
(四)严格评价过程日常监管。 包括严格技术服务合同管理、严格评价资质动态管理、严格现场勘验记录报告、严格评价报告赋码管理、严格落实评价报告公开。明确了安全评价机构与企业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评价项目组人员、机构资质保持、现场勘验、安全评价报告赋码和公开等要求。
(五)强化评价报告质量提升。 包括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直接责任、实施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大数据分析评估、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报告集中评审复核、将安全评价报告与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相关联。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机构及人员的相关责任,运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进行报告大数据分析评估,每半年开展一次省级集中评审复核,结合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倒查安全评价报告有关问题。
(六)严格违法行为查处。 包括完善监管衔接机制、从严处罚违法行为、强化举报核查作用。明确了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工作信息衔接,形成监管合力;明确了重点监管机构的情形,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举报监督作用,第一时间组织核查、第一时间落实举报奖励。
HSE中心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202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省应急厅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202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请填写《征求意见表》并发送至省应急厅邮箱,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17时。
联系人:规划财务处王淼,电话:0531-51787928;
邮 箱:sdyjghcw@shandong.cn。
附件:1.《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202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月5日
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 2023〕99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
1.调整资质认定权限。根据省应急厅《关于收回部分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26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收回省应急厅办理,各市应急局(包含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受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
2.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审查。省应急厅受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新申请、延续申请和变更申请时,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平台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把社会保险、个人缴税记录、工资流水等作为认定专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重要参考,严防通过异地缴纳多份社会保险挂靠有关证书的行为。
二、强化评价机构属地监管
3.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我省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行全流程、一体化管理。各市应急局应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本市范围法定安全评价活动开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在本市执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过程控制管理落实情况和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应急局,对辖区内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常态化监管,对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全覆盖检查。
三、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
4.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制定我省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档案,构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分为“蓝黄橙红”四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对“橙色”等级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的相关法定安全评价项目重点监督检查,对相关法定安全评价报告重点抽查复核,并进行信用警示,提醒企业审慎委托。对“红色”等级机构及从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11号令)规定,向社会公布公开曝光,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5.加强服务质量评议。严格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关于组织开展涉企中介服务机构评议工作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20〕1173号)要求,每年9月底前,全省集中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评议工作。各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本市范围内所有执业安全评价机构的评议工作。评议结果通过省安全评价管理系统上报,并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四、严格评价过程日常监管
6.严格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时,应由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与企业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不得以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加盖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公章(合同专用章),不得用机构评价专用章或分公司公章代替。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收款方、开具票据方和票据金额应与合同相符。合同及票据上传省安全评价管理系统备查。签订评价合同后,应当成立评价项目组,任命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明确评价项目组人员,所有项目组人员应与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7.严格评价资质动态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因人员变动、场所变更等因素不满足资质条件的,不得开展法定安全评价业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交省应急厅依规核减其资质范围或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并向社会公告,严防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运行。每季度通过省安全评价管理系统对各安全评价机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进行巡查点检,相关人员网上扫码登记,及时确认专职人员在岗情况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8.严格现场勘验记录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时,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应到企业现场开展勘验、核查等有关工作,如实记录现场勘验情况。项目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现场勘验记录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上传至省安全评价管理系统,作为判定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失实、虚假情形的重要支撑。
9.严格评价报告赋码管理。省安全评价管理系统赋予每份法定安全评价报告专属二维码,作为全流程唯一标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包含行政审批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时,应扫描评价报告二维码,查验机构资质、项目组成员、从业告知、现场勘验、质量控制等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0.严格落实评价报告公开。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开所有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全文。安全评价报告作为行政许可支撑材料的,在相关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包含行政审批部门)提交许可申请时,安全评价机构应同时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完成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的评价报告,由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省安全评价管理系统,并链接市、县应急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评价报告公开前,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衔接,对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部分进行脱密处理工作。
五、强化评价报告质量提升
11.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对本单位安全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提供的资料、安全评价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对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评价报告,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确认,严格落实整改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确认函,通过评价机构提交至省安全评价管理系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包含行政审批部门)组织评审时,应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介绍评价报告内容和结论,不得由评价机构人员包办代替。
12.严格落实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直接责任。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报告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全过程参与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项目组组长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对安全评价活动的管理和评价报告质量的把控。
13.实施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大数据分析评估。升级完善省安全评价管理系统,实施评价报告结构化分析,汇总形成评价对象、评价方法、评价依据数据库。研究建立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评估模型,对评价报告进行文字查重和质量评估。发现评价报告重复率高、质量偏差较大的,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项目所在地市级应急局负责现场复查。
14.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报告集中评审复核。每半年开展一次省级集中评审,省应急厅组织专家,分行业按比例抽取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复核。其中,涉及地下矿山、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工艺、初次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的,以及“橙色”信用等级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重点复核。评审复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依法依规认定事实和情形,移送项目所在地市级应急局查处。各市应急局按要求自行组织复核。
15.将安全评价报告与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相关联。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企业涉及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环境布局等重大隐患,一律倒查关联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判定是否存在失实、虚假情形。对企业自查发现的相关重大隐患,应自行检查相关安全评价报告,按程序修订完善。
六、严格违法行为查处
16.完善监管衔接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监管工作联动机制,明确安全评价工作综合监管、行政许可、行业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等内设机构工作责任,加强安全评价机构许可、日常监管、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立案查处、联合惩戒等工作衔接,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省安全评价管理系统建立“一机构一档案”“一报告一档案”,全面及时汇集各类信息,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7.从严处罚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在省内外一年内发生2次(含)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处罚信息),机构注册地市级应急局要进行重点监管,全面检查机构资质保持、过程控制管理落实情况和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失实评价报告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省应急厅依法吊销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8.强化举报核查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企业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由举报受理部门第一时间组织核查、第一时间落实举报奖励。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作为常态化工作,完善制度保障,加强政策引导,提高监管效能,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持续净化安全评价服务市场。将安全评价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安全评价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把关不严、查处不力的,省应急厅将视情通报、约谈和挂牌督办。
附件:《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 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 2023〕99号)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 月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
202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构建
“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严格源头管控
(一)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
一是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要推动将安全评价行业发展纳入地方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构建与安全生产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
二是
资质认可机关要审慎处理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事项改革,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通过授权、下放等方式将资质认可权限交由下级有关部门实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是
资质认可机关要建立已注销、撤销、吊销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录库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主体异地申请或再次申请评价资质时要依法依规严格把握。
(二)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是
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平台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
“谁培训、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涉事机构和人员责任。
二是
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行为。把社会保险、个人缴税记录、工资流水等作为认定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重要参考,严防通过异地缴纳多份社会保险挂靠有关证书的行为。
三是
严密防范利用从业人员频繁流动套取评价资质行为。对出现安全评价从业人员频繁变更从业机构情形的,资质认可机关要跟进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开展定向核查,加强对用于资质申请、资质保持的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
四是
严禁违规设置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执业障碍,不得将注册管理、继续教育、指定培训等作为认定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前置条件,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各类技术人员均可依法开展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评价活动、参与评价报告编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严格评价事项法定派生。
一是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定法定安全评价范围和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范围。
二是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应当依法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市场主体承担,切断评价机构与企业的非法利益关联。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选择特定评价机构从事其他评价评估类中介服务事项。
三是
对未纳入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清单的非法定安全评价事项,按照
“谁要求、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不得转嫁市场主体承担。对企业为提高自身安全生产水平主动开展的安全评价事项,由企业自行组织。
二、严格过程管理
(四)实施安全评价报告公开。
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要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一是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5日前,将上季度完成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开。
二是
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主动向社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参考。
(五)强化分支机构属地监管。
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实行全流程、一体化管理。
一是
安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分支机构执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业务范围专业能力配备要求。
二是
要将分支机构专业能力配备保持情况和执业情况纳入其所在地监管范围。
三是
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覆盖分支机构、外聘专家、第三方支撑单位的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形成可追溯的评价过程完整档案。
(六)严格评价资质动态管理。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延伸检查其资质保持情况。因人员变动、场所变更等因素不满足资质条件的,不得开展安全评价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规核减其资质范围或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并向社会公告,严防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运行。
(七)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0〕49号)相关要求,实施安全评价领域信用管理。
一是
资质认可机关要依法依规建立并实施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制度。
二是
应急管理部将依托汇总的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评价报告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完善安全评价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搭建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平台。
三是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鼓励由第三方实施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强化信用约束。
(八)强化安全评价行业自律。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制定行规行约、团体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培育健康行业文化;鼓励安全评价机构组建行业自律联盟,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自觉抵制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
三、严格责任落实
(九)落实建设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一是
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价时,要如实提供基础资料,落实整改建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因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资料不完整、不真实而导致安全评价报告失实的,由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
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按规定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对产生的相关后果负责。
三是
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法定评价项目以捆绑招标、打包委托等形式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在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的合同中,不得将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作为合同约定条款,不得将评价结论合格作为履约支付条款。
四是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7〕8号),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建设单位,对评价内容和结论负责。
(十)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责任。
一是
安全评价机构要如实向委托方反映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对安全评价报告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是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
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项目组组长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对安全评价活动的管理和评价报告质量的把控。
四是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组织现场勘验,全过程参与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工作。项目组组长和负责勘验人员要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工作,如实记录现场勘验情况,并留存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
(十一)落实项目审查和许可部门把关责任。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中,有关部门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失实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安全评价报告不予采信,有关行政许可不予通过。同时,依据行业规定和管理规范,认定其违法违规事实和情形,并作出定性描述,依法依规实施或移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违法查处
(十二)从严处罚违法行为。
一是
安全评价机构在一年内发生
2次(含)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进行重点监管。
二是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失实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失实情形认定见附件
1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资质认可机关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安全评价业务。
三是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评价报告虚假情形认定见附件
2
)的,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吊销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十三)完善查处衔接机制。
一是
资质认可机关要完善安全评价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和立案查处机制,建立资质认可与行业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等内设机构联动工作机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串通弄虚作假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
资质认可机关及监管部门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要及时通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部门,重新审核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防止申请主体利用虚假、失实评价报告骗取许可。
三是
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的,相关部门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同时,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和责任人员依法实施处罚。
(十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评价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社会公众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等渠道转来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媒体依法依规挖掘正反面典型,强化对安全评价服务行业的舆论监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完善制度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不断健全安全评价技术标准体系,鼓励各地结合监管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规范,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十六)加强政策引导。
分行业领域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专业化程度高的示范机构。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安全评价基础理论研究、三维场景构建、风险评估建模等,持续创新评价方法,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方法迭代升级。
(十七)提高监管效能。
资质认可机关要对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开展常态化复核,定期抽查评价机构资质保持和过程控制管理落实情况;要充分利用
“互联网+监管”手段,采用卫星定位、人脸识别、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推动监管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对资质认可机关的综合评估,对安全评价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资质认可把关不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急管理部将视情采取通报、约谈、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施。
(十八)实施典型引路。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作为常态化工作,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总结曝光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持续净化安全评价服务市场;要注重宣传推广安全评价机构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协助消除事故隐患、创新评价技术方法等方面的示范做法,不断提升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切实维护行业积极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
1.安全评价报告失实情形认定
2.安全评价报告虚假情形认定
应急管理部
2023年9月29日
附件
1
安全评价报告失实情形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失实:
(一)安全现状评价或验收评价报告中,企业布局、工艺参数、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二)重要区域、关键设备设施、主要物料和建(构)筑物、主要安全设施、重要的公辅设施、改(扩)建情况等遗漏或描写错误,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漏项、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
(五)未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级或出现严重偏差,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
(八)对策措施建议与被评价项目存在问题不符的;
(九)井工煤矿采掘工艺、露天煤矿采剥工艺未调查清楚的;
(十)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文件和规程要求的主要定量计算分析缺失的。
附件
2
安全评价报告虚假情形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虚假:
(一)故意伪造的;
(二)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DB37/T1855-2023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标准
多起安评被处罚!安全评价报告20种重大疏漏情形、8种虚假失实情形!
浙江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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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初稿,人员要求等将有大的变化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5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5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急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等3项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安徽省应急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质量专项监督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厅《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官方答复: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可以在评价报告上签字?
关于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15号)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提升安全评价机构服务质量助力我市经济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质量专项监督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15号)
《陕西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领域常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厅《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安全评价机构执法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硫酸罐爆炸5亡2伤|山东省烟台招远GDHJ8.11较大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连发12起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
山东省聊城市曝光4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山东省济宁市《全市化工危化品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提升培训实施方案》
1死1伤!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菏泽一废弃厂房发生燃爆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菏泽鄄城一废旧粮仓发生火灾1人受伤
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24年度)》的通知
山东省安委办关于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厅通报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典型案例7起
山东省东营市安全培训“走过场”典型案例
张国清在山东调研安全生产等工作
山东省2023年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二)
2024年1月14日山东省青岛一公交车停车场突发大火,现场...
2024年1月15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一市场商铺起火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河南省关于印发《鲁豫毗邻地区合作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204号)
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可燃液体、液化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印发《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2024年2月1日施行
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加强和改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化工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评估标准(修订版)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评估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变更管理指南》的通知(鲁应急发〔2020〕106 号)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印发《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202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组织学习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人员聚集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3年1月4日山东省关于威海RTJZ科技有限公司“1·4”机械伤害事故警示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23〕23号
山东省关于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登记查询小程序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厅出台26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新闻宣传工作
山东省应急厅公布2023年度第十一期典型案例
安评检测检验资质!山东省关于收回部分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
山东省应急厅出台加强和改进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工作16条措施
山东省济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事故警示]2023年12月23日山东省淄博市一石化厂发生着火事故,附初步原因
2023年12月23日山东省淄博一石化厂起火
山东省东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图册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企业硝化工艺全流程自动化改造验收指南(试行)》等5个指南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7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通知(鲁消〔2023〕194号)
山东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合规审查管理办法》
山东省关于学习推广济宁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微山县应急管理普法工作经验做法的通知
山东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应急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厅公布2023年度第十期典型案例
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一冷轧厂酸洗工艺发生火灾的警示》
山东省关于学习借鉴有关市和企业经验做法的函
山东省: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专家会商意见
山东省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省级检查共性问题自查加强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
2017年山东省YC煤矿“1.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1月27日山东省东营市一辆油罐车疑似爆炸起火
山东省发布全国首个社区应急物资配备地方标准
查实假证,2000多个!山东省执法检查
山东省应急厅公布2023年度第九期典型案例
2位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职务将变动
即日起,山东省开展矿山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2023年11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成泰路一厂房突发火情
山东省龙口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名制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工作实施细则》《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
一图读懂|山东省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专项行动方案
山东省安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专项行动方案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风险管控指南(试行)》鲁应急字〔2022〕135号
山东省2023年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二)14项
山东省2023年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 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一)19项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22号)
山东省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复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员定向安全生产大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指导手册》
山东省安委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创新举措!一文了解“八抓20项”(附企业版文件下载)
《山东省安全生产“八抓二十项”创新举措文件汇编》企业版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八抓20项系列创新举措专题专项学习考试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济宁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待遇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全面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数字化管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推进企业完善基于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实现无人化操作的专家会商意见(一)》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实现无人化操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70号
山东省关于推进企业完善基于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具有爆炸风险的化工装置及设施实现无人化操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70号
山东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通则》(鲁安办发〔2023〕1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效能评估办法》鲁安办发〔2023〕1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 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48号)
山东省关于2023年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2023年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二)14项
2死2伤!山东省关于枣庄丰泽机械铸造有限公司“9.14”灼烫事故的通报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油气储存设施紧急切断阀设置的专家会商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厅通知:进一步加强机械铸造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山东省2023年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 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一)19项
9月10日至9月28日山东省异地执法集中行动。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暗访检查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印发《全省应急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违规“两高”项目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质量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2023年度第七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关于严格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委办关于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暗访检查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42 号)
山东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全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35号
山东省发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指导手册》
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安委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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