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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状告建设单位!成功追回边坡抢险治理费用八百万!

时间:2022-09-30 来源: 浏览:

住建局状告建设单位!成功追回边坡抢险治理费用八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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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中密工程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中密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基于场地地质资料的掌握,通过理论分析结合经验,所得结论建议吻合了前期专家意见,为当事各方认可,也为龙岗区人民法院采信。

文书全文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版权归原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6bb81c37abd4c2fbc39ae0e00d0ae0e

案例对岩土专业启示:

1、富水的构造带部位易产生坡体不稳;

2、岩性突变是滑坡面的重要特征;

3、人们对自然现象的认识有局限性,支挡结构以抗滑桩较好。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3621号

原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负责人: 高俊合

被告:深圳市承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葵涌坝光股份合作公司,
被告: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与被告深圳市承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翰咨询公司)、深圳市葵涌坝光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坝光股份公司)、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翰集团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玲、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其、熊奇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坝光股份公司、承翰集团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陶 柏莉花园(二期)南侧边坡抢险治理费用 12080150.49元;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773432.42元为基数,其中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损失为336752.42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31日利息损失为90655.43元,2020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陶柏莉花园(二期)所在位置原为自然山体,2013-2014年因陶柏莉花园(二期)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坝光股份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按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报建,擅自在项目南侧山体坡脚进行开挖、削坡,随后仅对边坡实施简易护坡措施,以致边坡处于不稳定状态、安全隐患极为突出。
2017年7月该边坡发生滑坡险情 ,在政府部门多次要求下,被告仅采取临时应急整治措施,但未能消除安全隐患。
2018年8月底该边坡再次发生整体深层滑坡重大险情,直接严重威胁着陶柏莉花园居民生命及财产安全。
险情发生后,虽经政府部门多次要求,被告仍未履行边坡治理责任。 为防止陶柏莉花园居民生命、财产权益被损害,大鹏新区政府决定先行垫资实施边坡治理工程,其中抢险治理费用共计为12080150.49元。
因被告对该边坡自然山体开挖及开挖后支护措施不当是导致上述滑坡发生的重要诱因,与滑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边坡治理责任及相应治理费用。
被告承翰咨询公司系被告承翰集团公司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承翰集团公司应对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原告有权向三被告进行追偿。 综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被告承翰咨询公司辩称: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
理由如下
1、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原告公示的二十一条机构职能中不具有水土环境监督管理及维权的行政职能。
2、原告未获得大鹏新区政府的授权,边坡治理工程的费用非由原告垫资,承翰咨询公司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因此原告无权向承翰咨询公司主张。
二、原告无证据证明承翰咨询公司系边坡开挖的主体。
承翰咨询公司系陶柏莉花园(二期)的建设主体,承翰咨询公司仅委托案外人“深圳市承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土地平整和项目建设,原告提供的[2013]深鹏葵规土监罚字第013号仅能证明案外人“深圳市承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不能证明案外人“深圳市承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对红线范围外的边坡开挖,且即使案外人“深圳市承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开挖边坡的行为,亦非受承翰咨询公司授意。
三、政府部门才是边坡治理的责任主体,
政府部门供应的土地应保证三通一平,政府部门不作为才导致承翰咨询公司被动承担项目周边的边坡治理义务,原告完全忽略了政府部门应承担的义务,要求承翰咨询公司承担边坡治理费用系政府部门对自身责任的推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12年6月1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要的其他基本条件”;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9月8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中第二条要求:“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就本案涉及的陶柏莉花园项目,承翰咨询公司于2012年前便与坝光股份公司启动了项目合作,于2012年10月23日获得了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2014年3月17日取得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被告也按照该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市政配套设施金,依据上述法规和合同约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大鹏管理局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对土地进行平整并解决土地周边的交通等配套设施问题。
但事实却是承翰咨询公司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该建设用地仍是未平整且交通未完善的山地、林地,为推进项目进展,防止发生征地回迁安置隐患(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2017年7月竣工)。
承翰咨询公司与坝光股份公司作为项目的共同开发主体,于2013年、2014年多次向政府部门请求建设南侧边坡处规划已久的一号支路以解决待建设项目的交通通行问题,同时通过一号支路的修建推动南侧边坡的治理以达到维护待建设项目的安全目的,
但政府部门迟迟不予答复。为确保建设的项目的人员和财产安全,承翰咨询公司在对边坡的整治过程中前后投入近千万,承担了政府部门本应承担的治理义务。
2017年7月,在连续暴雨的恶劣天气情况下,南侧边坡在2014年治理后出现了第一次坍塌,政府部门完全忽视自身本应承担的治理义务,简单引用“谁引发谁治理、谁建设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承翰咨询公司承担治理义务,承翰咨询公司对该观点并未予以认可,但本着秉着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与支持社会公益的观念,严格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和标准对坍塌的边坡进行了治理,并通过了政府部门及政府部门制定的专家的评定和确认。
因此即使承翰咨询公司对边坡治理有责任,该责任也已完全完成。
四、关于边坡治理的拖延原因,
以及2017年支护措施不当的责任和后果:根据葵涌中心区401-01号片区[陶柏莉(二期)项目占用地块]法定图则(2009年审议通过),401-01片区南侧用地红线与边坡之间规划有一号支路,该支路由政府部门负责建设,设计任务发包早在2012年就已完成,由于设计、施工本应与边坡工程同时进行,但相关政府部门迟迟未予动工,严重导致了边坡工程的拖延,这也是在2017年边坡发生坍塌后,政府主管部门仅作出进行临时应急处置方案的原因。
政府相关部门(原告)对边坡工程的拖延及对边坡治理方案决策错误(2017年临时性应急处置)不仅造成了地质灾害隐患不断加深扩大,还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严重浪费。虽然承翰咨询公司不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陶柏莉花园二期项目建设方开挖坡体与2017年、2018年两次滑坡之间的因果关系论证项目》”,但可被认为原告认可了该证据第51页所述“支护措施不当为诱发滑坡的内因”, 因此原告自身就应对其主张的侵权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责任。
五、2017年、2018年的特殊气候是边坡坍塌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根据深圳市气象局《2017年深圳市气候公报》显示:2017年,深圳天气气候呈现“台风多、影响重,暴雨集中、龙舟水强”的特征,是继2008年之后,台风、“龙舟水”影响最重的年份,灾害性天气年景重。年内有6个台风造成风雨影响,其中3个严重影响,并出现罕见台风“三连击”,发布历史最多台风预警信号和第二个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根据深圳市气象台《2018年深圳市气候公报》显示:2018年,深圳市的天气气候呈现“旱涝急转降雨集中雨强大”、“季风强劲,旱涝急转,暴雨超大,台风超强”等特点,2018年共有8个台风进入我市500公里范围内,其中4个对我市造成明显或严重风雨影响。年度台风风雨影响综合年景指数1276.8,超过2008年,成为2008年以来台风风雨综合影响最严重的一年,年内台风防御预警信号生效时长长达480.7小时(28840分钟),为近五年台风预警时长最长的一年。深圳市气象局公布的上述客观数据足以证明2017年、2018年发生坍塌的根本原因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性气候造成。综上,陶柏莉花园(二期)南侧边坡的坍塌系自然不可抗力造成;政府相关部门才是边坡治理的责任主体;政府部门长期放任不处理和未合理处理,系行政不作为和作为不当。承翰咨询公司在整个事件中无任何侵权行为,也并非陶柏莉花园(二期)南侧边坡的坍塌的责任主体,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望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承翰集团公司答辩称:
1、我方作为承翰咨询公司的一人股东,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且我方与承翰咨询公司作为两个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各自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与我方无关(我方非陶柏莉花园的建设主体);
二、原告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既然是侵权,那么原告就应该对涉案标的有一定的管理权乃至所有权,否则其不存在请求权基础,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原告的行政职权并无相关规定;
三、从与本案无关的主体的角度来看, 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因果关系论证项目出具时间未2020年8月, 此时原告的抢险加固工作已经完工,距离2018年8月边坡坍塌已经过去两年 距离原告主张的承翰咨询公司在2013年开挖边坡也已经过去了七年之久 ,坍塌现场的地形地貌等客观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存在进行原因调查的客观条件,因此该论证具有较强主观性,并非基于对坍塌发生时现场客观调查得出的数据进行客观分析而出具的,无证明力。
被告坝光股份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3-2014年,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坝光股份公司作为陶柏莉花园(二期)的建设单位,在该项目南侧山体坡脚进行开挖、削坡、护坡施工。
2017年7月,陶柏莉花园(二期)南侧山体边坡发生滑坡险情。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坝光股份公司出具《关于迅速消除陶柏莉小区边坡安全隐患的函》,
载明:
近日连降暴雨,陶柏莉小区周边边坡发生局部坍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经查,该边坡是你司开发陶柏莉项目造成,按照“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现责令你司立即采取措施,迅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立即划出警戒范围,留出足够安全距离,封锁现场,严禁闲杂人等进入;
二、立即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做好边坡稳定监测,如有异常,立即组织周边人员撤离;
三、尽快制定治理方案,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务必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2017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坝光股份公司又出具《关于尽快履行陶柏莉花园边坡治理责任的函》,载明:经查,陶柏莉花园南侧边坡为你司在开发陶柏莉花园项目时削坡造成,且边坡喷射混泥土护坡工程也为你司建设,同时该边坡工程受益对象为你司开发的陶柏莉花园项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深圳市地质灾害管理办法》《大鹏新区危险建筑边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按照“谁引发谁治理、谁建设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你司应为该边坡监测、预防、治理责任人,请你司按照《关于迅速消除陶柏莉小区边坡安全隐患的函》要求尽快开展治理工作。
2017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坝光股份公司等单位召开陶柏莉花园南侧坍塌边坡治理工作会议,并形成了《 陶柏莉花园南侧坍塌边坡治理工作会议备忘录 》,主要内容为:
1、陶柏莉花园南侧边坡的项目规模较大、安全隐患突出、危害范围较广,各单位和项目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消除安全隐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坝光股份公司作为陶柏莉花园南侧边坡监测、预防、治理责任主体,应尽快按照专家意见做好封闭式围挡、安排专人值守,委托专业机构做好削坡放坡、坡面覆盖、截排水沟等应措施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的设计;
3、葵涌办事处作为陶柏莉花园南侧市政道路一号支路责任主体,应尽快开展一号支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核实一号支路建设项目范围(重点核实与陶柏莉花园南侧边坡关系),并提出建设方案等。
2017年8月22日,原告又向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坝光股份公司出具《关于尽快履行陶柏莉花园南侧边坡防治责任的函》,载明:
新区地质灾害和危险边坡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函确认,你司作为陶柏莉花园南侧边坡监测、预防、治理责任人,请你司《按照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做好临时应急措施,尽快按程序向新区地质灾害和危险边坡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项治理函并组织实施简易工程治理。
2017年9月2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坝光股份公司出具《 关于加快落实陶柏莉花园南侧坍塌边坡临时应急处置措施的函 》,要求两被告按照《陶柏莉花园南侧坍塌边坡治理工作会议备忘录》的专家意见,加快应急抢险治理进度,尽快落实削坡放坡、坡面覆盖、截排水沟等应急措施。
2017年9月21日,被告坝光股份公司向原告出具《 关于“陶柏莉项目南侧临时边坡整治”的函 》,主要内容为:陶柏莉花园二期南侧发现山体滑坡地质灾害重大隐患,我司已对该边坡开展了相关的整治工作,在将近一个多月的整治下,已逐步消除了存在的安全隐患,我司将于在2017年10月30日把临时边坡治理完毕。
2018年8月,陶柏莉花园南侧边坡再次发生滑坡重大险情。
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坝光股份公司等单位出具《关于尽快落实陶柏莉小区南侧边坡安全隐患应急措施及永久治理的函》,载明:2018年7月31日,根据《大鹏新区地质灾害和危险边坡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陶柏莉小区南侧边坡安全隐患的通知》,监测结果显示,边坡现状坡顶出现裂缝,处于不稳定状态,存在垮塌风险。2018年8月9日,我局邀请了深圳地质局的三位专家针对边坡新的险情进行实地察看,并形成了专家处理意见,请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坝光股份公司尽快落实边坡应急措施等。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坝光股份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并未履行边坡治理义务,大鹏新区政府为防止陶柏莉花园居民生命及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先行垫资对该边坡进行治理,并提交《结算审核报告书》《工程造价审核书》证明其应支付监理费232407.77元、设计费537689元、施工图审查费29707.32元、造价咨询费81893.6元、自动化监测费801300元、测量测绘费280434.73元、抢险工程费10116718.07元,合计12080150.49元。其已于2019年12月24日前付款11773432.42元。
2021年3月19日,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对陶柏莉花园二期项目南侧边坡2017年、2018年两次滑坡原因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的申请。
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作出《陶柏莉花园二期项目南侧边坡滑坡原因因果关系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
1、2017年滑坡原因:暴雨因素和复杂的地质条件下,工程边坡耐久性不足,坡脚、坡面和排水系统缺少维护,临时支护体系失效引起牵引式滑坡。
2、2018年滑坡原因:由于地质复杂,人们对滑坡认识有局限性和时效性,2017年应急方案不合理,诱发了新的中层滑面,变成了推动式滑坡。 原告及被告承翰咨询公司收到上述报告后提出相关异议。
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作出《关于的异议答复》,答复意见为:该边坡在被告因建设陶柏莉二期花园项目进行开挖前为自然山体,在一般情况下,其状态为稳定状态。由于边坡所在区域主要受北东向葵涌断裂组,北西向丰树山断裂组,北北东断裂三溪北断裂和溪涌断裂组的影响,山体岩石比较破碎,并且有一组的岩石片理化与山坡相同方向,在极端条件(天气)下,也可能发生自然滑坡现象。陶柏莉二期花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南侧山体坡脚进行开挖,肯定会增加山坡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对边坡工程进行临时支护工程(锚杆喷射混凝土护面等)。但由于临时支护工程耐久性不足,坡脚、坡面和排水系统缺少维护,支护体系失效,及在极端条件(天气)等综合因素引起牵引式滑坡。
综上所述,陶柏莉二期花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南侧山体坡脚进行开挖与山体滑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另查,被告承翰咨询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成立,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被告承翰集团公司。庭审中,被告承翰集团公司提交被告承翰咨询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用以证明其公司财产与被告承翰咨询公司财产独立。
再查,根据《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文件处理表》显示,大鹏新区政府已于2020年11月同意原告作为陶柏莉花园二期项目南侧边坡有关费用的追偿主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陶柏莉花园二期项目南侧边坡滑坡原因因果关系鉴定报告》及异议答复意见,陶柏莉二期花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南侧山体坡脚进行开挖与山体滑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据此,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坝光股份公司作为陶柏莉二期花园项目的建设主体,对涉案边坡滑坡有过错,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上述鉴定报告及异议答复意见又认为,涉案边坡所在区域主要受各方断裂组的影响,山体岩石比较破碎,且临时支护工程耐久性不足,坡脚、坡面和排水系统缺少维护,支护体系失效,及在极端条件(天气)等综合因素引起牵引式滑坡。
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坝光股份公司就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以70%为宜。
现大鹏新区政府同意原告作为边坡治理损失的追偿主体,主张涉案边坡治理的监理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造价咨询费、自动化监测费、测量测绘费及工程费合计12080150.49元。
故被告承翰咨询公司、坝光股份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8456105.28元(12080150.49元×70%)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4日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原告请求与本院支持的差额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承翰集团公司为被告承翰咨询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被告承翰咨询公司。故原告请求被告承翰集团公司应对被告承翰咨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坝光股份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承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葵涌坝光股份合作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损失8456105.28元 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4日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承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44元,鉴定费372060元,合计468904元,由原告负担16844元,三被告负担452060元。原告已预交96844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80000元。被告深圳市承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372060元,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80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颜梅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魏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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