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确光伏用地、林草、用水规则,未开工按新规管理
广西:明确光伏用地、林草、用水规则,未开工按新规管理
PV-perspective
光伏技术交流
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转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农光互补等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规范农光互补模式的光伏方阵用地
农光互补模式的光伏方阵涉及使用农用地(包含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非耕地)的,除桩基用地外,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破坏农业生产条件、改变农用地用途(含种植、养殖)。
各类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5米,每行光伏组件南北方向净间距应大于1米。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可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非天然起源灌木林地(不得使用油茶造林地),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差大于1米。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草地的,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草本植物,高差大于1米。
光伏方阵涉及使用坑塘水面的,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水面3米。
二、明确农光互补项目建设管理
(一)做好土地综合利用方案的制订和备案工作。
农光互补项目应制订科学的土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及光伏方阵用地开展种植、养殖业的土地利用模式,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农光互补项目开工建设前,土地综合利用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项目属地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同意。
一是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已完成项目备案且已开工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等配套设施可以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如变电站等配套设施存在违法用地情形,在违法用地查处到位后才可申请;已开工铺设的部分光伏方阵,不得再扩大占用耕地和林地面积;已铺设部分光伏方阵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前已建成的零星分布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二是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已完成项目备案、但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且未开工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的规定执行,光伏方阵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覆盖度低于50%的非天然起源灌木林地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
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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