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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应急局公布的典型处罚真的是很“背锅典型”

时间:2023-03-10 来源: 浏览:

某市应急局公布的典型处罚真的是很“背锅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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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安全群内讨论比较火的有几个案例,其中之一就是如下这个案例,我觉得还是挺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拿出来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欢迎留言交流。 浙江省通报第十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0 1

典型案例

湖州市南浔区湖州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丁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0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对湖州XX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员 丁某某未组织开展2022年新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止和纠正新员工在铲车作业区域内骑行电动车等违章行为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本单位新员工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对丁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湖州XX公司安全管理员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六项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6月 14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湖州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丁某明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 2
问题
这个处罚的细节没有纰漏,下述观点也仅代表个人言论,有任何不恰当地方请湖州应急局海涵。
问题一、谁是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主体?
关于谁去实施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目前有明确规定必须要做的就是《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一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是组织或参与。
所以, 正常的逻辑 应该是如下:
也就是如果发现没有进行安全培训,首先的第一要素是主要负责人有没有制定培训计划(注意!制定培训计划非安全管理部门法定职责),其次看有没有要求哪个部门进行组织,再其次看组织部门有没有实施。这是一套完整的追责流程,而非只要没培训就是安全管理人员的事情。
那么在实际中,鲜有地方政府规定了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供参考,但笔者所在的青岛市应该是全国首发了一个, 明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这个合法也合理。
可供参考节选如下:
所以,这个行政处罚是否有问题,前提在于 是否就组织问题由企业的决定或会议纪要明确由其安全部门组织
问题二、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是否有前提?
关于这个案例中,丁某未制止和纠正新员工在铲车作业区域内骑行电动车等违章行为被行政处罚,是否没有制止和纠正就属于失责呢? 答案是未必。
行政处罚讲究处罚法定的原则,不能对法条的文字擅自增加自己的理解,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包括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这个 前提是建立在安全管理人员看到违章行为不能放任不管 ,而不是现场所有的违章行为都应该让安全管理人员制止和纠正,这种成了一种教条和本本主义了,这种理解是错误且不现实的。
所以,丁某到底有没有违法,前提在于 是否在应急局人的面前面对违章行为不管不顾不制止。
0 3
感悟
当前,各地的应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人员现场管理实际经验少,存在拍脑袋做决定的问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差,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水平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还是存在以往拉屎拉不出来怪地心引力不足的情况,如何让安全管理人员在企业能够管得了、管得住,让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信心、有荣誉,让安全管理人员在人生路上不背锅、不蹲监是每一个应急人员应该好好思考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同时, 为何湖州应急局针对主要负责人没有任何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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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通报第十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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