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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修改后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好文荐藏)

时间:2020-06-25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文/陈新松 陈庄子 严微 阳光时代(上海)律师事务所

作者其他文章:【新春放送·专栏集锦】陈新松专栏

(本文发表于《城市燃气》2019年5月刊)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政府依法加强燃气管理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也是企业进入燃气经营市场的准入门槛。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功能,主要是配置资源和控制危险。2014年11月,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以下简称“14年办法”),对于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019年3月27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在全国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以及强调燃气安全管理的背景下,对14年办法进行修订。那么,新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此次修订将对燃气行业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试图对此作一解读。

一、14年办法与新办法对比表格

条款

修改前

修改方式

修改后

第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使用本办法

修改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使用本办法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增加一款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

【第(一)项第二款】: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删除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第(二)项第1条】: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删除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第(五)项第三款】: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增加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一人。

修改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一人。

修改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项第二款第3条】:

3.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

增加

“燃气用户检修工”后增加“瓶装燃气送气工”。

3.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

第六条

【第(二)、(三)、(四)、(五)、(六)项】: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删除

/

【第(七)项】:(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修改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

增加

(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第(八)、(九)项】: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修改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第一款】: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修改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第(二)项】:

(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修改

(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第十五条

【第(四)项】:

(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修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由发证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发布遗失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后

/

增加一条

第十九条:发证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燃气经营的事中监管。针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违法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第一款】: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

增加

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按照要求将形成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文件交由城建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增加一款

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

修改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二、具体修改内容及原因

从住建部正式发布的通知来看,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办法。此次办法修订,主要是围绕“优化燃气安全管理”这一中心,以“改革审批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与“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两个侧重点而展开的。

(一)优化燃气安全管理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功能即在于“配置资源”与“防范风险”。根据行政许可法原理,只有当行业具有某些特性,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机关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见注1)。燃气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行政机关为了管理燃气市场,使公共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必须要设定一定门槛,此为“配置资源”;燃气作为关系人们日常生活、本身又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公共资源,必须要对其加强管理以防范风险,此为“防范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燃气行业也在进行市场化改革,“抓住中间,放开两头”。对于下游的燃气行业来说,要放开限制,使其充分竞争。因此,目前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只要是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不困难,燃气经营许可的“配置资源”功能正在逐渐减弱。但燃气经营许可的“防范风险”功能却依旧是重中之重,防范风险的关键在于燃气安全管理,优化燃气安全管理在新办法修订中多有体现。

比如,新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对经营方案的内容规定上,增加了“质量保障”的要求,要求企业严把质量关,将质量作为企业日常经营最为重点关注的问题;第五条第(六)项,对必须考核的人员人数进行了扩充与增加,同时规定更加符合企业实际,无论职位大小,只看岗位分工,并且将瓶装燃气的运输环节也纳入安全管理范围;第六条取消了“供用气意向书”作为申请材料的规定,企业必须提供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另外,新办法将农村燃气经营许可也纳入管理范围。随着北方煤改气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使用燃气的比例正在大幅提高。但农村燃气经营不是法外之地,也要按照办法,拿到许可,注意用气安全。

(二)改革审批方式、优化营商环境

此次办法修改,“改革审批方式、优化营商环境”占据了最大的篇幅。“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是近期政府工作的重点。14年办法适用的这近五年,在对燃气行业进行监管的同时也涌现了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申请证书等待时间过长、申请材料不够明确、申请过程不够公开等方面。此次新办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等。

比如,第四条新增一款,要求发证部门应当公开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要推广网上办理。对于需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无疑大大减轻了办证负担,有些甚至只用跑“一次”便能办理成功;第八条将作出行政许可的时间从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第一款将遗失许可证后补办程序进行了简化,不再要求在报刊公开声明,并缩短了补办的等待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第二款将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的,申请补办的等待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这些修订极大减少企业办理许可的等待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另外,新办法重新梳理了第六条“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将规定申请材料的权限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取消了14年办法中“规章”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对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作出规定,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燃气管理部门内部文件均不得增加企业申请材料的范围。

(三)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

对燃气行业进行有效监管是设立燃气经营许可的初衷,但“仅注重事前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缺位”的管理模式会导致燃气事故频发、产品供应不足、恶性竞争等“监管失灵”问题。因此国务院于2015年8月提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杜绝“监管失灵”现象的发生。

此次修订中也体现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比如,新办法新增了第十九条,要求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各项手段,强化事中监管;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要强化事后监管,依法认定、及时处置;并且新办法要求,发证部门要建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将有关文件交由城建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三、新办法将如何影响企业

(一)城镇燃气企业

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且进行燃气经营的企业,可以重点关注新办法新增的第十九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中窥得行政机关对今后燃气管理的大致方向——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根本上杜绝“监管失灵”。在这样的背景下,燃气管理部门协同其他有关部门会重点对燃气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常态化监督,这也对燃气企业敲响了警钟,一定要合法合规经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否则监管的“铁拳”将随时砸下。

(二)想要进入燃气行业的企业

对于正在申请或者想要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新办法的修改无疑是重大利好。办法修订之后,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更加明确、办理过程更加透明便捷,极大地减轻了这些企业的负担。但与其他行业准入许可条件减少或者取消不同,新办法并未降低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要求,反而更加注重安全性,比如“供用气意向书”将不能作为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增加了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数要求、更加注重质量保障,并明确将其列入“健全的经营方案”的考量范围。因此对于想要进入燃气行业的企业而言,建议对照新办法,按照要求实施到位,将更高效的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想要进军农村燃气市场的企业

新办法实施之前,农村燃气市场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无证经营、无照经营、管理法规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尤其使无证经营、无照经营的现象非常普遍,并无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如何取得经营许可、如何进行监管等问题。新办法修订之后,明确将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纳入新办法规制,并与城镇燃气适用统一标准。展望以后的农村燃气市场,一定会更加规范化,对于想要进军农村燃气市场的企业而言,需要注意按照新办法一一落实,合规经营。

四、结语

燃气行业长期存在高位阶法律法规缺位的现象,但是我们可以欣喜的发现,随着行业改革的推进,行业管理正在改善。可以看到在确保燃气安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新办法实施后,企业将可以更快速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当然,我们仍提醒企业注意,燃气经营许可证是进入燃气经营的门槛,但是并非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就一定能在该区域经营,还需要特别关注燃气特许经营权问题。


注1:《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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