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放废水,只要“认错”就减50%罚款!这到底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
超标排放废水,只要“认错”就减50%罚款!这到底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
shuiquan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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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单位于2021年12月2日废水总排放口超标排放生产废水......就上述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 ”
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道歉”专栏刊登了这样一则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这是广州首宗违法案件公开道歉案例。
2022年1月1日《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正式实施, 其中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 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 按罚款标准的 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如2021年11月22日佛山市某公司因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置等违法行为被罚18万元。在作出道歉承诺后,罚金从18万元减轻至9万元,减免50%。
必须要说明的是, 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只适用一次。 规定明确指出,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将不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看到这里,你多少会有点纳闷 —— 不是要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吗 ? 咋又玩起了 “柔性”执法 ?
在环境违法普遍化的背景下,行政罚款被寄予遏制环境违法的厚望。但事实却是罚金数额屡创“新高”,罚款的效果仍未达到预期。
这凸显了企业才是环保主体的事实。 多张环保罚单 “罚”不来一次醒悟与改进,说明环境问题的整改,根结不是企业“能不能”的问题,而是“愿不愿”,“想不想”的问题。
如今随着“道歉”制度的提出,企业在环保方面投入将由被动转为主动。
一位环境违法企业负责人表示,“因为我们违法面临高达50万元的罚款,这对于我们这种规模不大的企业来说是致命打击,现在有这样一个政策,给了我们一个机会,我们愿意直面错误,向市民诚恳地道歉。”
更重要的是,他们还请了专业的技术公司对存在污染问题的工艺进行了改进。
回到文章开篇,作为工业和制造业龙头,广东为什么要开展柔性执法,推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2016年《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首创“违法者主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而该 制度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
对企业而言—— 部分有整改意愿的企业因处罚额度较高导致资金困难从而减少环保投入;部分违法企业高层管理者仅凭罚款也缺少体验式教育,难以触动灵魂。
对执法者而言—— 由于推行零自由裁量权的定额罚款,刚性高额罚款使处罚中的申辩、听证以及处罚后的复议、诉讼程序增加,影响执法效率,耗费社会成本。
对公众而言—— 环境执法相对专业和封闭,直达公众的鲜活案例少,对环境执法知晓度低、参与度不高。而公开道歉承诺,可以让“公众关注”倒逼污染企业落实整改。
1、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改正率明显提高
相关部门负责人说道,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督促违法企业用沉甸甸的责任来体现企业的担当,用实实在在的效果来检验道歉的诚意,用环境质量的改善来兑现环保承诺,更加规范自身的环保行为,遵守法律法规。
从数据来看,深圳作为制度试点城市,自 2016年至2021年 累计已有 1270家违法企业在深圳主流媒体公开道歉承诺,均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自觉完成整改。
其中,2020年、2021年分别有53家、48家企业公开道歉承诺,减免处罚金额分别为469.5万元、487.4万元,均占当年总处罚金额的4.3%。
公开道歉承诺企业中, 2020 年 再次违法企业 仅 6家,2021年仅2家,企业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2、 行政处罚的教育作用明显体现
公开道歉承诺引起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按照制度设计,他们 从提交道歉承诺申请、审定道歉承诺书和签名登报道歉承诺等多个环节都全程亲身参与,教育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
同时,公开道歉能在行业内和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和震动,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 , 公开道歉的企业主要 是 守法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的小微企业, 该制度一方面实现了对企业的守法指导和帮扶,另一方面也缓解了行政处罚给企业造成的资金困难,助力小微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自今年 1 月 1 日《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生效以来,多个城市积极落实。广州、佛山、湛江等地 相继发布适用于本市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 针对符合该制度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指导企业主动完成整改、做好公开道歉 ,积极为企业争取从轻处罚,强化处罚的教育功能以及促进守法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 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适用于 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 比如以下这 11 类环境违法行为 :
1、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3、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4、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5、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6、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7、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8、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9、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10、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11、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不适用本制度。
附生态环境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裁量特殊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及以上的;(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在案件査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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