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金融知识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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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些金融产品和特性您知道吗?
1.银行理财
是由银行设计并发行,然后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金融市场和购买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再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的一种金融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在风险性、安全性、期限安排等方面与存款都有较大的不同。
2.私募基金
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投资。2023年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2号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规范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3.信托产品
从金融视角来看,是建立在信托制度上,为投资者提供与自身风险偏好相匹配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在设计上非常多样,不同的标准对应着不同的分类方式,一般可以从资金投向、信托功能、信托公司职能、资金来源等几个维度进行分类。信托并非保本保息产品,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二、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有哪些您了解吗?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一是财产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是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风险,不得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
三是自主选择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行决定,不得强买强卖。
四是公平交易权。 金融消费者办理金融业务时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如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五是依法求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非因本人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依法向金融机构要求赔偿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六是受教育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特征等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知识的教育。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七是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区别对待。
八是信息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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