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下井不带它,被罚5000元!!

下井不带它,被罚5000元!!

时间:2022-08-11 来源: 浏览:

下井不带它,被罚5000元!!

烟台应急管理
烟台应急管理

yts_yjj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公众号

收录于合集
#典型案例 3
#以案示警 59

近期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查处一起矿山企业 入井人

未随身携带自救器 案件

案情概况

近期,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持续开展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夜查行动,在牟平区某矿山调度中心查看矿井井口视频监控时发现,该矿山外包施工单位一名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5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展开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影像勘验证据,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外包施工单位处以 罚款5000元 的行政处罚。

自救器是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呼吸保护器具,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地下矿山企业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作为紧急避险安全设备,在井下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能够起到减少人员伤亡、为救援赢得宝贵时间的作用。

今年以来,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巡查等方式加大对自救器携带、使用的安全监管,全力杜绝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入井行为。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AQ2033-2011)

4.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关注公众号

守万家灯火  护一城平安

长按识别加入 携手共享平安

点击“分享”、点亮“赞”、“赏”

就是对应急人最大的鼓励!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