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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是否仍属于政府指导价?用户逾期付款,应该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吗?

时间:2023-01-07 来源: 浏览:

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是否仍属于政府指导价?用户逾期付款,应该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吗?

原创 宋炜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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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炜

“聪明”的开发商“闪展腾挪”搞偷袭,“大意”的燃气公司能否躲过。在此有一则涉及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是否仍属于政府指导价,以及能否适用《民法典》五百一十三条规定,由用户承担逾期付款导致不利后果的案例,下面咱们就来看看具体情况。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商就一项在建居民住宅项目与H燃气公司签订了燃气工程安装合同,依据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五日内开发商应支付预付款若干,燃气公司同步开始工程相关内容。开发商签订合同后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预付款,这期间燃气公司居民安装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由每户固定价格调整为按照当地工程定额据实结算。收费标准调整后(注:经燃气公司测算,根据该在建居民住宅项目实际情况,据实结算最终费用将高于之前固定价格),开发商很快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并要求H燃气公司按照之前合同约定的每户固定价格确定最终费用。H燃气公司认为开发商存在违约情况,故对此不予认同,由此双方各执己见,导致合同履行纠纷的发生。

燃气公司案件研判

纠纷发生后,H燃气公司邀请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研判。开发商的违约情况确定存在,但此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其应承担收费标准调整引发的不利后果。由此,H燃气公司关注到《民法典》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该规定内容为: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若H燃气工程安装收费仍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则可直接使用本条规定,由开发商按照新调整的价格执行。

经过上述研判,H燃气公司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已属于市场形成价格,故其既不属于政府定价,也不属于政府指导价。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故无论是文件标题还是文件对收费利润的直接限制,都属于对安装收费标准的指导性规范,据此燃气工程安装收费仍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   

笔者观点

经查找各地有关居民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政策文件,各省对此项收费规定不一,有的省仍然将其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如湖南省、安徽省,有的则不再将其归于政府定价。就本案例而言,若属于政府定价的自当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燃气公司依据充分。此外,对于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规定以成本为基准,利润不超过百分之十,由经营者制定价格,这一描述符合价格法对政府指导价的定义。据了解,本案中涉及“工程定额据实结算”新收费标准实行全程,受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密切关注,H燃气公司亦充分将相关调研、方案内容进行了报备,获得主管部门认可后方才执行。

退一步讲,抛开政府指导价相关分析,《民法典》五百一十三条的法理逻辑是对违约者加之于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以此惩戒不诚信行为。此法理亦应适用于政府定价(指导价)以外的相同情形,故笔者支持燃气公司要求执行新收费标准的主张。

结语

在H燃气公司研判案情时,有参与者建议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达成折中方案,解决问题。笔者不以为然,对诚信守善者我们需以加倍之善复之;对不择手段,一味攫取自身利益方我们必须坚决依法积极回应。

本期编辑 | 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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