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深入推进我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从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新政谈起
为规范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剩余能力测算工作,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编者注:本公号曾对该意见稿做过解读,详情点击:细化可操作!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再出新政,建立合同化的服务管理体系),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剩余能力测算主体责任、测算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原则和程序,强调管网运营企业及时公开剩余能力相关信息、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剩余能力测算工作有助于夯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基础,提升油气市场化改革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工作步步深入
截至2019年底,我国天然气长输管道总里程近7.7万千米。而美国作为全球管网技术最为先进的国家,截至2018年底输气管道总里程已达到55万千米。我国输气管网建设尚未进入成熟阶段,输气能力相较领先国家仍有较大差距。
油气管网投资风险高、金额高、回收周期长,管网设施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国有油气企业从勘探开发至管道建设需进行一体化管理。但由于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管网设施高度垄断已不适合市场需要。我国油气体制改革基本思路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中间”即为管网输送环节,管住“中间”就是提升管网集约输送能力。提升管网运输能力的方式除了加快管网建设步伐,还需要推进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
2014年2月,国家能源局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首次提出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市场行为,并初步搭建了监管框架,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及监管内容。2016年9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通过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较《办法(试行)》,《办法》进一步细化公平开放的推动措施,完善了公平开放的监管要求。《办法》围绕信息公开、天然气能量计量等实践中影响公平开放的突出问题和关键因素,新设了部分条款内容。在强化监管要求方面,突出强化了对剩余能力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监管。2019年10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提出按照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示范文本格式公布信息的要求,并规定了公开天然气管网设施相关服务信息的时间。
此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工作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未来将形成统一的标准对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进行测算。
剩余能力测算综合考虑动态因素
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确保安全运营的前提下,可以向用户提供的尚未被预订的油气输送、储存、气化、装卸、注采等服务能力。此前,国家并未明确油气基础设施剩余能力的计算标准,而《征求意见稿》针对剩余能力提出了测算原则:油气管道剩余能力,是选定管段在给定时间段内,其输送能力扣除操作预留量,再核减用户按照合同已预定输送能力后,还能提供的服务能力。油气管道运营企业应当测算并公开整条油气管道的剩余能力。对于有中间注入点和转供点的油气管道,应当分段测算剩余能力。
对于国家能源局此次针对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征求意见,天然气管道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姜银涛认为,此举是为了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电网、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应当完善公平接入机制,依法向符合条件的能源生产、销售企业等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早在2014年初,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但并没有掀起油气基础设施公平开放使用的高潮,主要原因还是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的数据信息查询难、使用难、核实难,想使用油气管网设施的企业无法有的放矢去申请开放,即使企业披露了相关剩余能力,但没有一个中立的机构来计算验证是否属实。所以基于这些考虑,出台这样的规定有针对性严格规范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剩余能力测算,会促进管网设施公平开放。
操作预留量的设置综合考虑油气管道运行过程中部分不确定性因素、运行能耗因素及非稳态工况对于输送能力的影响。由于测算剩余能力需要扣除操作预留量,《征求意见稿》对于操作预留量的设置作出规定:油气管网运营企业可根据管道实际运行工况条件合理设置,原则上不超过油气管道输送能力的5%。
管网信息公开与服务监督力度得到强化
管网设施信息公开可化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能确保用户能更好地获得管网设施开放服务,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油气领域中游环节。《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政策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规范,用户能够更加便捷、高效地了解管网设施信息,提前筹划油气资源的购买和市场销售。
《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强化了油气管网设施信息公开力度。相较于《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剩余能力精细化管理,进一步细化公开周、日前、日间等剩余能力数据。
对于强化管网设施信息公开力度,姜银涛表示,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千变万化,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这样的国际大宗流通商品。只有进一步细化公开月、周、日前、日间等剩余能力数据,才能使第三方及时根据国际、国内市场行情和供求关系来灵活调整油气基础设施代运、代(装)卸、代输、代储的方案(合同)变化。如果只公布年度、月度的剩余能力数据,很难跟上每周、每天、每小时的价格和供求关系变化,无法据此及时调整储运方案(合同)的话很可能面临巨额的亏损。比如最近某银行“纸原油”无法及时平仓造成“穿仓”倒赔钱的新闻,就是因为无法第一时间及时调整造成的。油气基础设施向第三方开放也是同理,第三方使用油气基础设施并非一定盈利,需要根据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进行实时调整。
此外,为更好地营造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制度环境,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征求意见稿》对于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工作监管提出新要求:各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不定期抽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剩余能力测算情况,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测算情况进行复核。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副教授、中国油气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建良表示,委托专业中立机构对测算结果进行复核应该看作保障剩余能力测算准确、信息公开准确的重要举措。从欧美管道独立运营,保障运营企业向第三方提供无歧视准入方面的经验来看,强有力的监管是核心,如果脱离了强有力的监管,不仅无法实现管道独立的初衷,还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垄断运营。而剩余能力的测算、公布、准入是我国管道独立运营后的核心,因此必须加强监管,这也是《征求意见稿》在最后用强化监管来收尾的原因。由于监管主体是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主体并没有专门从事管道剩余能力测算的机构和人员,因此将委托独立于管网运输企业的专业中立机构的测算结果纳入进来,将大幅增加监管的力度。
《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合同化服务管理体系,提出油气管道运营企业应当构建合同化的管输服务管理体系,并建立以合同约定上限为指定上限的运行管理机制,减少因用户指定随意性对于油气管道剩余能力测算的影响。
王建良表示,构建合同化服务管理体系为管道运输业务提供了方向,为提供油气基础设施服务企业的有效运营提供了依据。就提供方向而言,因为“合同运输方式”是目前主流的管道运输方式,是指客户通过签订合同而购买一段时期内一定数量的管输能力,而不管这些能力是否在期限内使用,都要支付相关费用,而运营企业则要保证客户的预定能力得到满足。国家管网公司刚刚成立,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合同化运输与服务模式,有助于国家管网公司业务方式的明确。另外,在合同化方式的导向下,凡是以合同为依据,以合同约定的能力为基准,进行扣除和测算剩余管道运输能力,才是可行且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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