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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在“欠费不停供”背景下,违约金怎么办?(专题观察之八)

时间:2020-08-08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编者按:常态下,用气企业需要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支付气费,逾期支付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向供气企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是,为了帮助全国各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缓解资金压力,国家以及绝大部分省市均在疫情期间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要求供气企业实施“欠费不停供” 措施。这势必给供气企业提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难题:在“欠费不停供”背景下,违约金怎么办?对此,笔者进行以下探讨,但愿能够给广大供气企业带来一定的指导意义。

 

疫情冲击下,纷纷出台政策!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全国各中小企业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在此背景下,为了帮助各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缓解资金压力、共渡难关,国家、地方纷纷出台政策。如下:

 

2月9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在综上这个国家政策出台之前后,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均纷纷出台相关的地方政策。如以下为湖北、江苏两地出台的地方政策:

 

2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2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月12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指出,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暂时性困难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各地可安排资金给予适度补贴

 

“欠费不停供”背景下,违约金怎么办?

 

同为疫情受害者的供气企业,要实施“欠费不停供”措施,确实压力山大!但是,怨言归怨言,政策还真得要认真贯彻落实!那么,在“欠费不停供”背景下,违约金怎么办?

 

常态下,用气企业需要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支付气费,逾期支付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向供气企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滞纳金”。

 

首先,从疫情期间国家、地方出台的政策分析,国家以及不少地方的政策只明确疫情期间要实施“欠费不停供”措施,在违约金收取的问题上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确实很容易给供气企业和用气企业双方在收取违约金的问题上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收还是不收?交还是不交?同时,也极其容易使各省市执行着不同的规则,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因此,建议国家层面,尤其是地方层面应该尽快明确、细化违约金的收取规定,以此减少不必要的困扰,让用气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专心抗疫。

 

其次,从疫情的危害程度上分析,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可以定性为“不可抗

力″,相关的依据如下: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时认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94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可知,在疫情期间,供气企业不应该以“缓缴气费”或“拖欠气费”之由收取用气企业的违约金。

 

但是,供气企业属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公用事业企业,其在疫情期间因响应国家以及地方政府要求实施“欠费不停供”措施所造成的阶段性营收损失,如不能收取违约金等,理应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因此,在疫情结束后,建议供气企业尝试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就“疫情期间不能收取违约金”的问题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力争依法获得政府相应的补偿。

但是,另一个问题来了,疫情结束后多久供气企业才可以收取违约金?对此,从各省市出台“欠费不停供″的地方政策看,有些地方政策明确缓缴气费的截止时间,如湖北、湖南、山东、海南、辽宁、内蒙古、浙江等地均为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贵州为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福建为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有些地方政策没有明确缓缴气费的截止时间。因此,笔者认为,若地方政策明确缓缴气费的截止时间的,疫情结束后收取违约金的时间应该以缓缴气费的截止时间为始点。也就是说,到缓缴气费的截止时间用气企业仍然没有结清气费的,供气企业可以收取违约金。但是,若地方政策没有明确缓缴气费的截止时间的,疫情结束后显然是可以收取违约金的。

 

顺便提及的是,据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3日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合肥市决定从3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主要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领域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对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消防、交通运输、殡葬、烟草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存在的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和纠正。

 

再放眼近年来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形势,越来越严厉!相信此次合肥市反垄断专项执法行动的东风将会很快吹向全国各地。因此,在疫情期间,供气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否则,躲得过疫情,也躲不过反垄断执法!

 

结束语:综上笔者的这些肤浅见解,只能给供气企业带来一定的指导意义。鉴于“欠费不停气”背景下的形势如此复杂,在违约金的收取问题上,还是建议供气企业聘请相关行业律师出谋献策,方能减少因此带来的损失或规避因此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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