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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瞒报、迟报!76人被追责!

时间:2023-05-18 来源: 浏览:

又是瞒报、迟报!76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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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近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公布了两起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15日,云南富源县墨红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富盛煤矿112301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造成 6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1461万元。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富盛煤矿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墨红能源分局和镇政府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 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云南镇雄县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兴隆煤矿发生一起较大水害事故,造成 4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711万元。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后, 煤矿瞒报,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

以上两起事故中
分别有31位和45位相关人员被追责

从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两起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而两起事故有一共同点是,相关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都选择了 迟报、瞒报 ,试图将事故影响降到所谓的“最低”,然而实际结果却适得其反。
事故发生后,刻意拖延、试图隐瞒
或许能够在短时间内将真相掩盖
但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
迟报、瞒报、谎报
如同抱薪救火、饮鸩止渴
不仅会错过最佳的救援时间
同时也会给后续工作带来额外的负担
并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下面的事故案例再次敲响警钟!
▼▼▼

唐山“9·2”重大透水事故

2022年9月2日15时48分左右,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桃树峪铁矿有限公司在基建过程中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 14人死亡、1人失踪 ,直接经济损失约3508万元。

2023年4月28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公布的迁西县桃树峪铁矿有限公司“9·2”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迅速 销毁了监控设备伪造了出入井记录 、从业人员花名册、监理人员任命书、监理日志等资料

报告写明,桃树峪铁矿主要负责人李威、丰允建设负责人曾珍富等人 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桃树峪铁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从子建2022年6月前往香港, 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贵阳清镇市“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22年3月2日4时17分,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利民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 8人死亡、13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3369万元。 事故发生后,贵州强盛集团公司未按规定报告,还采取违法 转运遇难人员遗体、销毁证据 等方式 瞒报。
2022年3月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到该矿核查高值瓦斯超限时,煤矿仍未如实报告。通过深入核查,发现该矿 隐瞒事故的事实 ,涉事47人被追责。

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7·26”爆燃事故

2022年7月26日9时30分许,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VOCs综合治理提升项目碳钢系统污油罐改造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燃事故,造成 3人死亡、2人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512.8万元。

2023年2月6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瑞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许某军向当地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时, 谎称只造成1死亡、2人受伤,隐瞒事故真相 。四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森也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构成瞒报。 四方公司施工队队长兼安全员张某辰等 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森等 11人被依法行政处罚。

湖南长沙岳麓区“3·2”物体打击事故

2022年3月23日16时3分,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景观道与支路九交汇处的滨江新城C9地块一期工程2#栋建设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 致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恒鼎公司为了尽快使项目复工,竟组织相关方开会商议让劳务公司的架子班组长承担事故直接责任,还 多方联名 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了一份 编造的事故经过 。恒鼎公司副总经理周建魁就是此次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不实情况的组织者。
最终,调查组查明了真相,长沙先导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某 被罚款10.4万元, 4家相关单位、13名相关责任人被依法处理。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屡禁不止,已成为安全生产的沉疴顽疾。

重典方能治乱,猛药才能去疴。相较于应急管理领域一般违法行为,瞒报类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必须对其采取更严厉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第十四条:

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发生事故
应及时上报
积极配合调查
如何操作
请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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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事故

切勿迟报、谎报、瞒报

自作聪明将自食其果!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中国煤炭报、中国安全生产网、中国应急管理等

编辑:谢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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