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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设施形同虚设,排放浓度却监测达标!?

时间:2022-11-04 来源: 浏览:

治理设施形同虚设,排放浓度却监测达标!?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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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佛山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 以案说法 | 佛山一检测机构造假,被立案查处!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在 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家具企业废气治理设施形同虚设,但企业委托广东顺德中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显示废气排放浓度均达标。

为此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成立专案组,并组织相关专家对广东顺德中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

经查证,广东顺德中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将部分检测报告样品使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涉嫌实施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

佛山市生态 环境局顺德分局成立专案组对广东顺德中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遂 对广东顺德中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立案查处,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另外 广东顺德中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在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与佛山市内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和政府委托的项目。

广东顺德中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及相关工作人员以上行为违反了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违反了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依据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

第三方环境检测服务机构

应加强内部质量控制管理

依法依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坚决禁止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

END

来源 | 佛山生态环境

编辑  |   《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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