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官视角下的燃气爆炸案处理思维
编者按:这是一起典型的燃气爆炸引发的案件。文章由安徽南陵县法院的法官起草,全文均为法官视角下的燃气爆炸案处理思维,值得同行借鉴。
一、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0日,用户赵某与某燃气公司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及用气合同》。2013年8月10日,赵某的女婿钱某使用赵某家天然气烧水,因天燃气泄漏遇到明火轰然,造成钱某全身多处烧伤。根据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点位于厨房西南角木质组合橱柜内天燃气阀门连接处区域,起火原因是泄漏的燃气遇到明火引起轰燃发生火灾。虽然本案最终以撤诉结案,但此案引发的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二、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二者发生竞合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失;二是权利人因责任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失也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权利人可以依据双方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依据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而提起侵权之诉。
本案中,假使钱某既是供用气合同的签订方又是燃气爆炸的受害者,钱某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要求燃气公司进行赔偿,那么权利人在选择之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呢。
1、诉讼时效方面
供用气合同的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人身受到伤害的侵权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
2、赔偿范围方面
供用气合同的违约之诉索赔额一般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及预期可获得的利益(如工业用户因燃气爆炸停工停产)。侵权之诉索赔额一般以法律规定为据,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权利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通常不包括合同预期可获得的利益。
3、举证责任方面
在违约之诉中,权利人须举证证明燃气公司违约的事实、因违约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事实、燃气公司违约与权利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的计算依据;在侵权之诉中,权利人应举证证明燃气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事实、燃气公司的侵权与权利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的计算依据。
三、供用气合同中“用户”的理解
供用气合同签订的主体为用户与供气公司,因此类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合同需方的使用者一般是以户为单位,并非仅限于合同签订者。由此,引发我们的思考是,如果因供方提供的产品发生燃气爆炸事故(假设供方存在过错),除合同签订方以外的家庭成员的人身或财产遭受到损害之时,受损害方能否提起违约之诉。对于此问题,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供用气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与供方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而实际签订者(即用户)仅仅是家庭成员的代表者,故除合同签订者以外的家庭成员因供方的违约而遭受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提起违约之诉必须为合同的当事人。故除合同签订者以外的家庭成员因供方的违约而遭受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两种意见的分歧在于“用户”的理解:
第一种意见可以作以下两种意思理解:一是将用户扩大解释为整个家庭成员,这种解释有违国民的理解范畴。在单个合同中用户是确定的一名或多名主体,用户是家庭成员的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家庭成员的整体。二是用户作为合同的一方仅仅是家庭成员的代表者,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家庭成员享有、承担。此种理解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家庭成员范围的确定。家庭成员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法律并未对其加以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个家庭的亲属,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面对如此模糊不清的解释,用户在签订合同之时无法确定其行为代表哪些家庭成员,更何从谈起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同时家庭成员的范围也是在不断变化之中,如假设本案中赵某在签订合同之时钱某并不是赵某的女婿,而钱某成为赵某女婿之后并与其一同生活多年,依照上面的解释钱某是赵某家庭成员之一,但赵某在签订供用气合同之时并没有任何代表钱某的意思。
第二,纵使用户在签订供用气合同之时家庭成员的范围是确定的且多年不会发生变化,如果用户的未成年子女因燃气事故遭受损害,那么该未成年人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可以则显然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因为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及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有效,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为无效;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不能独立订立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纵使用户履行的是家庭成员的代表行为,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家庭成员共同承担,但未成年人无权与供气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也无权授权其家庭成员签订供用气合同。依此逻辑,将用户扩大解释为整个家庭成员,其履行的行为是家庭成员的代表行为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从受损方利益维护的角度来看,即使合同的签订方不是受损害方,受损者仍然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发生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之时,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有权予以选择。
四、法院履行告知的义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已明确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我国国民法律素养良莠不齐,除专业法律人士之外几乎无人知晓法律赋予其这样的选择权。故受损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立案庭法官应履行告知义务,对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作出必要的说明,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选择权,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维护;另一方面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法院资源的配置效率。
-
2023年血糖新标准公布,不是3.9-6.1,快来看看你的血糖正常吗? 2023-02-07
-
2023年各省最新电价一览!8省中午执行谷段电价! 2023-01-03
-
GB 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含条文说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21-11-07
-
PPT导出高分辨率图片的四种方法 2022-09-22
-
2023年最新!国家电网27家省级电力公司负责人大盘点 2023-03-14
-
全国消防救援总队主官及简历(2023.2) 2023-02-10
-
盘点 l 中国石油大庆油田现任领导班子 2023-02-28
-
我们的前辈!历届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完整名单! 2022-11-18
-
关于某送变电公司“4·22”人身死亡事故的快报 2022-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