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固废(危废)转移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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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废(危废)转移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废(危废)转移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
电子邮件:gtc@sthjt.fujian.gov.cn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废(危废)转移服务和监管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废(危废)转移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固废(危废)”)转移事项服务效率,确保我省固废(危废)得到妥善处置,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固废(危废)转移应当充分考虑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以及长距离、大规模增加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依法遵循就近原则。转移对象选择时应尊重市场配置规则,维护固废(危废)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固废(危废)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要立足服务省内产生的相应类别固废(危废)的利用处置,力求省内固废(危废)应收尽收;固废(危废)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在技术可行和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宜优先将固废(危废)转移给距离较近的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可依托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信息系统”),加强对接、共享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信息。
危废在省内进行转移的,产废单位应当根据危废管理计划如实填写危废转移的数量、代码等信息,并发起转移联单,接收企业应当对运抵的危废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固废信息系统确认接受。
省生态环境厅应依法、及时征询危废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厅(局)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应认真配合固废(危废)移出地,依法办理固废(危废)跨省转入审核事项。对一般固废跨省转入实施处置的申请,以及危废跨省转入实施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物化处置等的申请,严格审查;对一般固废跨省转入实施贮存及填埋的申请,以及危废跨省转入实施填埋的申请,慎重审查、严防风险。对存在附件1所列情形之一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帮扶、督促其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原则上暂不同意转入申请,待整改完成并经确认后再依规办理危废转入。与我省已签订危废跨省转移“白名单”协议的、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有需求的,从其约定执行。
1.申请在省内进行危废转移的,产废单位应在省固废信息系统上新增转移联单,选择填报“接收单位”、“运输单位”、需要转出的危废批次信息,完成联单创建。危废运抵到经营单位后,经营单位应及时在省固废信息系统中确认联单信息,无误后签收。
1.申请跨省转出一般固废实施贮存、处置和跨省转出危废的,申请单位应分别对照《福建省固体废物跨省转出贮存、处置审批材料清单》《福建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审批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3)明确的样式和内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转移条件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函商榷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厅(局),待接受地生态环境厅(局)复函后,作出审批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受理一般固废实施贮存、处置和跨省转出危废申请的,应于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商榷接受地生态环境厅(局)意见的时间),流程详见附件4。
2.申请跨省转出一般固废实施利用的,由转出单位在省固废信息系统备案后,依法实施转移。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厅(局)。
1.申请跨省转入一般固废实施贮存、处置,和跨省转入危废实施利用处置的,省生态环境厅收到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征求意见函后,由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化中心”)结合省固废信息系统、对照附件1等有关要求,对接收企业的处置能力及转移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省固化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初审意见。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初审意见,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于收到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回复,流程详见附件5。
2.从省外转入一般固废实施利用的,省生态环境厅应及时将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厅(局)抄告的备案结果转发至接收地市级生态环境局,由接收地负责后续的环境监督。
符合我省与相关省份签订的危废跨省转移“白名单”协议约定的,按照相关“白名单”协议的约定,精简流程、加快办理。但经营单位存在附件1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暂从跨省转入企业“白名单”中移出,至相应情形终止后再恢复。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理固废(危废)跨省转移事项,审核审批和服务全过程应严格廉政纪律。
市、县生态环境局要对有固废(危废)转移需求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加强帮扶,督促辖区内固废(危废)转移行为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引导并协助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省内经营单位相互交流,鼓励省内就近转移为主。对转移过程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纳入环保信用评价。
市、县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固废、环评、监测、应急和执法等业务部门,督促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生产经营(特别是固废产生)、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完整执行排污许可制度、依规开展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落实规范化环境管理制度等,存在环境问题的,要督促指导其尽快完成整改;并建立工作台账,动态掌握企业运营和环境管理情况。对实施跨省转移的经营单位,市、县生态环境局原则上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现场帮扶检查。
要积极应用日常帮扶检查结果,认真把关跨省转移事项和跨省转移“白名单”。对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现场监督帮扶中发现经营单位存在生态环境问题且未完成整改的,原则上暂不同意其跨省转移申请;问题严重且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须取消、暂缓已核准的跨省转移计划;待生态环境问题完成整改并经确认后,再实施跨省转移。市、县生态环境局在日常监管和环境执法中发现经营单位存在突出环境问题或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暂停“白名单”资格及转移计划。
省生态环境厅将全省危废经营单位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加强全链条联合环境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对转移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省固化中心结合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等工作,牵头会同省环评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执法总队、省环境应急中心等,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信息共享应用,依托省固废信息系统建立全省危废经营单位突出环境问题台账,强化指导服务和监管结果应用。
市、县生态环境局要将固废(危废)转移纳入日常监管和环境执法重要内容,落实转移过程的环境管理要求,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对转移活动的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转移申报材料和审批文件等依法组织转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在日常运行中存在附件1所列情形;做好转移过程中的随机抽样检测,当发现检测结果与接收单位入场标准不符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接收并将已转移的危废作退回处理。对发现在转移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止转移,并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生产经营活动与环评及批复不一致,且可能导致环境不利影响增加的;
3.未按规定完成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或未完成验收问题整改的;
5.应配备的监测监控设施缺失,以及相应的重点污染物指标未监测的;
8.上一年度危废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基本达标,且问题未完成整改的,或整改后稳定运行不满3个月的;
9.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未及时采取对应管控措施或治理修复的,整改后稳定运行不满6个月的;
10.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存在危废管理台账造假等突出环境问题被立案查处的、或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整改后稳定运行不满6个月的;
11.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安全事件或突发环境事件的,整改后稳定运行不满6个月的;
1.转入的危废不符合环评及其批复、或排污许可证明确的接收范围和入场标准等要求的;
2.转入的危废属于利用价值不高、环境风险大、次生危废占比高且无法在当地全部利用的;
3.转入的危废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且常态下为液态或易溶固态的,其运输路线多在流域上游、无法避免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运输途径上又无足够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4.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要求,经营单位应开展而未完成安全生产预评价、验收评价,或应申领而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存在安全隐患未完成整改的、整改后稳定运行不满6个月的;
5.经营单位的危废贮存量已超过实际贮存能力60%的。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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