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布3起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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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布3起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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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黑龙江省营商环境,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在生态环境领域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推进黑龙江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近日,黑龙江生态环境公布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典型案例三起。
典型案例一:
典型案例二:
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五项“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规定的情形,该单位系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当场改正;且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对听证会的举证情况进行核实并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经审议认为该案件符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中第十四项 “1.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当场改正;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规定的情形,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 来源:黑龙江 省生态环境 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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