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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应急规〔2023〕3号 《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时间:2023-11-29 来源: 浏览:

​川应急规〔2023〕3号 《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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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4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 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文末可下载原文附件)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应急规〔2023〕3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4日

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2〕52号,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或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包括:
(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的;
(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企业合法生产,但原料路线或工艺路线或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
(四)产品在国内有其他企业采用相同工艺技术合法生产,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直接引进国外(境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第四条  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为论证组织部门。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论证组织部门提交《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表》(见附件)以及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
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内容应满足《指南》6.3.3条相关要求。外文资料应一并提交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的应进行脱密处理。
第六条  论证组织部门收到论证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安全可靠性论证范围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委托有关技术支撑机构(以下简称预审机构)开展预审或直接组织论证;对不属于安全可靠性论证范围或不具备论证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相关资料退还建设单位。
委托预审机构开展预审的,预审机构负责核实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及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真实性、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内容完整性。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后向论证组织部门提交预审报告,论证组织部门自收到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
直接组织论证的,论证组织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
建设单位整改预审发现的有关问题,修改完善申请文件、资料,补充实验、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采取专家论证会议形式开展,参会人员包括:
(一)论证组织部门和预审机构负责人;
(二)专家组全体成员;
(三)建设单位研发、生产、技术部门的技术骨干以及有关负责人和工程设计单位代表;
(四)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的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化工园区管委会代表。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涵盖反应风险评估、工艺开发与设计、化工设备、电气仪表及自动化、安全工程等专业方向,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在产品开发、工艺设计和产业化领域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二)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与建设单位及工艺开发、技术转让、工程设计、评估检测、安全评价等相关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  专家论证会议重点围绕下列内容开展:
(一)工艺技术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工艺技术的本质安全性;
(三)工艺关键技术指标与“三试”(尤其是工业化试验)及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条件的一致性;
(四)工艺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全面性和准确性;
(五)工艺安全可靠性和采取自控联锁方案等安全措施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六)工艺主要设备安全可靠性。
第十条  论证组织部门在专家论证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论证结论。
因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内容支撑性不足无法作出论证结论的,论证组织部门可在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次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  参与论证的人员不得接受或索取建设单位以及工艺开发、技术转让、工程设计、评估检测、安全评价等利益相关单位财物,不得利用论证工作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工艺技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表

附件

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表

填表说明:
“工艺类别”应按以下类别填写:
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的;
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企业合法生产,但原料路线或工艺路线或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
4.产品在国内有其他企业采用相同工艺技术合法生产,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发生重大变化的;
5.直接引进国外(境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6.其他

《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近日,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理解掌握《办法》内容,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2〕52号)要求,2023年5月17日,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意见》(川应急规〔2023〕2号),明确我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由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组织开展。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二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概念定义。

第四条至第十条明确了组织部门、论证申请、论证形式、论证内容、专家组、论证时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提出了廉洁、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规定了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三、哪些化工工艺需要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川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或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等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的;

(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企业合法生产,但原料路线或工艺路线或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

(四)产品在国内有其他企业采用相同工艺技术合法生产,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直接引进国外(境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四、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申请流程和办理期限是什么?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并填写《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后,与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等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论证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会议开展论证;或者根据需要委托预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并自收到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会议开展论证。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在专家论证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论证结论。

五、安全可靠性论证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一)工艺技术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工艺技术的本质安全性;

(三)工艺关键技术指标与“三试”(尤其是工业化试验)及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条件的一致性;

(四)工艺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全面性和准确性;

(五)工艺安全可靠性和采取自控联锁方案等安全措施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六)工艺主要设备安全可靠性。

素材来源:四川省应急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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