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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如何定性盗窃燃气?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时间:2020-08-07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笔者按:近年来,管道燃气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对改善环境污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些燃气用户思想麻痹、贪小便宜,便想通过盗窃燃气来获取“免费福利”。殊不知,这种盗窃燃气的行为不当给燃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给公共安全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下案例是今年以来北京在法律层面针对盗窃燃气案例作出的首个判决。为此,笔者想通过剖析以下案例,希望能对燃气用户起到警示作用,对盗窃燃气的犯罪分子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

 

一、新闻案例

 

2018年5月25日,北京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槐香园偷盗燃气一案。此案件中,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4月起开始经营槐香园烤鸭店,其间私接燃气管道偷盗燃气用于经营,2017年5月被燃气集团打盗办在稽查工作中发现,经核算,盗气金额合计58245.12元。此案件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返还北京燃气集团盗窃所得58245.12元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今年以来北京在法律层面针对偷盗气案件作出的首个判决。

来源:腾讯大燕网

 

二、案例剖析

 

从以上的案例可知,李某无视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私接燃气管道的方法盗窃燃气用于经营,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返还盗窃所得58245.12元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李某罪有应得。笔者认为,盗窃燃气行为不可小瞧!它不仅破坏了燃气设施,扰乱正常用气秩序,更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化学特性,盗窃燃气引发的燃气事故必然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因此,盗窃燃气违法又危险,应该警钟长鸣!以下是笔者对盗窃燃气违法行为的一些探讨,分享如下:

 

(一)盗窃燃气违法行为的定性

 

近年来,有些燃气用户思想麻痹、贪小便宜,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便想通过盗窃燃气来获取“免费福利”。那么,盗窃燃气违法行为是如何定性的呢?虽然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盗窃燃气的行为进行比较完善的定性,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地方省市有权威的文件,以下是分享天津市五个部门对盗窃燃气违法行为的定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盗窃燃气的行为,具体包括这几种行为:(一)在供气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气、用气设施上,擅自接管用气的;(二)绕越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气计量装置封印用气的;(四)改装、损坏法定用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的;(五)将预购气费卡钥匙非法充值后用气的;(六)采用其他方式的。相关部门提醒全市燃气居民用户和各企业单位,一定要依法用气,确保供气安全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盗窃燃气违法所得的计算

 

对于盗窃燃气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形式多样的,但笔者认为,应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相关规定的方法来计算更具有法律权威性,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三)盗窃燃气违法行为的法律解释

 

对于盗窃燃气的违法行为,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对盗窃燃气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或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下: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盗窃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油气,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笔者认为,如果盗窃燃气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小(如三千元以下)且该违法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追回盗窃燃气违法所得的数额后,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盗窃燃气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如三千元以上)且该违法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该以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盗窃燃气违法行为已经导致事故发生,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盗窃燃气违法行为已经导致事故发生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大部分盗窃燃气的违法行为都是通过私接私改、私搭私建等破坏燃气设施的方法来实现的,极其容易出现意外导致特别严重的后果。为此,笔者在此特别警示:因盗窃燃气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判死刑!

 

三、小结

 

总之,盗窃燃气不但给社会公共安全埋下了安全隐患,更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请广大燃气用户不要心存侥幸为了节约点小钱而去做盗窃的事情,应该合法、安全地使用燃气。据了解,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好几个城市对盗窃燃气违法行为进行判决,起到了示范带头的作用,相信以后这样的判例将会越来越多,那些盗窃燃气的违法行为将会无处藏身。

 

参考文献:

【1】天津市五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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