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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之夜】燃气公司客户服务中的法律风险?(详释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时间:2020-07-31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编者按:2017518日晚,“天然气行业微信群”和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共同开展了第六十一期“天然气之夜”空中论坛。本期论坛主题为:客户服务中的法律风险?行业群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现将群友观点精华整理如下,供大家交流探讨。本期论坛主持人:黄骞,记录整理:吴秦。(群友讨论看法,不代表本公号观点)

讨论内容精华摘要:

初装费及管道产权

在天然气企业并购过程中或者在天然气企业拓展客户的过程中,乃至诉讼仲裁过程中,经常会涉及这样一些问题:1、居民小区建筑规划红线内天然气管道与设施归天然气企业还是归业主共有?如果归业主共有,有无相应的法律依据?2、非居民用户投资的天然气管道,产权归谁所有?

燃气初装费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部分地区初装费的陆续取消,国内大多数地区初装费的取消与否、标准不一、用途监管不断成为关注的焦点。天然气企业认为,在目前国内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不足的情况下,初装费不仅是用户对城市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的分担,而且起着“以费补气”的作用。在理顺天然气价格体制之前,不应草率取消燃气初装费。但政府提出,取消燃气初装费是公共产品和公益事业服务价格政策改革的大势所趋。其实这个问题归根到底是管网建设中的投资主体地位。但由于初装费设计者的初衷也只是为了解决建设资金的不足,而不是作为气价的构成部分,费用的额度也未进行充分的论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因此近年来初装费才备受争议。

1,燃气公司初装费一直以来被受争议,主要是收费没有一定标准,很多燃气公司看人下单,收费的不统一;

2,现在这个初装费应该是被很多人误解,从居民用户来说,它应该不叫初装费,叫工程费;

3,政府要把不同情况的工程费用定义和区分;

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262号)]要求,自201611日起:居民、工业、商业等用户安装燃气管道只收安装费,不再收取配套费;庭院管网建设费包含在燃气管道安装费中;随项目工程进度确认相应的收入、成本;

5,《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6,这次6%收益率的问题,很多媒体在问是否包括初装费;6%的收益率是指有效资产的的收益率,不包括接驳费;

7,对于部分市场比较好的一二线城市,本来收益率就比较高的,(6%)这不是好消息,被限高了;

8老的燃气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所剩无几,新的燃气公司管网资产折旧率高,如果真是6%收益率,老的燃气公司很吃亏;

9,其实,在初装费还没有明确定性的时候,其实初装费就已经可以收回大部分成本,对于有效收益率,我们可以成立相关连的燃气公司分散我们的利润;

10,已经有人提出了这个方案,专门成立一个工程公司收初装费;

11,谁投资,产权归谁。

安检外包、远传抄表外包

1,这个也有人研究过,不建议外包,主体责任还是燃气公司,如果都外包,那燃气公司就是出卖资质和特许经营权;

2,燃气供应的特有属性问题。

供气合同

1,用户风险我觉得要关注3个方面:一个是燃气管理条例,二个是特许经营协议,还有一个就是供气合同,这三者之间肯定有一些冲突,而且我们的供气合同是一个格式合同;

2,按照新的要求,各城市都要求燃气公司与客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但是对于政策前的未签订合同的用户,作为一种既成的供用气关系,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据新的合同条款处理吗?

一般来说,按照事情发生的时间点来分,不做追溯处理。

综合体

燃气公司在安检和维护时,一般用户都好处理,按部就班就行。一些大型的商业综合体,比如万达广场,里面的餐饮用户随便超50家,公用部分和用户内部管线该由谁维护?

1,目前多数是燃气公司承担了;

2,这个属于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的附属设施,应该由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来维护,或者是属于这些用气用户共有的;

3,关于综合体的燃气管道,应该把它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属于公共部分的,最好直接和开发商签合同建设;属于商铺里面的,就应该单独和商户来建设。如果开发商愿意建设商户里面的,那也没什么话可说;

4,现在燃气公司开始注重这部分产权和责任的划分明确了;

5,大商场内燃气管线维修维护,是由燃气公司与用户自行约定。

、事故及纠纷

当前双方合同约定、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省市燃气条例都是燃气公司在与用户在有纠纷等时双方的依据,包括欠费、表具计量准确性、安全事故等。

1,燃气管理条例是倾向于保护用户的;

2,相对来说大部分条款还是保护弱势的用户群体,不过面对少部分用户,其实我们处理起来也很头疼,连入户停气都比较难

3处理燃气事故,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还有事故调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很重要;

4,安全事故主要是依据消防局出具的安全事故评定书,里面会明确事故原因及责任主体,当然在确定的过程中,燃气企业要主动沟通,可以被公关;

5,计量的纠纷一般是按照合同约定,以基表为准。对于基表存疑的,可以送检,如果表具正常,由用户支付费用;表具有问题,由燃气公司支付。这个执行起来还是比较顺畅的;

6,但是表具确实检定不正常,之前的计量数据怎么处理;不管是么表,以基本表为准啦;

7,智能表与基表对不上的多一些。譬如很多无线远传的数据和实际基表数差距较大,有偏少也有偏大,依据基表大部分都能处理;

8,燃气事故中家庭事故占大多数吧?且死伤严重。出事后政府认为百姓是弱势群体,躺在医院的伤者往往命令燃气公司买单,不管燃气公司是否有责任。这些结果有政府息事宁人的惯性思维方式,也有燃气公司产权不分的原因,燃气公司普遍认为用户的灶前设施都是自己的,害怕此部分固定资产日后生变。抓住不放也等于揽了管理责任,从用地界线之内如放手不要也不管,此后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是不是更为合适。

——会不会与燃气管理条例冲突?燃气公司承担了安检责任;

——应适时修正管理条例!千家万户燃气公司管的过来吗?你装修他改造长多少眼睛也顾不上;

9,实践中就应该理解为业主对物业管理处的委托,给共有管道进行管理,或者直接委托给燃气公司管理,但一般的就说直接移交给燃气公司了,最后事情都变成燃气公司的了。最为关键的是因为燃气很危险,除了燃气公司以外的单位都可以说我不懂。

10,燃气公司的公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都要投保;所以一般的爆燃爆炸、co中毒事故,特别是有烧伤死亡的案例,也会从燃气公司在安全检查、设施等是否合乎条例规范着手,合乎规范责任可以小一点,不合规范就成了重大责任事故。所以平时的一些证据保全也相当重要了。

11,佛山1月份的爆炸事故,就可以从加臭剂计量过少来定义责任源头;目前大型燃气公司都要求定期检测加臭剂浓度;

12,有一家燃气公司,为了确保按城镇管理条例,商业用户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仪,方能通气,于是代泄漏报警仪公司收费,这种行为容易给燃气公司埋下隐患,一旦事故中燃气泄漏报警仪没有报警,或失效,燃气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燃气公司不要参与收取燃气泄漏报警仪的费用;

——目前一些政府部门要求居民必须安装报警器,并且是燃气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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