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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财政部、国税总局12月12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可能违法

时间:2020-07-17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文/陈国强律师

一、国务院制定消费税相关法规的法律依据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第九条补充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规定: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并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消费税的税率调整权在国务院。

二、最近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期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差异之处

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14年11月28日下发的《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中明确指出:“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但是,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14年12月12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中仅有:“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鉴此,我们有理由怀疑财政部、国税总局12月12日的这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尚未获得国务院批准,属于一次违法调整税率的行为。

此外,《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若严格依法行政,调整消费税税率应属修改行政法规的行为,应由国务院专门出台相关决定,而非由财政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国务院批准即可。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为贯彻落实党关于依法治国决定的精神,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本人特履行社会监督职责。希望财政部、国税总局能就上述问题作出澄清,避免给外界造成两部门未依法行政的负面印象。

陈国强

2014年12月13日

附:近期两次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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