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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上岗!拘留3日!

时间:2023-01-07 来源: 浏览:

无证上岗!拘留3日!

烟台应急管理
烟台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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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公众号

收录于合集

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近期,烟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紧盯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三违”行为,持续严查不手软,切实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近期,福山区清洋街道应急办在辖区进行安全巡查时,在港城西大街与杏园路交汇处附近废品回收站,发现当事人崔某正在进行气焊切割作业,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焊接作业资格证,其未能出示。经现场询问正在作业的人员,并经查询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后,确认正在作业的 崔某未持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作业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同时,因崔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 拘留3日 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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