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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4人死亡事故!董事长、总经理、项目经理等7名直线责任者被追刑责!安全负责人等19人被处理!

时间:2022-03-29 来源: 浏览:

谎报4人死亡事故!董事长、总经理、项目经理等7名直线责任者被追刑责!安全负责人等19人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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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15时35分左右,天津市地铁4号线登州南路站, 在地连墙凿除过程中,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 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

在事故发生后,经涉事项目附属结构土建工程 实际施工单位 董事长授意 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项目经理 等人 竟决定以“事故造成1人受伤”作为对外统一口径,谎报伤亡 ,并向相关部门 提供虚假信息 ,误导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前往错误地点核实情况。

事故直接原因

西侧 27米地连墙及20米冠梁下部的临时支撑墙被全部凿除、钢筋被切断 ,造成冠梁及部分地连墙失去支撑而失稳下滑侧移,导致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 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 ,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各单位存在问题

1.实际施工单位

  • 作为项目的实际管理单位对项目管理混乱。

  •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未及时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存在 谎报事故 的行为。

2.总包单位

  • 未依法履行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职责;

  • 项目经理 未对项目进行实际管理 ,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监理单位

  • 未按要求检查总承包单位对入场的施工人员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在发现施工人员未按照《凿除方案》实施作业的行为后未予以制止

  • 在明知总包单位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没有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4.总包单位上级公司

  • 组织总包单位将第6合同段工程违法分包给隧道公司

  • 督促检查不力,未发现所属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未开展技术交底及安全培训教育。

5.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

  • 专业分包单位 涉嫌违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总包单位 涉嫌违法分包

7人被追究刑责
  1. 张某军, 实际施工单位内设部门经理兼项目经理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 批准逮捕

  2. 于某伟, 实际施工单位内设部门施工员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 批准逮捕 。 

  3. 徐某, 实际施工单位内设部门副经理 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于2021年11月19日被 取保候审 。 

  4. 郭某林, 实际施工单位党委书记、董事长 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于2021年11月10日被 取保候审 。 

  5. 索某伟, 实际施工单位总经理 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于2021年11月10日被 取保候审

  6. 马某侨, 实际施工单位副总经理 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于2021年11月10日被 取保候审

  7. 邢某明, 施工队负责人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 取保候审

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7人)

实际施工单位

  1. 郭某林,男,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 索某伟,男, 公司总经理 ,作为公司总经理,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3. 张某东,男, 第6合同段项目安全负责人 ,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 许某雨,男, 第6合同段项目技术总工 ,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总包单位

  1. 黄某军,男,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 李某伟,男, 公司总经理 ,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 常某元,男, 分公司负责人 ,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 李某,男, 第6合同段工程项目经理 ,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监理单位联合体成员

  1. 罗某,男, 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2. 李某刚,男, 监理第1合同段总监代表 ,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 彭某,男, 监理第1合同段第6标段监理组组长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 李某,男,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监理单位联合体成员

  1. 赵某合,男, 监理第1合同段总监理工程师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2. 杨某,男, 监理第1合同段安全总监 ,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总包单位上级公司

  1. 许某智,男,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建议给予警示谈话处理。

  2. 李某槐,男, 公司总经理助理 ,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 张某承,男, 公司质量安全部部长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的建议

实际施工单位

  1.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进行合并处罚, 罚款人民币 400 万元 。 

  2. 郭某林作为 实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进行合并处罚, 罚款人民币25.7248万元

  3. 郭某林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 索某伟, 实际施工单位总经理 ,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0年度年收入100%的 罚款,共计人民币16.4711万元

  5. 张某军, 实际施工单位分公司经理、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登州南路站附属结构项目负责人 ,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0年度年收入100%的 罚款,共计人民币8.203万元

  6. 徐某, 实际施工单位分公司副经理、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登州南路站附属结构项目副经理 ,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0年度年收入80%的 罚款,共计人民币7.68592 万元

  7. 于某伟, 实际施工单位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登州南路站附属结构项目施工员 ,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0年度年收入80%的 罚款,共计人民币4.12136万元

第 6 合同段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1. 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给予人民币 100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2. 黄某军, 总包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0年度年收入60%的 罚款,共计人民币4.465122万元

  3. 常某元, 总包单位分公司负责人 ,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监理单位

  1. 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给予人民币 100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2. 罗某, 监理单位分公司负责人 ,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0年度年收入60%的 罚款,共计人民币30.3218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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