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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瞒报40起,死亡43人,16名公职人员被查

时间:2023-08-02 来源: 浏览:

最新通报!瞒报40起,死亡43人,16名公职人员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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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40起,死亡43人,16人被查,涉黑涉恶!

7月30日,山西省通报关于代县精诚矿业矿工死亡瞒报事件调查处置情况。

2023年6月29日中国新闻周刊刊登《山西代县矿工死亡瞒报事件调查》报道后,山西省立即组建由省纪委监委、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驻忻州市代县,依规依纪依法对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诚矿业)矿工死亡瞒报事件进行提级调查处置。

调查组深入开展线索收集、取证和核查工作,赴陕西、四川、重庆等地和省内相关县(市、区),调查走访遇难矿工的家属、亲友、工友等200余人次,制作证人询问笔录150余份,调取相关部门和企业资料200余份,查阅精诚矿业相关证据资料40000余页。目前有关问题基本查清,现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反映精诚矿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矿工死亡的问题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从2007年至2022年“9·1”滑塌事故发生,精诚矿业有30多名矿工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被瞒报。

调查组对精诚矿业2003年8月成立以来近20年间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起底式核查, 经查明,到2022年发生“9·1”滑塌事故前,精诚矿业先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40起、死亡矿工43人。 其中,报道所附的17人名单和提及的1人,全部查实。

经查,精诚矿业在不同矿洞组织开采作业,单个矿洞一般3至5人, 发生亡人事故后,矿企封锁消息、隐匿不报, 并把遇难矿工家属分别安排在外地单独谈判, 通过威逼利诱、私下达成高额赔偿、签订“封口协议”等方式,蓄意逃避责任、逃避处罚、逃避惩处。

二、关于反映精诚矿业弱化安全生产责任和违规生产的问题

调查组查明,精诚矿业存在层层转包、挂靠资质和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以收取承包人安全押金了之,以包代管、只包不管。 承包人生产组织技术能力不足,人员流动性大, 没有进行全覆盖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按照安全要求和设计方案进行开采。

2022年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整顿期间,精诚矿业一采区实际控制人王某某, 在未通过安全验收、未办理合法手续情况下,以治理采空区名义,擅自组织开采作业,违规在排土场内建设干选厂并进行选矿作业。 在“9·1”滑塌事故前的1至8月,共违规违法开采矿石260.7万吨。

此外,精诚矿业在治理采空区时,将工程发包给某工程公司,实际由熊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组织三个工队施工,其中罗某某又将工程分包给纪某等工队。 总包、分包精诚矿业采矿业务的人员组织的施工队, 均没有相关施工资质, 由总包、分包负责人挂靠在有资质的单位,再以挂靠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安全生产责任在层层转包、分包中没有得到落实。

三、关于反映精诚矿业承包人涉黑涉恶的问题

调查组查明,2004年初,精诚矿业承包人金富军开始涉足代县铁矿开采行业。2006年至2018年期间,金富军先后承包代县多个铁矿开采业务,通过 分包矿洞、投资入股、找活干、包食宿、给钱花 等手段, 先后将老乡和部分当地人笼络在身边, 主要通过承包矿山交易、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手段攫取钱财, 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共涉及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非法存储爆炸物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8项罪名17起犯罪事实

其中,2014年9月13日,代县双羊铁矿二采区发生山体滑塌,金富军工队4名矿工被困后死亡。在组织救援期间,金富军等人向事故救援组 隐瞒亡人事故真相 ,虚假报告只有一名矿工死亡,并私下与4名遇难矿工家属达成赔偿协议。2019年6月,金富军等人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忻州市公安机关依法逮捕。2020年6月, 金富军被忻州市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 2021年12月,被忻州市忻府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5月,忻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四、关于反映监管部门履职不力的问题

调查组查明, 属地监管部门没有对精诚矿业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彻底查处矿企瞒报行为。

精诚矿业瞒报事故发生最多的2018年,根据代县监管部门年度执法计划,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但全年只有2次检查记录和1次复查记录,除第1次检查发现5条问题外,后续检查、复查均未发现问题。

2022年,监管部门登记相关检查复查记录15次,发现问题30条。 但30条问题整改蜻蜓点水,既没有现场查核,更没有效果反馈, 纵容了精诚矿业的非法违规行为屡次发生。

五、对瞒报事件的初步处置情况

调查期间,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 已注销代县精诚矿业一、二采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初步认定精诚矿业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省委、省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 给予主要负责人潘某某、王某某终身不得担任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在调查中,对瞒报事件的责任追究已同步开展,截至目前, 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包括精诚矿业主要负责人潘某某、王某某在内,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28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深挖彻查瞒报背后存在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腐败问题及“保护伞”。截至目前, 已对16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对上述犯罪嫌疑人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将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省联合调查组

2023年7月30日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的分析

判断瞒报成功的概率有多大

影响瞒报行为的一个关键语境因素就是瞒报事故的责任主体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需要判断瞒报事故成功的概率有多大。这取决于事故信息是否已经外泄,外泄渠道有哪些,如何封堵外泄渠道,因此,影响这个关键决策行为的外部语境是信息屏蔽壁垒。这包括自然环境信息屏蔽和人际环境信息屏蔽。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瞒报数量较多,因为矿山企业大多地处偏远山区,矿难发生时一般只有矿业内部少数人员知道真实伤亡消息,很容易形成信息壁垒。

为了打破这一信息壁垒,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要求矿业主在矿区关键部位部署图像处理自动监控报警系统,目前图像处理自动监控报警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信息屏蔽壁垒。

另外,事故瞒报的成功还需要在事故相关的人际语境形成信息壁垒,这就包括事故知情人及所在区政府安全监管人员。

企业经营者一般在经营过程中与相关部门人员比较熟悉,特别是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人员有交往,所以对政府人员可能会采用行贿或拉人入伙的办法寻找“保护伞”,而且事故等级划分也影响当地政府官员的政绩或晋升机会,因此,很多事故瞒报案例曝光后,会看到由利益链条或腐败网络形成的人际信息壁垒。

对于这样的人际信息壁垒,可以采取增加事故线索举报奖金,加大扫黑除恶力度,严格保护举报人,重奖立功的基层安全员等方式来突破,毕竟只靠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枪匹马,很难突破利益集团或黑恶势力的人际信息壁垒。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罚的政策制度语境影响事故瞒报行为的另一关键语境因素,就是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罚的政策制度语境。 故瞒报的基本动机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瞒报事故者一定是衡量了瞒报成功概率及成功后可以避免多少惩罚,瞒报失败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惩罚。这是一种常见的利益博弈或赌徒心理,这与目前的事故等级判定及处罚的制度语境有关。

在现有事故等级划分制度语境下很容易引发“侥幸心理”或“赌徒心理”。 我们要从企业主经济利益得失来衡量制度的合理性与预防性。如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6·2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从死亡38人特别重大事故被瞒报为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从规定来看,一般事故与特别重大事故遭受的处罚金额相差很多,这些罚款规定是否合理?经济处罚是否能收到应有的惩罚效果?是否可以调查一下矿业主如何看待这些规定?是否可以用心理学实验检验一下是否容易引发“铤而走险”“避重就轻”的侥幸心理?

瞒报事故者的内部语境也很重要

瞒报事故者的内部语境也对这一行为有重要影响,特别是瞒报者对相关法律的无知或轻视、对安全责任的模糊认知或掉以轻心、对可能遭受处罚的恐惧情绪、关于瞒报事故的直接或间接成功经验以及冒险的个性、自私自利的价值观、对当地官场人脉把握的自信、对瞒报成功率的计算等内部语境也可能导致企业主做出瞒报行为。

从外部自然环境、人际环境及内部语境三个方面对矿山事故瞒报行为作了简略的语境行为分析并提出了粗浅的建议。然而,影响瞒报事故行为的因素比较复杂,尚需应急管理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管理、安全心理、法律等领域专家对近年来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探讨,找到症结所在,并结合实际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就上次影响较大的瞒报事故“山东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 栖霞市市委书记和市长因事故瞒报被双双刑拘的案例应该给政府官员敲响了警钟“。生命重于泰山”,重大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快报,意味着政府部门可以更早、更专业、以更大力度实施救援,为被困人员争取更多的脱险机会,而瞒报是对生命的漠视,无异于草菅人命,是与人民为敌,国法必不容。

当下 虽然主流媒体的”调查揭露能力减弱“了,这让一些事故发生地的官员产生了瞒天过海有可能成功的侥幸。 但,毕竟媒体的眼睛多,基层嗅觉能力强,他们对事故追踪的积极参与同样会形成很强的威慑力,增加瞒报者的恐惧。互联网迅猛发展,民众监督渠道拓广,安全事故不可能再被隐瞒得天衣无缝了。 

希望再看到主流媒体围绕突发事故的活跃身影,不要只有自媒体的猜测和官方的回应。 要让一些瞒报的不良念头在舆论监督的强大阵仗面前刚一冒头就自动消散。

安全生产必须守土有责,防患于未然。即便真的不幸发生了事故,领导干部也不能想着“捂盖子”;而应实事求是,积极抢救。

瞒报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与重托。

遇有突发事故及时上报,
能够为应急救援赢得宝贵时间。
关于事故上报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关于新《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
2021年3月1日,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 同时修订了部分条款,提高了事前问责的严重度。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相关的罪名,最新版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

《刑法》修正案(十一) 规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 第134条第1款 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

《刑法》修正案 第134条 第2款 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 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 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罪名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 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罪名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2款 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罪名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 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 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罪名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释义】 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罪名八: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第2 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罪名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释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 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四: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十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 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 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十六:环境污染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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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违法情形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
生产
投入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制度
规程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作业
安全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作业
安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隐患
排查
治理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
危险
源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
救援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
管理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93号令解读

注: 条例相关条款未更新,仅供学习,具体以2021版新安法条文为准

一、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事故分类:

等级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1

特别重大

30以上

100以上

1亿以上

2

重大

10~29

50~99

5000万以上~1亿以下

3

较大

3~9

10~49

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4

一般

1~2

1~9

1000万以下

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事故报告要求: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五、企业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立即 → 本单位负责人  1小时内 →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1小时内 →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1、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 院;

2、 2小时内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2小时内 【一般事故】   →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 2 小时内 【较大事故】 →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

必要时: 越级上报

七、报告事故应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 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 以及事故 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 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 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 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 采取的措施

6、 其他 应当报告的情况。

八、伤亡人数补报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 30 日内(交通、火灾事故 7 日内)

九、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1、立即 启动 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2、 防止 事故扩大;

3、 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十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1、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十二、事故调查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十三、事故调查要求:

1、及时、准确查清事故 经过、原因、损失

2、查明事故 性质 ,认定事故 责任

3、总结 教训 ,提出整改 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 追究责任

十四、各事故等级对应调查单位级别:

事故等级

调查单位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

重大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

各级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十五、事故调查组组成原则:

遵循精简、效能。

十六、事故调查组组成包括:

1、有关人民政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监察机关

5、公安机关

6、工会

7、人民检察院

8、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十七、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求: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十八、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十九、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限:

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二十、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二十一、事故处理原则: 四不放过

1、事故 原因未查清 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 未受到处理 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 没有受到教育 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没有落实 不放过。

二十二、人民政府批复时限: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5 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 30 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二十三、事故处理:

按照人民政府批复,相应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二十四、罚款:

1、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 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安全条例: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法: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条例: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法: (二)发 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条例: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法: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条例: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法: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新安法为准)

4、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条例: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新安法: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安全条例: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新安法: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安全条例: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新安法: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条例: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新安法: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以新安法为准)

二十五、行政处分:

1、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3、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 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依法治安

       不管你是个人,是企业,还是执法部门,甚至是政府, 不用也不需抱有侥幸和幻想,依法治安是唯一的出路,也是最大的捷径。 只有敬法、畏法、学法、遵法、守法,依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规程,认真实践。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从我做起,从你做起,真正将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量化落地, 才是 最简单、最实在、最踏实、最有效、最高明的思维方式和做法 也只有这样,那些问责条款和罪名,才会像黑暗见了阳光,遇你逃遁于无形。

对于“依法治安者”, 那些问责条款和罪名, 则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纸老虎”,绝不会伤害你,还可能变成盔甲保护你,让你如虎添翼;对于不守法者,则很可能被这些“纸老虎”毫不留情地猎杀并吃掉,不会留下一点骨头。   

关于开展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压紧压实安全风险防范责任暨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能力提升研修班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面构建现代化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提升安全领导力与执行力暨高级《安全工程管理师》研修班的通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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