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海外风电项目融资案例研究
中国企业海外风电项目融资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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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行业走出去联盟
投融资案例解析:中亚最大单体风电
项目乌兹别克斯坦 Zarafshan-500MW
投融资案例解
Zarafshan 500MW风电项目
Masdar高举高打、深耕厚植,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项目遍地开花。其在中亚最大单体风电项目乌兹别克斯坦Zarafshan 500MW风电项目实现融资关闭,融资额4亿美元
一、 高举高打、深耕厚植,在乌投资项目
遍地开花
Zarafshan项目位于乌兹别克斯坦中部Navoi地区,项目总装机500MW。此项目是乌兹别克斯坦乃至中亚最大单体项目,项目由阿布扎比未来能源公司Masdar(以下简称“Masdar”)投资。项目采用DBFO模式即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项目电价为2.679美分/KWh。中国电建山东电建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工程总承包,金风科技为项目供应风机。项目投资方为项目总装机500MW,选用金风科技111台GW155-4.5MW永磁直驱智能风电机组。国际金融公司(IFC)、亚洲开发银行(AD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等银团共同融资,项目于2022年8月31日实现融资关闭,预计2024年底完工进入商业运营阶段。
Masdar于2019年11月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签署了该国第一个光伏电站项目的PPA以及GAS(government support agreement政府支持协议)。借着当时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发展新能源项目,优化电力能源结构的雄心,即在2026年实现新能源发电占电力能源25%的目标,Masdar高举高打,顺势而为,向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提出了要投资Zarafshon 500MW风电项目,并向政府最终报出了2.679美分/KWh的电价。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欣然接受了Masdar投资Zarafshon 500MW风电项目,并未通过公开招标通过双边协议的形式同意了该项目2.679美分/KWh的电价。
近年来,Masdar加大对中亚等新兴市场清洁能源项目的投资,已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了4个光伏项目和Zarafshan风电项目,可谓遍地开花。Masdar还将在Samarkand、Jizzakh和Sherabad等地区开发890MW光伏项目。通过高举高打、深耕厚植,在乌投资项目遍地开花,这种规模效应造就了 “小市场大发展”的格局。
二、 项目开发历程
--2020年6月Masdar Clean Energy签署与乌兹比克斯坦政府签署了风电项目的开发协议、投资协议。根据协议,Masdar将负责乌兹别克斯坦500兆瓦风力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
--2021年4月马斯达尔将乌兹别克斯坦Zarafshan风电项目体量扩大至1.5GW
--2022年3月IFC 同意为该项目提供融资
--2022年8月实现融资关闭
三、项目融资架构解析
项目交易结构和合同群 :
贷款额 :4亿美元
项目股债比 :30:70,
贷款期限 :20年
ECA机构 :Etihad Credit Insurance (ECI)即阿联酋信保
贷款行 : 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
开发性金融机构 : 多边金融机构EBRD,IFC,ADB以及A/B loan的形式为项目提供了2.26亿美元的贷款;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提供了5200美元贷款 。
商业银行 :法国Natixis以及First Abu Dhabi Bank共提供了约1.2亿美元的贷款。
( 备注:ECI仅承保商业银行的贷款份额,即法国Natixis, 以及迪拜的First Abu Dhabi Bank的贷款 )
此交易的顾问团队:
财务顾问 :Cranmore Partners
银团的法律顾问 :Clifford Chance
环境、社区、生态、生物多样性和鸟类保护领域的多家顾问 :Wood、Turnstone Ecology 、GBI Consulting、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Advisory Services ( 备注:通过该项目的环境、社区、生态、生物多样性和鸟类保护领域的多家顾问的阵容也可以看出项目对ESG的重视程度,也体现出了多边金融机构对于ESG的严格的要求。此外为了减少鸟类和风机发生碰撞,在此项目上风机厂商安装使用了高分辨率立体摄像头high-resolutionstereocamera用于监测鸟类,并通过自动停机系统减少鸟类撞风机的风险。这是在中亚首次使用此技术和系统。
ESG投资不是空话,违反ESG投资原则导致投资失败或者收益受损的案例数不胜数。在当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经济低迷、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地缘政治格局日趋复杂的大背景下,贯彻ESG投资原则是“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 共建“一带一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意,是提升项目可融资性,获得融资机构青睐的前提和基础,是守护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的护城河,也是企业维护企业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
技术顾问 :Juru Energy
多边金融机构通过A/B loan为项目提供融资能给借款方带来哪些益处?
笔者在之前的多个项目案例里即老挝Monsoon 600MW风电项目、柬埔寨磅清扬60MW光伏电站项目、越南Phu Yen的257MW光伏电站项目包括此项目,多边金融机构均以A/B loan为项目提供了贷款。
多边金融机构通过A/B loan为项目提供融资能给借款方带来的益处如下:
1. 多边金融机构作为A类借款人,具有很好的引导效应,能吸引众多商业银行参与项目贷款;而多边金融机构在A/B loan定价时,通常以商业银行最低的报价作为参考利率去匹配,即匹配最低的利率,可降低借款方的借款成本;
2. 多边金融机构和其成员国签署的协议中,针对多边金融贷款有税收优惠政策,这种优惠政策会传导到借款方,降低借款成本。如利息预扣税通常由借款方承担,在A/B loan模式下,由于是多边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商业银行的B loan也同样享受税收优惠),则利息预扣税被成员国豁免,则借款方不承担此税赋;
3. 多边金融机构通常可以提供比商业银行更长的贷款期限,在A/B loan中商业银行的B loan也采用和多边金融机构A贷款同等的贷款期限,故A/B loan 的贷款期限比商业银行更长;
4. 多边金融机构的贷款享受优先债权人地位(preferred creditor status, PCS)指在成员国政府由于外汇短缺、实施汇兑管制而导致国际贷款偿还出现困难时,多边开发银行贷款享有优先得到汇兑并受偿的特权。A/B loan中的商业银行的B loan也同样享受此优先债权人地位;
5. 在A/B loan模式下,通常不需要ECA机构或者MIGA承保,可降低保费,进而降低All in 的融资成本。(备注:如在此项目案例中,A/B loan不需要即阿联酋的信保ECI的覆盖,阿联酋信保仅覆盖纯商业银行的贷款份额)
通过多边金融机构获取融资虽有诸多好处,中资企业在海外的基础设施和能源投资项目寻求多边金融机构融资前,需要评估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践行ESG理念等方面所处的阶段。 简言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作者:David Liu
投融资案例分析:
老挝Monsoon 600MW风电项目
投融资案例解析
老挝Monsoon 600MW风电项目
以电为媒,跨境“电商”,成就跨国联姻典范: Monsoon风电项目位于老挝南部和越南接壤的Sekong(塞公省)和Attapeu(阿速坡省),装机容量为 600 MW,总投约9亿美元,项目将通过一条从老挝到越南Quảng Nam省的500千伏专属输电线路向越南中部提供电力,预计今年年底实现融资关闭。
跨境售电高歌猛进突遇 “绊脚石”
老挝是东南亚半岛上唯一的一个内陆国家,经济落后,但境内流淌着许多的河流。随着东南亚经济的发展,东南亚半岛的国家用电需求也越来越高。由于老挝境内山地和高原比较多,因此河流的上下落差也很高,这就让老挝从中看到了利用河流发电的契机,制定了“东南亚蓄电池”的国家战略即计划利用河流发电,除了满足自己国家的使用以外,还可以提供给周边泰国、越南等充满活力的经济体,并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然而2018年的“桑片—桑南内”的水电大坝溃坝悲剧后,老挝政府审慎考虑水电项目的利弊,放慢了水电站的开发和建设的进度。
资金和地缘政治也是老挝发展水电的绊脚石。据世界银行2022年4月发布的报告,老挝的公共债务去年达145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8%,这将限制老挝政府对能源开发的投资。(信息来源:联合早报)
如何破局成了摆在老挝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峰回路转,跨国联姻,开创新机
老挝与其他东南亚国家之间的电力贸易也有助于推进亚细安电网计划(ASEAN Power Grid)。这项计划旨在扩大区域多边电力交易,推进电网现代化,并推进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整合。
越南作为新兴经济体能源需求大增长快,火电和水电约占越南全国总发电量的40%。在旱季,水电站的发电量显著下降,导致电力严重短缺。越南境内正在如火如荼开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建设。但是越南能利用和开发风电的地方不多,而老挝有许多适合发展风电的区域。
---老挝境内风资源分布图(不含保护区、水体、湿地、森林地区和坡度 > 20 % 的地区),图片来源:美国国家能源部可再生能源实验室
而在越南境内Monsoon Wind Power Project(以下简称“Monsoon风电”)成为了破解老挝和越南两国难题的一把钥匙。
Monsoon风电项目简介
Monsoon风电项目位于老挝南部和越南接壤的Sekong(塞公省)和Attapeu(阿速坡省),装机容量为 600 MW,总投约9亿美元,项目将通过一条从老挝到越南Quảng Nam省的500千伏专属输电线路向越南中部提供电力。项目预计将于2022年年底实现融资关闭并开始建设,于2025年开始投入商业运行。建成后将成为东南亚规模最大的陆上风力发电厂之一,也是亚洲最大的跨境风电项目。该项目每年将产生超过 1,700 GWh 的绿色电力。
-项目输变电线路的位置
该项目为私营投资项目(BOO模式),项目股东为此项目成立了SPV公司即 Impact Energy Asia Development(以下简称“IEAD”)
项目股东如下:
-
Impact Wind Investment holdco – 55% (中间控股层公司)
-
泰国Impact Electrons Siam (占中间控股层公司的57%)
-
日本Mitsubishi’s Diamond Generating Asia (占中间控股层公司的43%)
2. 泰国BCPG公司 – 45%
由于该项目的发电要输送到越南,为越南提供电力。IEAD和越南国家电力公司EVN签署了PPA协议。EVN请示工贸部,建议以6.95美分/度价格自老挝Monsoon风电厂购电,购电期限自该厂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25年。(信息来源:越南《年轻人报》2022年4月18日报道)。这是该地区首个风电跨境购电协议。
这种备受行业瞩目的项目自然少不了中资企业元素,2022年4月中国风机厂商远景集团与IEAD签署意向书,计划为该目提供 133台EN-171/ 4.51MW的风机。 (备注:也有报道称丹麦风机厂商 Vestas 在2016年5月和IEAD签署了风机供应协议,金风国际也曾密切跟进此项目。笔者推测中国风机厂商远景集团以更有竞争力的商务条件获得了IEAD的钟爱,项目最终的风机供应商应为远景集团,从风机厂商的的选择过程就可以看出项目的成本压力极大 )
-项目合同结构概览
由ADB牵头的14家金融机构将以A/B loan为项目提供约6亿美元的贷款。
项目开发历程:十年磨一剑
Monsoon项目从一开始就引起了业界的关注,也面临诸多挑战。该项目为跨境售电交易,项目的开发和交易结构需要综合统筹考虑老挝和越南两国的国家风险和监管框架。项目PPA和CA协议的签署也可为类似的跨境售电项目提供有益借鉴。( 下一篇文章将就此PPA和CA条款进行介绍 )
项目的开发历程如下:
2011年
项目预可研
2011年 IEAD和老挝政府就此项目开发签署了MOU,随后IEAD启动了项目预可研工作;
2014年7月
环评
完成了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EIA)报告;随后又在2018年以及2020年进行了更新;
2015年8月
IEAD和老挝政府签署了项目开发协议(Project Development Agreement);
2017年7月
IEAD和越南国家电力公司EVN签署了PPA协议;
2021年9月
IEAD和选择ADB为项目的牵头行MLA;
2022年12月
预计22年底实现融资关闭;
多边金融机构勇挑项目融资的重任
该项目为跨境售电项目,PPA等多个协议涉及两个主权国家,对于多数商业银行来说为此类跨境项目提供融资都极具挑战。多边金融机构“开发性金融”属性决定了其愿意为这种极具挑战性,但能有效促进区域互通互联、推动区域合作的绿色项目提供融资。
ADB为项目的牵头行MLA,联合其它6家家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7家商业银行,共14家银行将以A/B Loan的形式为项目提供约6-6.5亿美元的贷款,期限19年,预计2022年底实现融资关闭。
A loan/co-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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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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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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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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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G(德国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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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O(荷兰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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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MC(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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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i Exim
B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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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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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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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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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sikorn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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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am Commercial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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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BThanachart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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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atnakin Phatra Bank
有个非常有趣的问题,此项目跨境售电项目,项目Concession Agreement (CA) 和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PPA) 分别由项目公司和老挝政府和越南EVN签署。这两个核心协议以及传输线涉及两个主权国家,从可融资性的角度分析,融资行最关切的是什么?笔者认为融资行最关切的有两个要点:1. PPA协议的counterparty 即越南越南国家电力公司EVN的履约能力;这就促成了风电场虽然建在老挝,但是融资行看重电力消纳国即越南以及EVN的信用评级以及履约能力;
2. 老挝电网的稳定性,这是保障项目的发电能成功输送到越南的前提和基础。
跨境供电的Monsoon风电项目模式是否可复制?
Monsoon风电项目即将实现融资关闭,项目的开发工作也将画上圆满句号。该项目对老挝越南政府来说可以说是双赢,对于投资商来说是投资跨境供电的风电项目的成功尝试。
对于老挝政府来说,此项目位于其境内通过租赁土地可以收取租金、项目的施工建设和运营为其带来税收、就业,可以改善风电场附近交通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带动其它新能源项目的投资。老挝一直将自己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出口国(主要是水力发电),通过这个项可以出口风力发电。
对于越南政府,此项目可以增加其能源供给,促进能源多元化,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为了继续推广此模式, Monsoon风电项目的股东IES于近期宣布,它已获得老挝政府的排他性开发权,可以对越南南部的Xekong风电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和初步环境影响评估。Xekong风电项目装机容量为1GW。
老挝媒体报道,老挝计划与投资部副部长Sathabandith Insisiengmay最近与老挝Savan Vayu Renewable公司和LTM公司签署了意向书。计划投资20多亿美元在老挝中部沙湾拿吉市(savannakhet) 沙湾拿吉县(Sepon)兴建1200MW风电,旨在服务于国内电力需求并向越南出口。
此外2022年10月17日,中国广核能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老挝政府在老挝万象签署老挝北部中老电力互联互通清洁能源基地合作谅解备忘录,共同打造风光水储一体化清洁能源基地。 这也标志着,类似的跨境售电模式的进一步推广,即广核在老挝北部投资清洁能源基地,旨在为中国境内输送电力,实现中老电力互联互通。
期待能看到更多的中资企业推广此类跨境售电业务,促进中国和周边国家电力互联互通,促进其它区域邻国之间的电力互联互通。
作者:David Liu
浅析风电项目融资模式
项目开发商的融资运作思路
以海上风电为例,英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海上风电市场引领产业发展和变革。在过去的一年,风电依然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但不得不承认海上风电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产业政策优化、技术水平提高和应用范围扩大成为保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2017年英国摒弃了可再生能源义务(Renewable Obligation,RO)模式,改用差价合同(Contract for Difference,CfD)模式提供政府可再生能源补贴。CfD模式为政府提供了执行电价(Strike Price)这一重要抓手。目前Strike Price逐年降低,预计在2022年左右会低于燃气发电的平准化度电成本(Levelized Cost of Electricity,LCOE),甚至在2023年左右接近市场批发电价,如此一来政府补贴幅度锐减,最后不得不“逼迫”海风发电平价上网成为可能。
由于英国海上风电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政府鼓励机制的愈加成熟,融资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直接导致融资成本大幅降低。资金来源也由最初依靠大型能源企业开发商的自有资金和部分政府补贴,逐渐转变为主要依靠项目融资模式进行开发。众所周知,在项目融资结构中,唯一的还款来源就是项目本身收益,项目开发商不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还款担保,若不及预期真正发生了贷款逾期未偿,融资银行将通过《直接协议》约定获得并处置项目权益,代替原有股东运行或变卖项目获得资金收回本息。
在市场流动性充足而优质资产稀缺的情况下,契合绿色金融主题、得到新能源政策支持的海上风电行业是各金融机构追捧的资产类型。随着金融机构竞争的白热化,供需天平开始倾斜,优质开发商开发的大型海上风电项目有着强劲的融资议价能力,商业银行不得不将目光放在项目全周期上下游,寻找新的商机,为客户设计更周到、更具有吸引力的资金结构,给出从资本金解决到COD后期再融资的全链条资金方案。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当行业名誉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为资产的时候,超强的资信实力(或通过国际评级反映)给予金融机构足够的信心,从而促进融资成本进一步优惠。而对于开发商来说,杠杆率变得更高,全生命阶段均可利用“便宜”的外部资金解决,再也不必真正掏出那么多“真金白银”,而资金的快速到位又是成功孵化项目、赶上高额电价的一个竞争优势,好上加好。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回报率,许多欧洲的风电开发商形成了“建设+(运营)+出售部分资产”的商业模式,即在建设期完成融资关闭后或者进入运营期的不同时点卖出原有股份中的少数股权,获取完成项目前期开发或者实现运营带来的投资溢价,同时享受手中剩余股份带来的投资回报,并将收回的资本用于投资新的风电场,享受资本循环带来的额外收益。从参与模式上不难发现,我国已有某些发电集团与以上类型的欧洲发电商强强合作,共同切割股权“奶酪”,小试锋芒。
除商业银行之外,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公司、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主权财富基金等机构近年来也更加活跃,多国政府机构纷纷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金,帮助绿色项目提升经济可行性,满足项目开发商对绿色债券的投资需求,用以专项支持本国和第三方市场绿色化发展。 纵观国际新能源产业化发展长河,项目所在国通常通过加强立法,从法律上培植新能源发展土壤环境。再者,通过制定和调整国家电力发展规划,明确新能源项目实现规划。最后,通过经济激励,以高额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刺激新能源市场迸发活力。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中国电力开发商企业在高端市场红海拼杀的同时,以战略性眼光瞄准法律环境相对完善、电力规划明朗和已经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新兴市场是构建可持续稳步发展的体系的不二选择。
相比高端成熟市场,新兴市场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长期深耕亚非拉“第三世界”的我们已对本地“套路”了然于胸,大量本土开发商通过追逐政策及层层审批获得新能源项目相关开发权证,但其资金实力参差不齐,有的本土企业并没有实力和愿望通过长期孵化、持有、运营并从项目上获得远期收益,仅希望以高价向外国开发商转卖手中的“车票”或“路条”实现短期内自身壮大发展。
对于中资项目开发商来说,新兴市场的新能源项目最大特点即是先发制人,投入期限短,收益获得快,但风险与机遇并存,例如异常激烈的上网工期竞争、再无照付不议的PPA、薄弱的电网链接以及货币兑换风险,是除国别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之外应当纳入考虑的重要因素。
比如东南亚一路高歌猛进的越南,从2016年的起跑枪响,到2020年的最后冲刺,在FiT政策的刺激之下,越南光伏形成了指数型的 爆发,随后而来的是电价“断崖式”的下跌,短短几年,有人欢喜有人愁。新能源PPA的先天不足直接导致该国形成3个较为主要的风险:弃电风险、汇兑风险、并网风险。相比传统石化能源项目开发,高度自由、开放的新能源电价导致购电协议存在一定区别(对于融资银行来说是存在一定“瑕疵”),市场不允许项目开发商以传统的无追索项目融资模式开发项目,政府不承担确保购电的责任,不负责以当地币收取电费后与美元的兑换,项目国本就脆弱的输电网络系统的扩建和升级改造又存在“本地保护”(禁止中资企业参与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商不得不通过更多对冲措施缓释风险,代价更大。而融资银行通常也会要求项目开发商对于购电协议中的终止条款、电价违约支付条款提供背靠背担保,即倘若触发了该情况,开发商则成为第一还款责任人。纯粹的无追索项目融资暂时还无法在这样的环境下繁衍生息,更不用提延伸到产业链上下游的资金方案。
“一定时期的高电价,随后逐步阶梯式下降”的FiT政策,造就了项目建设期阶段完工风险和工期进度尤为关键,项目收益的主要指标——上网电价在压力测试面前经不住考验,融资银行迟疑不前。因此,项目的开发期和建设期,项目开发商无法复制英国市场的高端运作,吸引不到便宜的外部资金,仍需出让自身的担保资源以获得过桥贷款,由于项目所在国政府的信用度的不同,融资银行往往更愿意在项目确认完成COD上网后介入项目,并给予后续运营期资金支持。
以下分几种情景模式做分析,其实讲句良心话,商业风险暂另说,国别风险大都需要有承担方,有信保或者银行或者是业主自身,承包商千万不要独自托大,为了项目不“折”手“断”,真真儿是徒劳。
工程承包商的带资解决方案
为考虑最优成本方案,避免过桥贷款的高额利息,项目开发商往往要求工程承包商带资或者自行垫资实现项目完工。承包商处于项目运作中“话语权”最弱的一环,面临平衡风险与利润的严苛考验。
结合近几年市场上通行的融资模式,抛开本地深耕项目群的网络化影响,承包商通常根据项目开发商的资产实力、行业信誉、合作经验,从高到低形成层次分明的带资承建方案,大致分为工程保理、信用证贴现和特险融资三种情景。
情景一:倘若项目开发商实力较强,拥有一定行业地位和对外名誉,承包商以与该项目开发商较丰富的历史合作经验为依托,为投出有竞争力的带资方案,承包商选择工程保理方式,即承包商以远期支付的商务合同作为信用票据,向融资银行申请保理,即自行借款、向融资银行出让应收账款并承担还款义务,在项目交付获得开发商工程款后再将资金归还融资银行。
该模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承包商建设期资金现金流不足的问题,提前办理结汇,避免汇率波动带来影响,解决了短期资金需求而无需承担其他还款责任。而根据融资方风险落脚点要求,保理业务对承包商拥有100%的追索权,即当项目双方就合同履约问题出现争议而引发贸易纠纷时,导致业主不付款,保理银行要索回或反转让全部融资款项,承包商在该模式下承担了全额的还款责任,研究自身如何横向的分摊风险和纵向的转嫁风险是承包商企业做保理的头等大事。
情景二:倘若项目开发商实力中等,承包商暂未与其展开过 合作,对于其资信实力持保守态度,认为开发商在项目实施方面有可能存在拖期支付或者不支付的风险。此类情况下,承包商通常希望开发商在建设期内寻找合作银行开具信用证或保函,承包商将该远期信用握在手上寻找融资银行为其提供贴现服务。
该模式同样也可以帮助承包商解决建设期资金现金流不足问题,实现远期结汇并避免汇率波动损失,且融资风险从承包商身上完全转移至开具信用证或保函的商业银行身上。该模式对于承包商来说具有较强的保护力,承包商只需要帮助双边的融资银行穿针引线,核对融资文本格式,更乐意为之。
情景三:信用证或保函的开立需占用项目开发商在开证行的授信资源,从成本控制角度,项目开发商并不愿意出具,承包商面临远期收付的风险较大。抑或为开发商办理信用证或保函的开证行实力较弱,与兑付行之间无历史授信,开证银行的信用需要打一个问号。在该模式下,承包商则提议与开发商签订远期支付的施工合同,同时针对施工合同延期支付事项请业主提供未来给予支付的担保,该担保以中国信保认可的形式为准。随后承包商以施工合同为标的,向中国信保申请投保,在特定合同保险的风险兜底之下,承包商通过应收帐款买断模式从融资银行找贴现,实现资金流运转。
该模式是金融机构改善和创新工程保理的一种业务的延伸,买断应收帐款的同时实现对承包商“无追索”,风险点也由银行商业风险再次回归到项目开发商的信用本身,进一步要求开发商对于商务合同项下支付义务提供全程、全额担保,其担保形式可根据项目国法律认可情况呈现多样化,通常以公司信用担保协议的方式出现,也可能是信用证或保函。承包商应有责任在正式投保中国信保前核实、调查担保形式有效合法,同时也有义务协助中国信保在保后向开发商追偿理赔款。
以上三种情况仅从融资角度进行了解析,而实际因项目的不同条件做对应调整,承包工程企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明确区分“冒险”与“冒进”,揭示项目存在的风险点的同时,也要研究如何将风险分散或转移,再根据不同模式下的风险敞口寻找合适应对措施,协商项目上下游各方根据公平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结语:
不论是以项目开发商还是工程承包商的身份参与新能源项目,都应全链条观察项目的运作发展,研究项目国在新能源项目上的激励政策并对比各国政策的不同,在不同的项目阶段用不同的资金匹配方式对项目进行资源整合与安置,从而实现新能源项目收益的稳定落地,促进和推动实现国际工程业务的高质量、稳步、可持续发展。
中国企业海外风电项目融资安排
观察和研究案例是“走出去”企业获得经验和智慧的方法之一。2012年,三一重工就风电项目在美投资受阻,状告美国总统奥巴马。此事的最新进展是,美国东部时间2014年7月15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奥巴马下达的禁止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在俄勒冈州风电项目的总统令,未经适当的程序,剥夺了罗尔斯风电项目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这意味着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在美国巡回上诉法院获胜。
目前,在“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背景下,此案例值得中国企业海外风电项目在进行融资时,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角度深入思考。
2012年10月,三一重工对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国家安全为由,叫停其在俄勒冈州的风电项目一事提起诉讼。此前,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称,其发现可靠证据,证明三一重工在美的关联公司购买的土地毗邻美国海军基地,将对美军事设施构成威胁。该案为美国总统22年以来首次签发行政命令支持CFIUS。
对该案的各类分析已见诸报端,本文仅针对中国企业的境外风电项目的融资安排进行解读。
从能源行业的角度看,风能作为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为了吸引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各国政府通常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进程中,一些风能领域的企业积极拓展海外的风电建设和运营项目。
由于风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常需要大量资金,且周期较长,在实践中,往往需要通过项目融资的方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中国的银行通常作为贷款银行,向中国企业的海外风电项目公司提供贷款。
本文将对现阶段中国企业的海外风电项目融资,在项目担保和还款来源这两方面的特点及主要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融资特点和担保安排
1、海外项目融资的国内母公司担保问题
通常情况下,项目融资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作为还款资金来源,以项目自身所有的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
在笔者负责的一些中国企业海外风电项目融资中,尽管中国的贷款银行对海外风电项目做了详尽的尽职调查,但是考虑到海外风电项目所面临的复杂的国别环境及其不确定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贷款安全,中国的贷款银行一般不会完全采纳传统的项目融资方式,而倾向将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的担保特点相结合,在采纳项目融资的各类典型担保方式的基础上,看重海外项目公司的国内母公司所提供的担保。
特别是在海外风电项目的建设初期,由于海外项目公司的实力较弱,除了项目公司自身的各种担保外,贷款银行往往会要求海外项目公司的发起人(通常为境内母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等其他补充担保方式。
从笔者所负责的若干中国企业海外风电项目融资案可以看出,在项目处于刚动工阶段,贷款银行除了要求借款人将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许可/合同等项下的权益抵质押给贷款银行外,还要求项目公司的境内母公司及境内关联公司为该项目提供保证、财产抵押等担保,并特别要求,将境内母公司及关联公司取得担保人所在地的外管局的“对外担保”审批作为放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仍然实行资本项目管制制度,海外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提供的担保需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并办理登记。
2、海外项目融资的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权益转让安排
在海外风电项目的融资结构中,贷款银行通常要求成为海外风电项目公司所投保的各类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在整个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项目公司可能面临着项目所在国的政治风险。广义而言,政治风险是指各种政治行为或政治事件对企业国际化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性。通常来讲,对于一些政治不稳定、法制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其政治风险较大;而对于一些法制环境良好的发达国家,其政治风险相对较小。但针对外国企业的投资中,一些国家可能会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外来投资设置一些障碍。
在美国,CFIUS主要负责对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交易进行审查,其由9个美国部委的负责人组成,分别来自财政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商业部、国防部、国务院(即外交部)、能源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科技政策办公室,由财政部长担任主席。一旦发现外国在美投资项目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利益,CFIUS可以要求投资人对投资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建议总统暂停或禁止该交易。
如果由于政治风险导致项目的终止或项目成本的增加,对于贷款银行而言,其同样面临着难以收回贷款的风险。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在跨境融资项目交易中,出口信用保险往往占据重要的地位。
中信保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中信保所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出口企业规避海外风险的一个政策性工具,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在海外风电项目中,贷款银行有时会要求借款人将获得出口信用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之一。客观上,借款人投保出口信用险会相应增加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但相对而言,出口信用险作为贷款银行较为认可的一种增信方式,更有利于“走出去”的项目公司获得贷款银行的授信。
二、融资还款来源
1、当地政府的优惠补贴
首先,应在项目尽职调查阶段,深入了解风电项目可享有的当地补贴等政策优惠,如果经济测算显示,该风电项目的未来收益除了正常的运营收益外,还包括当地政府针对风电项目的现金补贴,则贷款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把其所获得的补贴作为还款来源之一。
相对于火电等传统能源发电项目,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成本较高。为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许多国家制定了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的优惠政策,如现金返还、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但这些补贴政策通常具有不稳定性,一国政府常常会根据行业市场饱和情况等调整补贴政策。
例如,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的税收法案的第“1603条”(“1603”法案),美国政府对合格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包括风电项目)提供现金补贴,这项法案明确规定了作为合格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建设运营程度、完工进度时间等条件。然而,“1603”法案对风能的现金补贴政策在2013年并未延期,这意味着在2013年开工的新的风电项目将不能再享有该项优惠政策。
上述情形说明,在某种程度上,风电项目的发展及盈利状况,与当地政府所给予的优惠补贴政策密切相关。为此,风电项目所在国的补贴政策、项目公司获得补贴的资格、申请补贴的程序等问题,成为贷款银行进行贷款评审时重点审核的问题。
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风电项目投资时,应充分了解拟投资国家的风电项目优惠政策,必要时,可聘请当地的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是否符合获得优惠补贴的资格予以评估,并由相关中介结构协助申请优惠补贴。
2、风电项目的售电收入及其他项目收益
风电项目的售电收入是偿还贷款本息的根本保证。因此,贷款银行格外看重项目售电协议是否得以适当签署。在此类海外风电项目上,贷款银行将对海外项目公司与当地电网/电力公司所签署售电协议的期限,是否可以涵盖贷款的偿还期限、售电协议是否是有效和有约束力等问题予以审核。
除了售电协议外,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并网等,需要一系列的文件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租赁协议、EPC合同、风机供应协议、运营和维修协议、联网协议等。在海外风电项目融资下,项目的运营及收益直接关系贷款的偿还,贷款银行通常会要求项目公司把这些合同下的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作为其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的一种担保性安排。
三、环境问题
国外环境法律的执行情况较国内严格。由于海外风电项目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来建设风电场,并且风机设备通常较为庞大,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会要求风电场不得对其所占用的土地的地面、地下及空中领域及该领域中的生物物种、文化遗址等产生不利影响。一旦风电项目影响当地的相关环境,为了解决特定环境问题,可能会导致项目成本的增加,甚至导致项目建设或运营的暂停或取消,从而会最终影响项目贷款的偿还问题。
在笔者所负责的海外风电项目融资中,项目公司应贷款银行的要求而聘请了相关环境中介机构出具详细的环境评估报告,其中,包括对风电场项目的地下石油管道、当地的濒危物种、考古遗址、溪流、空中交通等影响的评估。对环境问题,贷款银行亦非常重视,贷款银行通常会自己聘请律师,对项目公司的环境问题出具相关律师意见,并且贷款银行也会把自己有权监督检查项目公司的环境保护问题,作为自己在贷款合同下的一项权利。
综上所述,囿于现阶段中国企业开展海外项目融资的经验和风险防范,贷款银行对于海外风能项目融资的要求往往综合了典型项目融资和公司融资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对于海外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担保的特别要求。此外,由于海外投资所在国的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贷款银行十分重视还款来源的具体安排,尤其涉及可能享有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补贴等优惠政策、风电的预售等保障项目未来现金流的部分。
简言之,还款来源、担保和其他保障是“走出去”企业是否顺利赢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重点。
作者:王湘红 陈晓平(中伦律师事务所)
境外新能源电力项目融资模式新解
境外新能源电力项目融资模式与实践案例
1. 出口卖方信贷更受中国企业青睐
2. 多边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拓宽了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
如黑山共和国第一座风电站——Krnovo风电站,即为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而在该国第二座风电站Mozura风电站融资安排中,涉及政府担保的直接协议以及购电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即参照Krnovo风电站协议进行编纂,从而成功实现了中资银行组织国际银团融资。
对于这种类型的业务,中资银行可采用并购贷款等较为成熟的融资模式介入,帮助中国实施并购的企业安排融资。
作者:李鹤 李莹莹《中国外汇》
中国可再生能源企业海外融资拓展
策略研究
01 中国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最大的难题之一是融资
中国可再生能源企业可探索加强与国际长期投资基金合作、探索与多边机构的混合式融资、利用外资商业金融机构的融资和风控能力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促进投资,降低融资成本。
02 国际可再生能源投资是全球未来主要的战略市场
国际可再生能源投资是全球未来主要的战略市场。截至2019年,全球光伏及风电海外市场的装机规模分别超过600GW,中国国内的光伏和风电装机分别超过200GW。大约800GW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在海外市场,即近2/3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在海外。据统计,中国企业作为业主参与投资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风电、光伏可再生能源绿地项目容量约为3GW,相较国内投资的装机容量还是非常小的。可以说,中国企业对国外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股权投资还处于早期阶段。
03 以并购及绿地开发模式为主拓展海外市场
中资金融机构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主要融资来源,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国有电力企业、工程承包建设企业和风电、光伏设备制造商。中国企业投资的绿地已运营风电项目主要位于澳大利亚、南非、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等国家,更多“一带一路”沿线风电项目仍处于前期开发阶段。光伏项目的海外投资相对比较分散,在拉美、东南亚、北非和中东都有分布。除了绿地项目,中国企业积极在欧洲、美洲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地区和国家收购与建设风电和光伏项目。未来,中国企业在参与更大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开发方面还有很大潜力。
04 海外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主要投融资模式是混合模式
(1)公司融资。主要指由借款方的股东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和资产抵押,金融机构主要根据借款方和担保方的信用来为项目发放贷款,而非考虑项目本身的收益和资产,这是我们通常说的有抵押或担保的融资模式。在发生贷款违约时,金融机构对项目发起人有追索权。例如中国电建巴基斯坦大沃风电项目,大沃风电项目和萨察尔风电项目都是中巴经济走廊建设计划中的优先发展项目。其中大沃风电项目还是中巴经济走廊中首个完成贷款协议签署的中方投资项目,该项目的融资落地对中巴经济走廊后续中方投资项目的开发和推进具有指引效应。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是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在国际新能源开发领域具有强大的实力。2015年3月11日,由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50MW巴基斯坦大沃风电项目在北京正式签署项目贷款协议。根据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为该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和现场施工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此前,工行于2月15日与巴基斯坦萨察尔能源发展公司签署了萨察尔风电项目贷款协议,为该项目提供1亿美元的出口买方信贷融资。
(2)项目融资。主要以为经营项目而成立的专门公司的名义借款,以项目所属公司的资产作为还款担保,用项目运营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并运用各种协议实现不同节点的风险在业主、承包商、运维商等相关方之间分担。2019年4月11日,澳大利亚牧牛山发电公司收到了由中国工商银行悉尼分行、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和澳新银行组成的银团发放的首笔贷款5200万澳元,标志着中国电建投资的牧牛山项目顺利实现融资关闭,成为中国电建在发达国家首个融资落地的投资项目。项目位于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中央高地,建设安装48台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148.4MW,年发电量约4.4亿千瓦时,通过4.1公里220kV的输电线路接入塔州电网公司现有的瓦达马纳变电站。项目总投资约3.3亿澳元,工期18个月,运营期20年。
来源:新能源海外发展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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