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
危险废物
,
包括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
的活动
。
2020年9月1日
起
施行
的新《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以下简称新《固废法》)
第
80条
规定,
从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
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申请取得许可证
。
因此,经营危废的活动,主要包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4个方面。
生态环境部门
应当依法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危废的企业提出环境管理要求,并对这些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固废法》第
80条
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更名为“危险废物许可证”,
删去了
“经营”二字
,
以
淡化
生态环境部门
行业管理色彩
。
从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更名为“危险废物许可证”,但是
许可证仍旧包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
4个类别,许可证发放条件仍旧按照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执行。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于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后,分别于2013年12月7日和2016年2月6日进行了两次修订。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3条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种。
并在第
7条明确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新《固废法》
对于
没有申领许可证
就从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处罚非常严厉
,
是新《固废法》中
3个最高
处以
500万罚款的
其中一个
,
并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
其他责任人员
还要处以
10万-100万元的罚款
。
新《固废法》
第
114条规定
,
无许可证
从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0万-500万的罚款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
其他责任人员
,
处
10万-100万元的罚款。
新《固废法》
第
114条还规定
,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
从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处
50万-200万的罚款
;
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
其他责任人员
,
处
5万-5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无许可证
或者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
从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尚不构成犯罪的
,还要
按照新《固废法》第
120条的规定
,
由公安机关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
10日-15日的拘留
;
情节较轻的
,
处
5日-10日的拘留。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
从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严重污染环境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条的规定,
按照《刑法》第
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
同时构成《刑法》第
225条“非法经营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的认定
,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明确
,
是指
未取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
超出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经营范围
。
如果是具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则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4条的规定,
从重定罪。
近几年
,
因为
非法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
而被判刑的
,
是
环境犯罪案例中
追究刑事责任最多的
领域。
新《固废法》
第
123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危废,不仅违反新《固废法》的要求,还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危废的企业除了要关注新《固废法》,还需要关注
《刑法》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和
《刑法》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以及2017年1月1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达到三吨
(含三吨)
以上
的违法行为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的规定,
认定为
“严重污染环境”,即已经构成了犯罪,
按照《刑法》第
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
从事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的规定,
按照《刑法》第
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非法
排放、倾倒、处置
危险废物的,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第(四)项规定,
按照《刑法》第
338条“污染环境罪”
从重定罪处罚
,即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还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以营利为目的
,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触犯
《
刑法
》第225条
,
构成
“
非法经营罪
”的
,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既构成《
刑法
》
第
338
条
“
污染环境罪
”
的,同时
又
构成
《
刑法
》
第
225条
“
非法经营罪
”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进行
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的规定,
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中明确,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根据新《固废法》第
124条
的规定,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根据新《固废法》第
124条
的定义,
贮存
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根据新《固废法》第
124条
的定义,
利用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根据新《固废法》第
124条
的定义,
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编辑:君君. 尚云互联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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