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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5名项目经理、1名总监理工程师被罚!皆因安全责任事故!

时间:2022-07-07 来源: 浏览:

住建部:5名项目经理、1名总监理工程师被罚!皆因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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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住建部发布6则“建督罚字”,皆涉及安全责任事故:

建督罚字〔2022〕25号

李杨明:

  2020年8月16日,安徽斯之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市畅通二环工程一标段项目工地内拆除围挡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关于庐阳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8·16”触电事故的处理决定》(合应急〔2020〕10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职责,未发现项目部存在的临时用电和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18号),你于2022年4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2〕26号

徐新波:

  2020年2月25日,承包界首市复兴西路安置区项目脚手架工程的分包单位安徽益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搭设该项目A8#楼塔吊附墙操作平台时,架子工马永杰从19层高处坠落,经急救人员现场确认当场死亡。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根据《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复兴西路安置区项目“2020.2.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界政秘〔2020〕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检查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17号),你于2022年5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27号

林钟:

  2020年1月15日,颍上县城南成美·翡翠湾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0万元。根据《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美·翡翠湾工地“2020·1·15”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颍政秘〔2020〕2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按规定进驻施工现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材料任由他人代签,对安全员不按时在岗、是否尽职履职未督促检查,对此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16号),你于2022年4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28号

韦开勤:

  2020年3月11日,铜陵市阅西湖项目工地在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阅西湖工地“3·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区政秘〔2020〕3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该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未依法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13号),你于2022年4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29号

汤伟干:

  2020年8月16日,安徽斯之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市畅通二环工程一标段项目工地内拆除围挡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关于庐阳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8·16”触电事故的处理决定》(合应急〔2020〕10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力,组织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验收把关不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14号),你于2022年4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30号

李辉:

  2020年6月19日,合肥市小庙有机资源中心项目,因桩基施工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蜀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小庙有机资源处理中心项目2020年“6·19”物体打击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蜀政秘〔2020〕11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进场设备缺陷及现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情况失察,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15号),你于2022年4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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