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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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22 发布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由我省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由我省核发的除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之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
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有关要求,提交申请资质延续的相应材料。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2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建市规〔2023〕3号)(见附件)。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2023年9月15日起“江西住建云”平台
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住建云平台”)暂停厅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
专业承包一级升级申请业务受理和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及重新核定业务受理,后续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9月15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后续按照建市规〔2023〕3号文件要求进行监管。
二、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
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并标注个人信息。
业绩
未录入
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
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项目所在地为本省的,需经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为省外的,需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三、从2024年1月1日起,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需更换技术负责人的,在解除聘用关系前,需申请“技术负责人变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按资质标准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如企业未申请“技术负责人变更”而自行解除聘用关系的,企业相应资质自动变成不可用状态,如需恢复使用,则需办理资质重新核定。
四、企业在住建云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事项,
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并由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经资质申报系统人脸识别认证并绑定实名手机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企业申请时企业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如实填写,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信息核查,信息不实的不予转报。企业常用联系人需为本企业工作人员,并实名认证且本企业已为其缴纳社保。
五、企业用于资质(许可)申报人员须是本单位人员,
相关人员与企业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按照自愿诚信原则,本人通过住建云平台扫脸确认建立聘用关系。
如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不得用于资质(许可)申报。
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的人员和项目等有关信息,住建云平台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许可)审批时严格审核。
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
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和重复注册人员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核查资质情况
,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六、各级建设工程资质审批和管理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要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加大非法办理资质中介机构打击力度,
对于中介批量办理建筑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对提供编造虚假申请资料,虚假人员信息和业绩材料为企业代办资质申请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
。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 ,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 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五、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加强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来源:施工企业之窗、 河北省住建厅、江西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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