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某某公司每个月危废固废产生量为3吨,该公司采购小型处理设备/减量设备(该设备各项排放均可达标)。
该公司仅利用这款小型的设备处理/减量其自身所产生的危废固废,不接收处理其他公司所产生危废固废,那么该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合法,该公司是否需向相关环保单位报备?或者需要办哪些手续呢?
PS:个人认为,小规模产废企业本身如有完全处理或者减量危废固废的设备,且该设备处理过程对环境不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可自行处理/减量;这样一来,不但可以减少危废处理中心的处理压力,也可避免危废运输过程中泄露的风险。
鼓励你司采用合法设施利用处置自身产生的固体废物,实现源头减量。
有关该项目配套危废处理处置设施如何办理环评手续问题,若该项目尚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且建设危废处理处置设施未导致主体工程发生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若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可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开展环评。
二、企业实际危废超过环评量的50%-120%,项目是否可以纳入验收?
某验收项目,通过危险废物统计发现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量超过环评量的50%-120%,
是否可以根据苏环办[2015]256号文,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答复:
苏环办[2015]256号文件明确,由于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调整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因此
建议对该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进行详细核实,如果涉及工艺调整导致废活性炭量增加的,应当属于重大变动。反之,如果不涉及工艺调整,主要因为环评文件估算量有误差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变动分析》进行必要的说明,可以纳入验收管理。
某公司是在环保专业基地生产的电镀企业,因环评危废量与实际危废产生量严重不符,该如何解决。现非常多企业的环评报告分析的危险废物产生量非常大,实际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只有环评的十分之一不到。环评报告分析错误的原因例如:电镀行业来说,环评报告分析的危废量主要根据电镀槽液的更换频次来计算,但目前电镀企业的电镀槽原液基本是通过过滤去除杂质,不会进行更换(节约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所以危废产生量大大减少。
但目前监察人员到厂检查都是按照环评报告来执行,每次都说我们
产
生的危废量太少了,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手续来明确企业的危废产生情况呢?
回答:
建议结合企业实际原辅材料使用与消耗量量、产品方案、工艺方案等,重新核算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如该项目未验收,则纳入验收环节解决;
如该项目已验收,则在清洁生产审核或者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予以解决。
四、对实际产生的危废属性、种类、产生量等与环评不符时如何处理?
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已通过环评审批尚未验收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进行自查,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可咨询有权审批部门,
属于重大变动的,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不属于重大变动的
,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
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字[2019]222号)
五、环评中未写废机油,实际产生的废机油可否纳入验收范围?
本公司主要从事丝印加工机箱外壳、网通类及电源类外壳、汽车散热系统类外壳和小五金类外壳的加工生产,项目机制加工工序中的生产设备为保证运行正常和加强机械润滑效果,故需添加机油,机油为外购。机油在设备运行过程过会损耗和变质,需定期添加和更换。更换下来的废机油应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但在环评中并未对此分析。废机油并非是生产过程中产生,并未使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发生变化;
且
废机油产生在本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故想一同签订工业废
物处理
服务合同,并将废机油暂存在危废房内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问:废机油是否可以纳入本次验收范围内?
在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废机油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置,可纳入验收范围内。
资料方面主要就是项目环保验收调查时应收集的基础资料:
首先要跟建设单位核实项目实际建设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品方案、原辅材料、生产设备、选址是不是跟环评一致,有没有重大变动;
若涉及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评,而不是继续做验收,具体是否重大变动应对照;
核实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并投用,处理效率是否满足要求,废水、废气、噪声是否达标排放,固废处理措施是否按环评要求建设并处理;
危废产生种类、数量是否跟环评一致,处理方式是否按环评要求处理。
①对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现场核实项目实际建设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品方案、原辅材料、生产设备、选址、人员数量是不是跟环评一致,厂区平面布置是否一致;有任何变动,应分析是否构成重大变动,如不涉及,也要记录下来变动原因、变动情况。
②废水、废气、固废产生环节、产生量,具体污染物是否变化;污染防治措施是否一致,变化是什么,防治措施验收及试运行情况分析是否达标排放(同时记录需要监测的点位和污染物);固废暂存设施大小、位置、储存量、使用情况是否与环评一致。
③针对涉及危废的项目就要对危废更细化:
首先对产生危废的生产环节、产生量、产生种类是否与环评一致,环评有无疏漏;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能力是否满足危废产生量的贮存周转要求。
危废防治措施:危废暂存间建设面积、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暂存间建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标准修改单中相关要求。
具体要求见下文。
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1、危废间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
2、危废间应有完善的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
防渗措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6.3.1防渗要求,防渗要求: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
(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注:存放液体性的危废的危废间库须设计收集沟及收集井并与“应急事故水池”联通,作为渗漏液收集装置;存放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废间应设置屋面或墙体导出口,危废间气体要有专门的出口,若危废间气体排放量较大、浓度较高或危害较大应同时配置气体处理装置,若是恶臭可设置活性炭装置或UV光解装置;若是酸性气体应配置碱液吸附装置等)
(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4)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7)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8)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10)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其他堆放要求: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应设置搬运通道、人员运输通道),墙上张贴对应的危废名称。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液态危废需将盛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或围堰)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危废库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通讯设备、防爆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结合贮存的危废性质设置洗眼器、灭火沙、灭火器、收集桶、吸收棉、沙土、防爆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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