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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11项核查内容自查,9月底前完成涉VOCs无效低效治理设施整改(另附图示)

时间:2022-08-03 来源: 浏览:

对照11项核查内容自查,9月底前完成涉VOCs无效低效治理设施整改(另附图示)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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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济源环境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自查自纠和主动整改免责——济源开展涉VOCs无效低效治理整治

据公开信息,为有效提升涉VOCs污染防治水平,促进VOCs治理设施提效, 7月26日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涉VOCs治理设施无效低效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启动涉VOCs无效低效治理设施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明确11项核查内容

专项整治要求企业自查自纠

7月25日至8月10日, 企业可运用自动监测结果或开展自行监测, 自查是否存在环境违法问题 ,存在问题的制定报备报送整改方案。

专项整治实行四个原则

1. 综合判定原则。 按照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和检查,综合认定是否存在低效、无效问题,必要时进行非甲烷总烃组分监测,进行针对性整改。

2. 分类处理原则。

(1)对非甲烷总烃处理前或产生浓度超标,或小时排放量超过2kg的污染源 ,原则上应建设PLC或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保存1年以上,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FID),实时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2)对废气量超过10000立方米/小时,处理前或产生浓度低于排放标准,高于A级绩效标准限值的要应建设PLC或DCS系统 ,数据保存1年以上 ,尾气排放不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FID),可结合实际使用PID监控。

(3)对处理前或产生浓度低于A级绩效标准限值应建设PLC或DCS系统,数据保存1年以上 ,尾气排放不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3. 自查自纠和主动整改免责原则。 专项整治核查前,召开会议要求各相关企业结合自行监测数据和检查内容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问题已整改或核查提出问题后立整立改,当日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立案查处。

4. 不违法不督改和违法必纠治原则。 专项整治核查对企业存在不属于违法行为的整改事项口头督促整改,不下达相关文书。对属于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一般违法行为原则上不立案调查,但所有违法行为必须纠治;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间落实停限要求。

专项整治核查和集中整治时间交叉

8月5日至8月20日,生态环境局组织行业技术人员对24家企业逐家开展核查 ,按照报送自查自纠整改方案的情况,重点对无问题、拖延不报企业进行核查,对已经开展整改的进行现场指导。 8月10日至9月30日,坚持不违法不督改和违法必纠治原则,对自动监控应装未装,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自动监控设施、偷排偷放等严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发现一起交办一起。对9月底仍不能完成整改的,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错峰生产清单。

专项整治三项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无效低效污染防治设施整治。 无效低效治理设施是污染减排的毒瘤,严重损害了污染防治攻坚形象,要防微杜渐、坚决打击,决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败坏污染防治攻坚形象、损害企业和国家利益。

二是查测协同用数据说话。 借助“一市一策”专家团队和外援,通过深入的查测协同、综合研判。在真正找到找准问题、彻底督改的同时,持续提升执法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三是多措并举促进问题整改。 坚持自查自纠和主动整改免责原则,调动企业自查自纠、自我提升和完善的积极性。充分发掘集群治理项目,指导主动整改的企业申请2022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对不听提醒警示,专项整治后仍然上马低效无效设施的企业、相关治理厂家要进行公开曝光,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来源:济源环境


延伸阅读

尽快自查整改

(VOCs治理常见问题图示)

一、收集方面

涉VOCs工序无全密闭收集

或围蔽收集效果不佳

调漆、分散工序无收集处理

生产过程中VOCs原辅材料
及油墨桶无加盖

涉VOCs生产车间设有
排风扇VOCs气体直接外排

树脂、油墨等涉VOCs产品分装
采用敞开式人工分装/罐装
并无收集处理

打磨车间粉尘无收集或收集效果差

喷漆房、水帘机、喷淋柜、过滤网等
没有定期清渣维护

二、换水换碳方面
水帘柜未及时捞渣和换水

喷淋塔不正常使用
或有机废水无定期更换

活性炭箱设置相对过小
且吸附缺少前置去水雾装置
导致活性炭吸附效率低

三、治理设施维护管理方面
涉及使用UV光解装置的企业
对设备维护较少
使用情况不理想

VOCs监测采样后
采样口无及时封盖好

RTO/RCO设施
历史温度数据查阅不了

四、危废存储方面

使用完的废油漆桶
无及时封盖、打包好存放

废活性炭等危废
无规范存放或未及时转移

应该这么做
  • 加大源头替代,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辅料的使用量、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 加强过程管控,调漆、调胶、涂装、施胶、干燥等工序作业应在封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作业过程中散发的废气应收集并引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排放,不得通过开窗、排风等行为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中;调漆、调胶房、喷漆房、晾干房、烘烤房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车间或工段应时刻保持关闭,减少挥发性有机物逸散。

  • 涂料、油墨、胶粘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及助剂应保持密封状态,减少原辅材料挥发逸散;盛装涂料、油墨、胶粘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及助剂的废弃容器应密封后存放于专用的危废存间内,并保持存放间关闭。

  • 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并及时检修和维护废气治理设施,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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