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认可,咋办?
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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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jl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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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说,其危害性都非常的大,如果劳动者出现了职业病,那么理应由用人单位来负责
,但是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怎么办呢?
事实上,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不认可职业病鉴定结论的情况。有些劳动者曾经在多个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也可能是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导致的职业病。最后落到现在的单位来负责,势必觉得有些委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49
条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
职业
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对职业病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职业病
鉴定。这里
尤其需要我们注意的是
,
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答复精神,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在性质、程序、人员、专业性程度等方面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均有较高的相似性,因此,职业病诊断鉴定是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也就是说,对
职业病鉴定结果有异议时,
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撤销职业
病鉴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52
条
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54条
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
独立进行鉴定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鉴定结论应当经鉴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法定主体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某一当事人的申请由专家临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结论由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活动排斥行政权力的干涉,卫生行政部门亦不能影响或者干扰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工作。因此,职业病
诊断鉴定的主体应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而非作为鉴定组织者和监督者的卫生行政部门。
同时,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为
首次鉴定
,省级鉴定为
最终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鉴定是最终结论。因此,在
职业病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认为不是本单位工作引起的职业病,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尤其是能够被职业病鉴定机构认可的证据。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要组织新录用劳动者进行上岗位的职业卫生培训,向其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并在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果没有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属于有过错方,有过错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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