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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苏 、“证”在浙江?罚单来了!

时间:2023-04-13 来源: 浏览:

“人”在江苏 、“证”在浙江?罚单来了!

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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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近日, 浙江宁波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

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发现
该机构消防工程师余某
“证件” 浙江
而“人” 江苏

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

对员工余某只缴纳每个月的社保
未查到工资发放记录
询问余某负责的项目情况时
公司负责人前后矛盾

经查证

余某涉嫌违反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相关部门依法

对余某“挂证”行为

给予罚款1万元的处罚

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明确要求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必须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
然而
一些机构却 只见证件不见人
一些人考取 注册消防工程师
目的就是挂靠“躺赚”
有证书,就能躺赚吗?
答案是否定的
存在违法行为
还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处罚
如果您发现 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

请举报

●中国应急管理综合整理自陕西消防

●编辑: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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