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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集房建市政总包计价规则意见

时间:2023-03-12 来源: 浏览:

山东:征集房建市政总包计价规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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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
关于征求《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标造函〔2023〕3号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完善市场化工程计价规则,促进工程总承包规范健康发展,我们编制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请组织人员认真研究,于3月3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
联系人:李为民
电话:0531-51765510
邮箱:liweimin5510@shandong.cn。
1.0.2 工程总承包的定义参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定义包含了工程建设领域采用较多的两种最基本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和设计施工总承包(DB)。
1.0.3 本条规定了本规则的适用范围,采用施工图发承包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1.1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七条 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 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本条对于不同发承包阶段投资控制的基础作了规定,并与我国现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中的投资 估算、设计概算做到有效衔接,便于从源头上管控投资。
2.1.2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工程总承包应采用项目清单计价,以区别于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
除工程特别复杂,抢险救灾工程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外,工程总承包最适宜采用的应当是总价合同,这是中外合同范本的基本共识。
本条第二款对项目清单进行定义,以“发包人要求”取代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引导发包人在没有详细施工图无法确定项目特征的情况下,对项目功能、品质、交付标准等作出说明,避免招标说不清、事后算不清,重回“费率招标按实结算”的老路,以工程总承包之名行“三边工程” 之实,阻碍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和健康发展。
项目清单重在对项目功能、品质、交付标准的描述, 作为总价合同,项目清单单价及工程量不作为结算依据,这是与施工总承包工程量清单的主要区别。本规则2.1.5、3.2.5、5.0.2中明确了项目清单工程量的确定及作用。
本条第三款根据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和施工条件的多变性,规定了可以将某些项目单独列项,招标时暂定价格,工程实施中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和价格结算,但并未改变总价合同的性质,总价合 同也有价格调整的因素。本规则第3.2.8、5.0.6、7.5.1规定了暂定项目的定价和结算原则。
2.1.3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价格是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填写并标明的价格,其单价不作为按实计价的依据,故以清单价格区别于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工程变更时如何确定价格在本规则第 7.3.1 中进行了规定。
本规则适应市场实际情况和国际惯例,规定了项目清单价格为全费用价格,即包括成本、利润 和税金的全部价格。
其中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规费等,除模 板、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单独编列项目外,其他措施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冬 雨季施工等均包含在项目清单价格中。
利润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完成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取的增值税。
征求意见稿 6 2.1.4 本条参照FIDIC合同条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关于发包人要求的定义, 明确了项目清单的发包人要求的内容。
与施工总承包不同,“发包人要求”是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必备条件,是承包人投标的重要依据,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工程实施并检查工程是否符合发包人预定目标的重要基础。
“发包人要求”的编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可以说直接关系到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成败。
实践已经说明,不少地区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极不重视“发包人要求”的编制,甚至在没有 “发包人要求”的情况下,采用所谓“费率下浮”、“模拟清单”发包,导致工程结算回到施工工程量计量计价,又回到事前不算账,事后算总账的老路,其结果甚至还不如施工总承包。
目前发包人要求编写模板一般参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给出的发包人要求编写框架。
但这个模板框架对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功能需求,使用材料设备的种类、品质、规格、型 号、技术参数等无法详细编列,给后期结算埋下隐患。
本规则根据初步设计深度编制了附录一 房屋 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算规则、附录二 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算规则,引导发包人对涉及工程价款的功能、品质、技术参数等进行详细描述。
虽然初步设计已反映了发包人要求的不少内容,但一些对品质、做法等图纸无法体现,发包人比较关注的,招标时不描述,实际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提出具体要求的,在编制项目清单时参照附录一附录二的指引事前确定发包人要求。
本规则第 9.0.3 条参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编写了发包人总体要求,做为项目清单的总说明,描述建设项目总体需求、目标等,详细内容在项目清单的发包人 要求中描述。
2.1.5 本条规定了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除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不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这是与施工总承包工程量清单的主要区别。
第3.2.5、5.0.2条规定了可行性研究批准或方案设计后编列项目清单的,发包人可不列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及价格。
其工程数量及报价仅作为评标时评判其报价合理性的参考。虽然初步设计批准后编列项目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可依据初步设计图纸准确计算,仍不是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的理由。
如果发包人要以施工图项目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应当采用施工总承包。
2.1.6 本条规定了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计价的前提条件。
FIDIC银皮书提出,EPC/交 钥匙合同条件不适用于“投标人没有足够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 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的项目。 
但在工程实践中,不少发包人为赶进度,仓促上项目,对于项目都没有做初勘,或初步设计仅为报批,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大,因而提供给承包人的资料十分有限或不准确,或者给予承包人的投标时间很短,承包人来不及详细消化业主提供的资料,或者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来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在此情况下,却要求承包商报出固定总价,是严重不合理的。
为了短时间内完成招标,这类的工程项目一般采用费率招标、预算定案模式。 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由发包人指定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在此基础上根据招标费率、定额计算造价,签订所谓总价合同。
剥夺了承包 人根据其经验和能力进行项目策划、优化设计、选择设备、制造工艺和施工方案的权利,完全背离了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初衷, 这类项目应当采用施工总承包。
附件: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征求意见稿).pdf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pdf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DnMH2UGLmqri7Y38LB3Buw?pwd=fkev 提取码: fkev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
2023年3月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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