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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了“燃”】因他人施工破坏管道导致燃气爆炸,为何燃气公司也要担责?

时间:2020-06-29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作者:阳光所油气事业部 张杭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案了“燃”】栏目往期链接:

1、燃气公司怒怼市场监管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是否已超法定时效?

2、特许经营权被认定侵权却无赔偿?燃气公司到底哪一环节出了错

3、开发商未支付燃气工程建设款,燃气公司可否拒绝向该小区居民供气?

4、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燃气工程,后果很严重

编者按:城镇燃气管道因第三方施工造成破坏甚至导致燃气爆炸的事故屡见不鲜。在这些事故中,燃气公司稍有不慎就会面临巨额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燃气公司承担20%损失的赔偿责任,或许能够给燃气公司带来启示。

一、本案当事人

原告夏某

被告A市通信公司

被告电信A市分公司

被告南方燃气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

A市通信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主要经营通信管道、移动通信、传输设备的安装、工程设计、施工及维修等业务,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姜某,施工队队长为龙某。姜某、龙某无相关资质。电信A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分公司)是央企的分支机构,设销售服务部、网络部、综合部,网络部负责全县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南方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主要经营管道燃气供应等,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供气管网竣工后,经A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验收合格,主管直径16cm,燃气主要成份为甲烷、乙烷、丙烷。

2014年年初,电信分公司与通信公司项目部签订通信项目施工简易合同、设备安装(单项)工程合同、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约定由通信公司项目部承包该电子防控系统的建设施工。通信公司项目部将该建设工程交由施工队施工,队长龙某负责,2014年2月25日开始施工。

2014年2月底,A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占破道燃气管理股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通信公司施工人员未经批准占破道施工,该局工作人员两次现场制止。2014年3月31日18时许,龙某组织施工队到A市某街道的通讯电杆处施工。施工队员均无相关资质。在施工过程中,电信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到施工现场。18时20分左右安装防雷角铁,龙某查看电杆西侧3.3米燃气管道警示标识后,将防雷角铁紧靠电杆北侧放置,由其他施工队员用锤往下敲角铁,18时25分左右,龙某发觉有气体顺角铁冒出,立即停止施工,向电信分公司、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打电话报告报警。18时38分左右,县110处警来到现场,18时50分左右燃气公司抢险人员来到现场,立即关闭了进气和回气阀门。之后消防、住建、电信、市政等部门相关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在现场设置警戒线,疏散群众,告知群众不要点火、不要吸烟。

19时20分许,在燃气公司员工确认燃气阀门已关闭到位、仪器检测泄漏点燃气浓度趋于安全时,公安、消防等部门大部分人员陆续撤离,留少数工作人员现场警戒。

19时30分左右,离燃气泄漏点16米左右房屋的业主夏某在一楼卫生间洗澡,夏某打开卫生间外液化气钢瓶阀门后,进卫生间拧开热水器开关,当即发生爆炸,产生巨大火球,将夏某烧伤。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伤者夏某送往人民医院抢救,A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公安等相关单位抢险。夏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人身损失共计766588元。

A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联合调查组调查结论认为,燃气泄漏点地表为大理石铺盖,地下土质疏松,泄漏燃气不能从地表向空中扩散,从疏松土壤中向周边扩散,涌入夏某房屋一楼卫生间积聚,遇热水器点火时爆炸

三、争议焦点

三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责任如何划分?

四、法院观点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通信公司、被告电信分公司、被告燃气公司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三被告应对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通信公司是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保护措施,冒险强行施工,毁损地下燃气管道,是造成燃气泄漏、导致燃气爆炸的主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应对燃气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电信分公司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的合同义务,是造成燃气泄漏、导致燃气爆炸的次要原因,具有过失,应对燃气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次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燃气公司是管道燃气经营者,铺设燃气管道时回填土未分层压实,导致泄漏燃气向地下疏松土壤扩散,燃气泄漏后对泄漏燃气扩散范围估计不足,未检测到全部安全隐患,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全部排除,亦是造成燃气泄漏、导致燃气爆炸的次要原因,具有过失,亦应对燃气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

本案三被告各自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原告损害,通信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明显大于其他两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60%;电信分公司、燃气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基本相当,故该两被告应负同等次要责任,各赔偿原告损失20%。

六、律师分析

该燃气爆炸事故中虽然主要因第三方施工单位过错导致,但是燃气公司严重的运营管理漏洞也难辞其咎。燃气公司作为从事燃气领域的专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等规范要求铺设、维护燃气管道。本案由于铺设燃气管道时回填土未分层压实,以致泄漏燃气向地下疏松土壤扩散,间接导致燃气爆炸的发生。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燃气公司赔偿夏某损失的20%。

第三方施工导致燃气管道破坏,是燃气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可能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燃气公司及时获取区域内燃气管道周边施工情况,向施工单位明确燃气管道的位置、走向等,并要求其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对未经许可的非法或野蛮施工,积极向管理部门投诉、报告,以维护燃气管道的安全,避免因第三方施工导致的事故发生

但前述理想情况是在诸多主体尽力配合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现实中,很可能施工单位不理会、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从而导致燃气设施破坏,造成燃气事故。燃气公司在处理各种应急抢险抢修事故时,应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到岗指导安全管理,对员工加强培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确保燃气管道运行的安全,避免发生类似本案的情形。

从本案引申开,燃气公司是否能够以第三方施工导致燃气管道破坏、造成燃气事故为由向施工单位或业主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呢?答案当然是可以的。但在现实情况下,燃气公司也有苦衷,比如政府的民生工程导致燃气管道破坏,在此情况下,燃气公司基于多方考量,很难向政府方主张权益,这样的困境如何解决,其实是政府、燃气企业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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