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大型公司窃取同行压缩机秘密,被判刑!最高检发布最新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国内某大型公司窃取同行压缩机秘密,被判刑!最高检发布最新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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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内从各级政府到社会各界都高度重视。为什么近年来大家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了呢?因为我们现在处于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灵魂,创新关系着企业发展的命脉。而要保持创新的活力,加快国内知识产权发展是重中之重。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综合履行检察职能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包括湖北双某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茹某鹏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事实上,在压缩机行业,此类案件并不罕见。此前检察机关发布的“2016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南京科某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这一方面要求压缩机企业遵纪守法,合规经营,不可在产品、技术上走“歪路子”;另一方面,也提醒企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公司商业机密泄漏,造成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三:湖北双某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茹某鹏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单位犯罪 解除查封 赔偿和解
【要旨】
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商业秘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经单位决定,以盗窃、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所得利益归属单位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兼顾案件办理和涉案企业合理诉求,妥善处理企业正常生产需求。
【基本案情】
沈阳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某集团)的子公司,经授权使用沈某集团选型软件、鼓风机图纸和技术数据生产鼓风机设备。茹某鹏为沈阳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阳某明系湖北双某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某鼓风机公司)销售副总经理,殷某系双某鼓风机公司技术部员工。
2015年1月至2020年8月,茹某鹏收受阳某明的财物,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 非法使用沈某集团的选型软件进行选型,窃取沈某集团鼓风机图纸和技术数据,直接或经修改后发送给双某鼓风机公司技术部员工 殷某,殷某接收后 用于本公司的鼓风机生产,茹某鹏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11万元。双某鼓风机公司利用茹某鹏发送的图纸及技术信息,生产出相对应的鼓风机产品17台并对外销售,给沈某集团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50余万元。
经鉴定,沈阳市公安局在茹某鹏U盘等处提取的 “压缩机生产图纸”等具体技术信息与沈某集团拥有的“G408(SV6-M)置换气压缩机生产技术及鼓风机核心部件生产技术”等技术所涉可比对秘密点的具体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沈某集团的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8月19日,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报案后,以茹某鹏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立案侦查。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茹某鹏通过盗用其他员工账号登录内部加密系统等方式,窃取了包括鼓风机图纸、技术数据在内的关键核心技术信息,提供给双某鼓风机公司用以生产,获取非法利益,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建议公安机关改变侦查方向。
二是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就鉴定机构选择、涉案产品查找、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等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将取证范围扩大到技术信息的接收方、使用方,组织专家就技术图纸的同一性鉴定、三元流单级鼓风机技术难题、双某鼓风机公司的现有技术能力等关键问题开展论证,最终查明双某鼓风机公司不具备相应的选型能力和研发能力。
2021年3月10日、4月15日,沈阳市公安局先后以茹某鹏、殷某、阳某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沈阳高新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3月12日、4月21日,沈阳高新区检察院先后依法对茹某鹏等三人批准逮捕。
2021年6月至7月,沈阳市公安局先后以茹某鹏、阳某明、殷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沈阳高新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准确界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依法追诉追漏。 本案中,双某鼓风机公司决定以商业贿赂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涉案产品由公司生产,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检察机关依法追加双某鼓风机公司为被告单位。
二是促成赔偿和解。 为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促使双某鼓风机公司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庭审前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决定在风机制造技术等领域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合作关系。
三是依法准确适用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被告单位使用窃取的商业秘密所生产的9台鼓风机设备。办案中发现,被告单位与不知情的第三方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由于设备被查封无法正常履行,影响到下游企业承接的某国家重点项目正常推进。检察机关充分听取相关各方尤其是权利人的意见,考虑到本案证据已经固定完毕、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权利人允许双某鼓风机公司继续使用相关技术信息等情况 ,及时建议侦查机关解除查封。
四是建议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针对沈某集团暴露出的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短板,建议其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安装内部监控系统硬件设备,对加密软件进行必要升级。
2021年8月18日,沈阳高新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双某鼓风机公司和被告人茹某鹏、阳某明、殷某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2日,沈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双某鼓风机公司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茹某鹏、阳某明、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全面评价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内容庞杂、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应及时就涉案行为性质、非公知性鉴定、同一性鉴定等关键问题提出取证建议。对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商业秘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经单位研究决定,以商业贿赂方式收买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获取商业秘密,所获非法利益归属单位的,依法认定单位犯罪,追究涉案单位和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依法准确适用查封等强制性措施,保障相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本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兼顾了案件办理与涉案企业合理诉求。在公安机关取证完成、侵权人与权利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建议公安机关解除查封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2016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南京科某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被害单位南京尚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某公司)系一家生产空气压缩机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的中小型空气压缩机拥有系列自主知识产权,打破了国外长期垄断,填补了国内市场空白。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单位南京科某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斯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静为获取尚某公司商业秘密,以高额利益收买该公司员工龚某方,被告人龚某方利用负责管理技术图纸的便利,多次秘密窃取尚爱公司83SH、09WM、09SH、35VZ等多款型号压缩机技术秘密图纸并拷贝至私人电脑。随后再通过QQ传输、U盘传递、打印等方式,将图纸交给被告人梁某静。科某斯公司利用所窃取图纸,生产出“科某斯”牌K1、K2、K3、K4VZ等与尚某公司系列产品对应型号多款空气压缩机,同时还利用尚某公司原销售人员和渠道在市场上销售侵权产品,造成尚某公司产品销量直线下降,直接损失120万余元,间接损失近千万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立案,2015年6月30日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12月8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以被告单位科某斯公司、被告人梁某静、龚某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6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科某斯公司、梁某静、龚某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科某斯公司罚金40万元;被告人梁某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龚某方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单位)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侵犯民营经济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对空气压缩机行业具有重大影响。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案件侦查,提出取证思路。检察机关针对公开专利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点、罪与非罪的争议点,结合机械制造业特点,提出生产同型号成熟稳定的机器产品仅有专利远远不够,必须要具有能实现专利及其他产品性能的更加详细具体的尺寸、参数、公差等商业秘密,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技术结构公开不影响商业秘密认定的具体情形,为本案定性和搜集证据指明方向,也为后期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进一步强化核心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实地勘查,咨询专家学者和行业协会意见,在鉴定意见中补充明晰了如何区分专利与商业秘密的详细内容和依据。同时根据难以从被害人单方直接测算损失、难以测算获利的复杂情形,科学确定了以“被告人销售侵权产品数量×被害单位单个产品净利润”认定重大损失的方法。针对庭审期间被告人突然翻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突发情况,检察人员通过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建议法庭进行实物比对等方式有力举证、质证,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被告人也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出检察机关在经济转型发展关键时期,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有力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保障了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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