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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明确:以下清单支出不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附解读!

时间:2024-04-18 来源: 浏览:

已明确:以下清单支出不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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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安全成为一种价值观!

已明确:以下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1.“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2.防爆工器具(如防爆工具、防爆掀等工具)购置支出;

3.生产类装置及通用附件的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

4.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5.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

6.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7.重大危险源起火、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善后处理等费用;

8.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

9.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环保治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支出;

10.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后委托第三方实时监控运营支出。

1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1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13.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 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防外);

14.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15.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16.“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17.根据环保要求需定期开展的泄漏与修复(LDAR)检测费用

17.压力容器反应釜清理费、又车维修费及保养费用;

18.生产设施、普通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19.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20.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21.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薪酬、社保、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2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2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生产设备、运行成本等。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 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行业的属性内涵本次修订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行业属性范畴,明确其适用范围不含危险品销售和使用。基于在港口领域,危险品的范畴还包括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等国际公约中的物品,在原办法第四条“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表述中增加“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品储存企业,是指从事危险品储存活动的企业。“不含销售和使用”是指从事不储存危险品的经营企业以及危险品使用企业不属于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5%提 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 取。

[解读]

本条是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近几年,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重特大事故频发,2015 年 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合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65 人。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死亡 78 人。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一旦发生事故会导致群死群伤,负面影响和心理冲击巨大,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分析,间接导致事故原因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进一步防范遏制危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本次修订提高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 4%上调到 4.5%: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 2%上调到 2.25%;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 0.5%上调到 0.55%超额累退计提举例说明: 比如某危险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营 业收入为 1200 万元,其中 1000 万元按照 4.5%提取,剩余的200万元按照 2.25%提取,然后相加。 计算方式如下:

M <1000万元,按Mx4.5%计提;

1000 万元<M<1亿元,按1000 万元x4.%+(M-1000 万元)x 2.25%计提;

1亿元<M<10亿元,按1000 万元x4.%+(1亿元-1000万元)x2.25%+(M-1亿元) x0.55%计提;

10亿元<M,按1000 万元x 4.5%+(1亿元-1000万元)x2.25%+ (10亿元-1亿元) x0.55%+(M-10亿元) x0.2%计提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条修订,扩大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预案制修订、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定校准等支出内容基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19]11号),本次修订将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以提升危险品领域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防范化解危险品领域系统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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