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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试验进行中发现PI的临床试验经验不够3个,怎么办?

时间:2023-07-13 来源: 浏览:

讨论:试验进行中发现PI的临床试验经验不够3个,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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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规定》第二章条件和备案的第5条对研究者的资质提出可要求,“(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 主要研究者 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
II期注册临床试验在某家site进行中,开展顺利,QC发现PI既往的注册临床试验经验不够3个,都是科研类的项目。另外,该项目已经完成的I期试验也是由该PI负责的。查询了官方的药物和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系统,PI是在试验开始前就早已备案。那么,在研的项目何去何从?数据是否可接受?
讨论:
首先 这个问题属于偶发事件。在省局机构备案检查时,会对此进行评估,也会有因PI的临床试验经验不够数量而被驳回的情况。
药物和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系统是国家局官方的平台,是资质评估和认可的公示平台,而且资质评估权和责任也是在于药监部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CRO/申办方可以充分地以备案系统的信息为依据,来选择PI,并充分相信备案系统的数据。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潜在疑问,可以与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沟通和讨论,即使出现资质相关情况,也不用承担相关的责任。 试验数据是否可以接受,可通过PI资质之外的其他与数据和法规合规性来进行综合评估,不会直接因为这个原因而被否决。还有就是下下策,对于进行中的试验,更换PI。
新专业PI如何获取3个注册试验的经验,虽然是个“鸡生蛋,蛋生鸡”的循环问题,但有要求就要执行,有问题就要有方法,业内也是有解决之道的。 主要是有两种方式,
  • 通过进修和培训获得资质。一些知名的医疗机构或院校组织临床试验相关的进修和培训,这类活动安排往往持续3-6个月,结束后可以获取证明。 
  • 作为sub-I 通过参与其他PI负责的临床试验,累计试验经验(数量),提供授权分工表或试验参与证明作为支持依据。作为sub-I参与度和践行的深入就难于评估了。临床试验没有结束前是否可以作为累积的项目经验的依据?
最近出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其中“ B2.3主要研究者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该要点 被标示为“★★” 定义为 关键项,这条的 核查方法是“查看职称证明及参加药物试验的证据”。 但上述这些方式和提供的依据的被认可度取决于检查部门的评估,我们就不用替监管部门操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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