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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和领导们,这样做也被你追究责任,你的心不痛么?

时间:2022-03-21 来源: 浏览:

专家和领导们,这样做也被你追究责任,你的心不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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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提供信息的朋友,特别感谢提醒注意有可能封了这个公众号的朋友;但我和原创作者相信:真实是最重要的,这世界还是需要说真话的人!

今天是专家系列第23集

为避免再被类似X会X办的“蹭流量”之类的置疑,今天大白和朋友们特别选一个时间比较靠前的事故来瞎吹吹 提前声明,纯属使用信访条例的监督权利,只涉及写到的部分,不讲究全面、科学这些专家和领导们经常说的原则

2018年12月29日8时51分左右 ,在新建的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工地,发生一起 基坑内局部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约525万元

根据该调查报告披露出来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由上海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闵行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委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专家参与对事故直接技术原因的认定

事故直接原因: 坑内临时边坡挖土作业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分级放坡,实际放坡坡度未达到技术标准要求,当发现存在坍塌风险时采取措施不力,导致事故发生,造成3名作业人员死亡。

事故间接原因: 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相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共追究30人责任,其中3名人员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其余人员被建议行政追究责任或者行政处罚

但非常遗憾的是留下工作痕迹的若干人也被处罚

原创系列文章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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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集:这样式儿局长,这样式儿的专家,你违法了!
局长第2集:这个法盲的应急局长,收拾他冤不冤?
局长第3集:局长那些事儿之专项检查-制氢 局长第4集:局长,你别再整红头文件来通报批评我了!
局长第5集:这个局长,说你有担当好呢?还是说你抢锅背好呢? 局长第6集:敢问局长,这样真的好么?你说行就行说不行就不行?

局长第7集:局长,小心风大闪了舌头! 局长第8集:局长,你可能又违法了。

局长第9集:37年都没落实的政策,你造么?

局长第10集:看局长把执法人员逼成啥样了?

局长第11集:这局长,净把事儿往大了整!

局长第12集:这个处罚太疯狂,主体都敢错了!局长你还想咋样? 局长第13集:就这局长,能把事情做好才怪了!

局长第14集:这种应急局出来一个收拾一个!

局长第15集:应急局,你又错了!

局长第16集:EHS领域大事儿发生了,大家多加小心吧!

局长第17集:XX局,请停止你这非法的做法!

局长第18集:创新不要紧,不能害了人!XX局,你过份了

第1集:请教国务院安委办专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究竟缺少多少项?

专家第2集:这样式儿的专家,你违法了! 专家第3集:这是哪些专家干的,站出来走两步! 专家第4集:专家,就这水平还来指导企业?你的脸咋就这么大呢!
专家第5集:请专家出来走2步,这个也是特种作业么?
专家第6集:这么牛逼的专家,这整改意见你也拿得出来? 专家第7集:这球踢得!还有谁?不止专家被打脸...
专家第8集:也曝光下,有这样的媒体和专家主导,还执什么法?你还咋守法?
专家第9集:这专家,雷不死你,算我白说!这些你到位了没有?
专家第10集:这个专家有点料,真心支持!
专家第11集:看这些专家,把企业搞成这样了!咋怼他?有官方权威回复来了 专家第12集:安全为什么搞不好,胡说八道的专家太多!
专家第13集:有的专家讲课要钱,这个专家讲课要命啊!
专家第14集:专家说:用手去试有没有电,究竟咋回事儿?
专家第15集:重大隐患?这个肯定是?出乎意料!
专家第16集:安全生产为什么做不好?看这个就知道!
专家第17集:安法这BUG?! 专家第18集:4月1日实施,问题有不少!
专家第19集:不按套路出牌,你让企业咋办?
专家第20集:丑陋的专家!
专家第21集:我的眼睛就是理!让企业八管八必须,真能说得出口...
专家第22集:这个专家,你在全国出名了!
第1集:这样的执法人员不被追究责任,天理呢! 执法第2集:2.26犯事儿,执法人员用3.1生效的刑法来处理,咋想的? 执法第3集:谁在检查你?谁在罚你?可能大部分是这些人在违法执法! 执法第4集:执法人员请你站出来走两步,这是重大隐患么? 执法第5集:执法的,就这水平还来指导企业?你的脸咋就这么大呢!
执法第6集:你碰到过这样的执法么,他可能被扒皮!
执法第7集:在这样的专家主导下,你这是执的什么法?
执法第8集:4元行政处罚,太好了,为这样的执法点赞!
执法第9集:这个好!4元的行政处罚,真是不以罚款为目的! 执法第10集:为应急点赞!真的不以处罚为目的!这次是涉及5-10万。
执法第11集:执法的朋友,别瞎罚了!83万元呐
执法第12集:谁上?谁下?是个问题,而且是大问题!
执法第13集:执法的朋友,别瞎罚!5万元也是钱呐!
执法第14集:安全生产条件,没一个企业具备! 执法第15集:这国家级回复,直接指挥造假!老有意思了?哈哈哈
执法第16集:就这水平,还执法?还执法手册? 执法第17集:一个是真敢罚,一个是真敢认!应急局你还能违法到啥地步......
执法第18集:再说一遍,为什么这是一个违法的处罚?!可悲的是很多家都被罚过的...
执法第19集:又罚错了,谁干的?!不看这个你就不知道?你也这么被罚过么?
执法第20集:真心话,三大靠不住你如果不知道的话,赶紧离职吧!
执法第21集:XX局,别瞎罚,又错了!
执法第22集:亮瞎我的钛合金眼!主体都错了,你还敢罚...
第1集:考注安的兄弟,不要有梦想,还是这里靠谱!随便分析下2道注安真题。。 注安第2集:还有王法么?还有法律么?|注安考生的困惑是一个不想解决的难题!
注安第3集:看看注安考试乱到啥地步了? 注安第4集:说说注安的利益链!
第1集:应急部门领导那些让人迷糊的官方回复......事故! 事故第2集:燃气爆炸事故中的这些平民英雄和部门,值得我们点赞! 事故第3集:北6.13 重大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反映出的这些信息让人心悸!
事故第4集:11人被刑责,包括1名中管干部、11名省管干部在内的35名公职人员受处理,十堰爆炸处理结果来了,应急还是想被追责! 事故第5集: 【几点愿望】写在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形成之前 事故第6集: 这样的事故调查必须置疑! 事故第7集: 大连燃气爆炸事故反转了?!咱们摆摆龙门阵。 事故第8集: 致“大连发布”的一封公开信&燃气爆炸事故追责13问 事故第9集: 组长把自己免职!?8死5伤燃气爆炸事故,该追责的还有谁?站出来走两步!
事故第10集:一起死亡6人的事故调查报告,竟然存在这些问题! 事故第11集:不能忘却的事故,究竟咋了?
事故第12集:真背锅!这么看调查报告更清楚+明白&兼谈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事故第13集:正式通知:这个教科书式报告有问题!
第1集:这文件,真没谁了!这背的不是锅,这个是背铁锅、铁背锅,一出事铁定背锅!
政策第2集:这里爆炸那里爆炸,但民以食为天,餐饮业可燃气体谁来管理?这个地方有说法了 政策第3集:部长说的这些信息更值得关注!这些才是需要改进之处... 政策第4集:领导,你草率了! 政策第5集:你们,这是真不讲武德啊!安全能干得好才奇怪呢 政策第6集:向总书记敬礼!考察时不忘安全。友情提醒这些领导一定要戴好安全帽! 政策第7集:成天怪管行业不管安全的应急部门,先检讨下你自己吧! 政策第8集:企业的兄弟,这个才是真的对大家最利好的消息! 政策第9集:应急部门领导这回复,你满意么?反正我不满意! 政策第10集:新安法实施后最该注意的2件事,别害了自己! 政策第11集:这个事故是不是该追究责任?应急局站出来走两步,你不能白花我们纳税人的钱! 政策第12集:应急局,你得缓罚且指导;罚不是目的,但指导一定要到位,现场这个罚不罚?如何指导? 政策第13集:好好说人话不行么?看这个逗逼的官方回复 政策第14集:应急局,你咋能这样!?你让我咋整改!
政策第15集:安法的释义有没有法律效力!? 政策第16集:又有6种化学品公安直接监管-易制毒最新目录发布!小心别踩线!!! 政策第17集:这几个标准不废止,继续执行!关键是可能会牵涉刑事责任! 政策第18集:这个规定,是让人执行呢?执行呢?还是执行呢?
政策第19集:这个重中之重的责任制你有没有?
第1集:严正声明?这严正咋感觉没到位呢?
杂谈第2集:30万元在这里等你,就看你有没有脾气!
杂谈第3集:依法依规处罚才能让企业真正服务-给媒体和应急局的公开信&此次为企业发声!
杂谈第4集:康师傅!你在安全行业“出名”了! 杂谈第5集:新安法最坑谁?
杂谈第6集:这个搞笑的建议?竟然被采纳了,哈哈哈
杂谈第7集:安全人,不用再纠结这个证明!
杂谈第8集:文书上写安徽省南京市,过份么?还有更过份的,你不看都不知道!
杂谈第9集:应急招人嫌,连公务员招考都不满开考条件!?你品,你细品
杂谈第10集:典型的非典型违法!应急局你咋整的?
杂谈第11集:因为疫情通缉上海人!?这样式儿的,我瞧不起!
杂谈第12集:活久见,专家也上当?所以我们可不能上专家的当!
杂谈第13集:正式向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安全生产办公室道歉
杂谈第14集:尽职免责有希望了!赶紧看,这个是官方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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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抄一下 事故调查报告中的痕迹性表述及对照一下该人的结论

1.12月25日15时24分,金外滩公司18–03地块项目部 安全监理冯正洋 在名称为“18–03地块安全、质量”的 微信群中发布 5号楼北边边坡的照片和“上下边坡落差那么大,有人安排怎么处理吗”的信息。

调查报告结论: 冯正洋,金外滩公司18–03地块项目部安全监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不到位。当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未按相关规定落实监理职责,仅在口头和微信群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监督落实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其行为 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法对冯正洋 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

大白和朋友们的点评: 安全监理不开单,口头在微信群里说说,所以 被刑事可能是罪有应得 。而且从 文字上并没有要求整改 ,不论是文字表述还是其含义都值得我们思考,既然未要求整改,监督整改落实就更无从谈起。
但是 调查组的领导和专家对于已经行转刑的监理,建议采取行政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就有些过份了

2.12月27日9时4分,七建公司18–03地块项目部 安全员陈爱骏 在名称为“七宝万科项目组群”的 微信群中发布 照片和“钢筋棚南侧需放坡降低高度,材料堆放有坍塌风险”的信息。9时10分,又发布照片和“基坑底部还有施工人员,需 立即撤离人员采取措施 ”的信息。

这篇文章我们只展开本案中最为冤枉的安全员部分

调查报告结论: 陈爱骏,18–03地块项目部安全员。作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现场监督不力,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情况没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未能有效消除现场事故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另: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法对陈爱骏 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

大白和朋友们的点评: 作为施工公司的安全员,发现了与本起事故密切相关的问题,提出了有可能避免本起事故的撤离建议,作为一个理应是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员,其职责本身值得商榷 ,消除现场事故隐患是不是他的职责值得怀疑,而且还有一个形容词“有效”,但无论如何, 作为现场检查的发现没有形成痕迹性的文字资料,非常遗憾。
对于 调查组的领导和专家来说,既然在上部分文字中明确了记大过这一行正措施,在下半部分重复提实属无必要的重复
还有一种可能,会不会采取记大过之外的行政措施,有可能!行政处罚有一事不二罚,你这行政措施要搞啥?一事两措施?
而且对 安全员建议进行行政处罚? 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对待实属过份,按从业人员来对待?(这个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法2014版实施中,处罚从业人员的条款还没有写进去)
不会是建议按特种作业人员来对待吧? 领导和专家们能不能蠢到这个地步?你猜,你使劲猜!
在合法的框架之内, 似乎只能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处罚 ,那么我们看一下处罚条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无名之冤枉 ,领导和专家们看来是认为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上从安法上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是中层领导,安全员是基层的人员
就算是当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只能依法去履行安法的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换句话说, 真要给安全员扣一个符合安法的有责任的帽子,需要和这7项对标下,而且要在调查中把安全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链条锁定 ,但你的定位既然说是隐患,那么排查和提出建议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你让人家去消除!不好意思,安法没这么写
2014安法消除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关,
领导和专家们是要把安全员的地位非法升级到天花板的节奏啊!
事故调查组的领导和专家们,你们是安法的法盲吧? 而且还要“有效”消除
建议你们先把安法和你这个调查报告的依据学学清楚再随便加形容词吧!
随便给领导和专家们普下法,2014版安法一共涉及8处“消除,涉及的主体一共包括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随便给领导和专家们普及上语文知识,安法中对这3类主体职责不同,有的加了副词....
算了,不再拓展,否则大家会看出来你们某个小角度来看还可能是“文盲”
而且,一个安全员,2014版安法里没设计职责,如果他的单位规定了检查结果在微信群中提交或者没规定目前调查报告里被追究责任的职责呢? ............

3.12月27日9时5分, 冯正洋 在“18–03地块安全、质量” 微信群内发布 照片和文字信息“这个边坡上下7、8米高,下面的人在施工,有什么保证措施吗,一直在说,没人回答吗”。12时41分, 又发出 “5号楼暂时不挖土,先把临边做一下”的 信息

事故报告结论:同1
大白和朋友们的点评:同1

4.12月27日上午,七建公司18–03地块项目部工程师童继龙向项目经理顾逢祥指出存在坍塌风险,并同聚联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浩堂3人到现场查看情况。顾逢祥安排人员移走部分堆放的钢筋、木方等材料。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封闭作业现场。

童继龙事故报告结论: 童继龙,18–03地块项目部工程师。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失管,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另:无
大白和朋友们的点评: 事故调查组的专家们上下文的写法并不一致,童经理的行政措施写在上面,但后面并无建议某局去行政措施,很有意思
当然,就算大白和朋友们从不高估这些领导和专家们的水平,但4的写法和1、2的写法相比较的话,最起码得保证统一吧!

顾逢祥事故报告结论: 顾逢祥,18–03地块项目部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和现场管理不力;对现场挖土作业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情况放任不管,且继续组织进行下阶段作业;在接到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的报告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力;当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法对顾逢祥 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

大白和朋友们的点评: 实际上顾逢祥还被住建部吊销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当然这个是事故调查报告之外的事情;和1一样的异议,既然刑事了,还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是啥做法呢?

5.12月28日13时18分,万筠公司人员 顾飞 在名称为“18–03万科施工群”的 微信群 中,对金外滩公司18–03地块项目部土建监理汤雪锋讲“结合早上几张照片,现场几处底板工作面临坡处,控制好边土高度、放坡、警戒线等,保障好基坑施工的工友安全”。13时27分, 汤雪锋回复“收到”

事故报告结论:
大白和朋友们的点评: 从文字上看,顾和汤与后来事故都有关联,并且顾应有领导职务,但调查报告中并没有对这两人做出结论,调查报告中反映的是这些动作都没有作,但依事故调查组领导和专家们的这个调查报告的作风,这2个人咋能跳出责任追究的圈子的?真心不知道。
严重怀疑,事故调查组的领导和专家们把这2个人遗漏了!要么遗漏了调查要么忘了把2人的调查结果写上
作为秉承不讲究全面、科学宗旨的草台班子的文章,不再展开,但 还是禁不住问一下调查组的领导和专家: 间接责任中的“安全责任制”是个什么东东? 2014版安全生产法明确的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而且调查报告全文之中安全责任制提了4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了2次(实际上这个提法是2002版安法的,2014版已经把“度”字删了,安全生产制度这个提法得退回到2014年修正以前,你们是要开历史的倒车么)。
更让人苦笑不得的是-调查报告全文中竟然只有一次提到彼时正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TM该死的概率!!!
作为群众监督的建议, 上海市能不能把这起事故调查报告组成员和专家姓名公布出来?
有知道大白和朋友们认为这起事故调查报告最不该被如此处理的安全员现在是什么情况的么?知道的辛苦在后台回复下我们
至于被建议刑责的3个人,调查报告中也存在疑问,如果大家有兴趣想听大白和朋友们分析的,公众号回复下“刑事”2个字 大白曰:“肉食者糙,胡说八道”

说明:本句仅就本文论证过的部分而言,不要和X会X办一样,过于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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