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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十省市出台居民气价调整方案大梳理

时间:2020-07-27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2018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通知要求,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提出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考虑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1%降低至10%,各省市的现行非居民基准门站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统一公布了并轨后的“各省(区、市)基准门站价格”。

通知要求,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同时,明确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

那么,各地落实情况怎么样呢?笔者对相关省市公开发布的政策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10个省市发布有关文件,明确了相关要求,相关地市出台了价格调整意见,其他省市正在开展相关工作;

2、陕西、河北等地单独出台了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并发布了省内各城市区的城市门站价格,加价幅度在0.165元/方-0.5元/方;

3、已开展配气成本监审的省市,本次调价运用了配气成本监审结论,如陕西省,山西省,湖北省要求未进行成本监审的城市不得调价;

4、从目前发布的调价方案来看,居民气价第一档每方气最少涨价0.1元,最高涨价0.35元,涨幅5.78%-16%。

5、与各地门站价格相比,居民价差每方气最小为0.48元,最大为1.15元。非居价差最小为0.73元/方,最大为1.78元/方。

各省民用气调整情况见下表(点击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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