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引用法律》系列①:如何规范表述法律文件的简称
时间: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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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小编按】
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助理郭继良著《如何引用法律》一书近期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该书是我国首部体系化地研究引用法律问题的专著,针对“引用法律”这一法律职业群体日常工作中最为高频的需求,围绕“如何引用正确的法律条文”和“如何正确地引用法律条文”,梳理了法律实务中引用法律不规范、不严谨、不准确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了规范引用的方法和路径。 法信公号推出《如何引用法律》系列,从该书摘编若干篇目,以飨读者。
例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点评: 例1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可省略,介词“有关”及定语和中心词之间表示领属关系的“的”属于简称中的冗赘信息,应省略。“民法典”是该文件名称的重要特征,属于基本信息,以保留为宜。例1的简称可改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类似的瑕疵简称还有: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为“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等。
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 点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宜简称为“反法”,理由是:(1)“反法”这一简称过于简略,未揭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涵和特征;(2)容易产生歧义,“反法”会使人误以为是“反面的方法”“反对的方法”甚至是“反法西斯”;(3)会与其他几部名称中含有“反”字的法律简称混淆,如《反垄断法》《反家庭暴力法》《反分裂国家法》《反间谍法》《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食品浪费法》《反外国制裁法》等。
例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执行解释》)。 点评: 该简称不妥,一是“执行”两字未揭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涵,二是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的简称混淆。类似的瑕疵简称还有: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问题解释”,等等。
例4 对于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发了以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年10月10日,法(刑二)发〔199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1月8日,法释〔199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年4月24日,法释〔2019〕6号)。 点评: 这五件司法解释的名称相同或相似,难以区分,可以简称为“1991年减刑假释规定”“1997年减刑假释规定”“2012年减刑假释规定”“2015年减刑假释规定”“2019年减刑假释补充规定”。一般来讲,从全称到简称是做“减法”,但必要时可以做“加法”,即加注法律文件制定或修改的年份。这样,既可以对关联性文件作出有效的区分,又可以标明司法解释的制发年代,体现这一组文件之间 的演变、承继关系 。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类似例4的关联性文件不少。如果需要在同一部书中反复地提及这些文件的简称,采用这种方法效果比较好。
例5 某刑法罪名精释图书在同一页内出现《解释》《“两高”的解释》《“两高”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在前面交代了这三个文件的简称,即分别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点评: 例5中三个简称为“弱识别力简称”,都未揭示司法解释的主旨,且差异不大,读者容易搞混。分别简称为“审理诈骗刑案解释”“办理灾害刑案解释”“办理机动车刑案解释”较适宜。
例6 某审判实务专著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12月18日),简称为“《意见(一)》”,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6月18日),简称为“《意见(二)》”。 点评: 例6中的简称虽然使得文件名称由冗长转为简短,读者却无法弄清楚“《意见(一)》”“《意见(二)》”到底是指哪一个意见,或以为两文件为系列性文件。如果以简称揭示其主旨,分别改为“办理毒品案件意见”“办理麻黄碱案件意见”,效果就好得多。
例7 文件的文号 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行他字第192号批复、〔1999〕行他字第11号批复,〔2001〕第23号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制发了法发〔1997〕15号文件,……该文件虽然后来被废止,但是其思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发〔2007〕12号和法办〔2007〕396号文件中得以延续。”
例8 文件的条文数 国务院于2005年2月19日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共36条,被媒体称为“非公经济36条”;国务院于2010年5月13日再次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也是36条,被称为“新36条”。
例9 会议的召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的三个审理毒品案件座谈会形成的纪要,均以座谈会召开地来命名纪要的简称。如2000年1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后形成《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0〕42号),简称“南宁会议纪要”;2008年9月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后形成《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简称“大连会议纪要”;2014年12月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会后形成《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简称“武汉会议纪要”。 上述三个座谈会及三个纪要,正式名称都十分相似,使用简称更有利于区别表述。
例10 会议的序列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的三个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形成的纪要,有的以会议的序列编号来命名纪要的简称。如2015年12月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后形成《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简称“八民会纪要”;2019年7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后形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因这次会议在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之后,故简称“九民会纪要”。 点评: 由于只有一部分人熟悉此种简称所指向的法律文件全称,故此种简称首次出现时应以脚注形式注明其正式名称。此种简称毕竟并不严谨,故不宜加书名号,而应加引号。
例11 某书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点评: 例11中的三件司法解释,名称结构大致相同,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主题词+文种形式,按理说简称应大体一致,保持协调。但例句中的简称却五花八门,参差不齐,仅就三件司法解释共有的元素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和“若干问题”有的保留,有的未保留;文种形式“解释”有的为“司法解释”,给读者一种混乱不堪的感觉。改为:《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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