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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把干消防的人搞得多多的,问题来了,怎么搞?

时间:2022-11-11 来源: 浏览:

应该把干消防的人搞得多多的,问题来了,怎么搞?

靠山屯闲话
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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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儿消防,聊点公益,读几本书,认识几个人,讲个小故事,偶尔高科技一下,人生如此美好,让我们相遇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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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的话:

把拥护我们的人搞得多多的,把反对我们的人搞得少少的,这是一句很有名的话,同时也非常有实践价值。

类似的道理,把干消防的人搞得多多的,并且这些人还在快乐地干消防(拥护我们),那消防的事儿就不愁干不好了。

以下内容来自于公众号《安全合规》,作者:洪卫栋。是《消防法》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建议系列讲座中的一部分内容,供参考。

一、火灾预防组织的范围、种类及权利义务

这里的火灾预防组织主要是指承担火灾预防工作的社会机构,包括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及其他火灾预防的组织。它们的壮大和发展必然对火灾预防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在现行的消防法里面只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定的比较单薄。因此建议如下:

一是要大力发展社会消防培训机构 。今后的主体责任条款,必须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工、特种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专业化的培训,如果没有专业化很强的社会消防培训机构提供专业化、职业化的指导,专业化培训是没有办法进行的。建议消防法要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培训进行制度设计,有些必须要体现持证上岗的要求,当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薄弱、全民自防自救能力薄弱和社会化消防培训机构没有发展空间有直接的关系。消防培训领域是当前火灾预防工作中作为薄弱的环节。

二是要大力发展火灾预防的科研机构和企业 。火灾预防一定要借助科技的力量,对于火灾预防的科研及产业,建议立法时要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参与到消防工作中来,助力火灾预防的进步。

二、应急救援组织的范围、种类及权利义务

应急救援组织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社会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这些队伍的的范围种类、权利和义务,建议在消防组织里面进行规定。

一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其他的队伍的关系 。当前,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国家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等多个概念都在政策文件中出现,这些概念没有进行界定,容易导致混肴,例如应急管理部门在企业中把企业专职消防队作为地方应急救援队伍,那么这支队伍到底由哪个主体来进行管理或者指导,当前都是非常不清晰的。改革方案中国家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到底包含哪些种类的应急救援队伍,这些队伍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相互关系如何界定,都需要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

建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该对其他队伍实行专业化的训练,引导其提升专业的能力,在有灾害事故的时候纳入统一的调度指挥体系,达到快速处置灾害事故的社会效果。

二是队伍的职业保障及荣誉体系 。队伍和人员法如果只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那么,消防法应该依据队伍和人员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其他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职业荣誉进行补充规定,形成一个整体的职业保障体系。这样才有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长远发展。

三是社会消防志愿者 。在西方国家,消防志愿者队伍非常庞大,例如日本地方的消防团体非常多,每个县市厅都有,为什么会发展得这么好?第一是随着消防安全意识的提升,大家都认为这项工作很重要;第二是从事消防行业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第三是法律制度规定提供了很多激励性的措施,比方说免税、减税、招聘工作的优先权利、免除兵役、荣誉市民,值得我们在今后的消防法的修订当中进行借鉴。

相关链接:
单位消防安全培训资料
火灾视频资料下载(附下载方法)
消防宣传月培训什么,怎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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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不恋,当下不杂,

未来不迎,纵情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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