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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评处罚|某安评机构出具7份法定项目安评报告,均被定性为虚假报告,违法所得12万元被没收,资质被吊销

时间:2023-12-23 来源: 浏览:

安评处罚|某安评机构出具7份法定项目安评报告,均被定性为虚假报告,违法所得12万元被没收,资质被吊销

安全评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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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开了一起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案例,在该案例中,某安全评价机构出具7份法定项目安评报告,均被定性为虚假报告,违法所得12万元被没收,资质被吊销。

安评刘工将处罚案例中机构名称和个人信息隐去,目的是告诫各位安全评价技术人员应引以为戒,不针对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告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行为一:出具的《阳新县鑫晟矿业有限公司阮家湾尾矿库提档升级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大冶市大箕铺镇曹坊联营铜矿地下开采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大冶市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万隆铁矿地下开采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大冶市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万隆铁矿地下开采接续工程(-410m~-620m)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阳新县鑫晟矿业有限公司帽山铜钼钨矿地下开采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大冶市大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志山铜矿-160m~-400m地下开采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黄石汇鑫矿业有限公司石家堍方解石矿地下开采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7份安全评价报告属于虚假报告;行为二: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行为三:项目组组成人员不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行为四:未完整记录过程控制情况。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六)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万元,并处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元罚款;3.书面告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机关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吊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17日

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某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告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阳新县鑫晟矿业有限公司阮家湾尾矿库提档升级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大冶市大箕铺镇曹坊联营铜矿地下开采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大冶市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万隆铁矿地下开采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大冶市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万隆铁矿地下开采接续工程(-410m~-620m)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阳新县鑫晟矿业有限公司帽山铜钼钨矿地下开采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大冶市大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志山铜矿-160m~-400m地下开采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黄石汇鑫矿业有限公司石家堍方解石矿地下开采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7份安全评价报告属于虚假报告。

吴某作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安全评价师、上述7个安全评价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1.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2.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将违法行为抄告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对吴某的安全评价师证书进行处理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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