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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罚!向居民用户收取天然气维修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罚款

时间:2020-09-30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来 源:延安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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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市价检处[2017]2号

 

当事人:延安市燃气总公司

地址: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

法定代表人:***

职 务:经理 联系方式:***

 

根据群众举报,延安市燃气总公司收取用户天然气维修费,按照陕价商发[2016]9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0月20日起已取消天然气维修费”。我局派员于2016年11月29日对延安市燃气总公司收取的居民天然气维修费进行核实调查。

 

你公司违反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6]96号)文件:“取消陕价发电[2010]3号通知中规定的每户每月1元城市居民天然气维修费,此前已收费用不退还,未收费用也不再收取”的规定。你公司向居民用户收取居民天然气维修费,2016年10月20日至11月28日共收取2615户,涉嫌违法所得38816元。

 

上述事实有收取天然气维修费统计表,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举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文件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二、没收你公司价格违法所得38816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116448元),合计155264元。

 

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155264元如数上缴陕西省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行延安分行营业部,帐号:26-901601012000456,逾期不缴,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罚款和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物价局或延安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延安市新城为民服务中心市政府综合办公楼二楼

 

延安市物价局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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