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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HSE问答】(第165期)关键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第一责任人、一人兼多家法人、非业务部门领导值班、事故责任划分

时间:2023-11-07 来源: 浏览:

【华安HSE问答】(第165期)关键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第一责任人、一人兼多家法人、非业务部门领导值班、事故责任划分

原创 华安 中国石化联合会安全生产办公室
中国石化联合会安全生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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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应当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吗?

【具体问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应当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吗?文中的表述是否妥当?按照文中的描述,是不是可以认为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条文释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工作的主要决策者和决定者,只有主要负责人真正做到全面负责,才能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根据《意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然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实际控制人,通常指虽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也是企业实际控制人。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最终的决策权。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正)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五章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所以回到问题本身,是不是可以认为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新安法释义精神,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的,才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供参考!

【问2】一人是否可以同时担任多家危化企业的法人,负责多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答】1. 一个人可以担任多家企业的法人,一个投资人可以设立多家不同形式的公司。

但是一般情况下每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厂长,实际可能是审批企业公章使用权限的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在企业的制度中,关键是解决好谁承担主要责任的问题。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主席令第88号)释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根据《意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然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实际控制人,通常指虽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也是企业实际控制人。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最终的决策权。其他负责人是指主要负责人以外的有关负责人员,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一把手以外的副职等人员。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

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就是要突出和强调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因不履行安全生产法案规定的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参考

【问3 】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请问人资部、财务部、后勤部等部门可以去车间值班吗?

【答】 参考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总体要求 第2条.主要任务:以煤矿、 非煤矿山 、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5条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参考2: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4条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企业要建立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参考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2.4 :1).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2).主要负责人要对领导干部带班负全责。

以上几个文件都明确对危化品企业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做出了要求, 但是对于企业人资部、财务部、后勤部等部门负责人能否参与带班值班皆未做出明确要求。

参考4:应急部的一个回复意见:

咨询: 我公司为危化品生产企业,工艺为复混,常温常压下进行,生产周期为长白班制8小时,在领导带班过程中,遇到了困惑,我们下午下班后,进行了生产装置停电,安全设施带电。夜间有门卫进行巡逻,但是门卫不符合领导带班的资格。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下午5点至次日8点是否还需要进行符合带班资格的领导进行带班?2020-04-09

回复: 具体规定请咨询地方应急管理部门 2020-04-13 危化监管司

那么我们再参考下面几个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1.《关于全面加强春节、两会期间化工危化品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的通知》(平应急发〔2021〕2号)第三条:严格执行正常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双人值班值守、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停产停工企业停产停业和复产复工期间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制度。春节假期和各级两会召开期间,各企业要统筹安排企业熟悉生产、工艺技术、安全管理的领导干部带班值班(不得安排财务总监、销售总监等不熟悉企业安全管理的人员单独带班值班),加强停产停业期间隐患排查治理、复产复工开车过程的现场指导和检查,严厉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 2019年《宜昌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二、资格要求:现场带班领导干部是指企业正式文件任命的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工艺、生产、设备、技术等负责人,企业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副总工程师等。企业应结合实际在本单位领导带班制度中对带班领导具体人员予以明确。

其他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类似的相关要求不再列举,参考上述文件要求,值班和现场带班是有区别的;领导干部主要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带班制”中领导干部主要是指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干部,而不是上述非专业部门负责人。后勤销售等不熟悉企业安全管理的人员一般不能作为公司总值班或独立领导值班,但可以配合总值班,参与公司值班工作。 供参考!

【问4 】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划分在什么规范有明确规定?

【答】参考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肯定要负领导责任。企业其他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一般也可能会承担领导责任或主要责任。

参考2: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结合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注意:《GB 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目前是废止状态, 仅参考。

一般情况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这个“不安全行为”的实施人就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而“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状态”的人,凡是因为上面所列的“间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般都会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

参考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7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参考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参考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年4号文》 2.8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及责任程度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承担责任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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