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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行业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精选(上篇)

时间:2022-12-19 来源: 浏览:

【重磅】行业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精选(上篇)

原创 陈新松 天然气与法律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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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陈新松、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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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领域

序号

案件名称

特许经营权

1

最高院公报案例——濮阳市华龙区A燃气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再审案

2

四川省某燃气企业擅自抵押管道资产被取消特许经营权案

3

重庆市某燃气企业因多次擅自停气被实施临时接管案

燃气安全

4

辽宁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企业被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5

重庆市出租屋内煤气中毒致两人死亡民事侵权案件——某燃气企业因违规开通燃气、例行检查后未督促整改承担赔偿责任

反垄断合规

6

贵州遵义市八家液化石油气公司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案

7

安徽省某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案

8

黑龙江七台河市住建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价格合规

9

浙江湖州市某燃气公司无损检测费用价格欺诈案

燃气经营许可

10

最高院公报案例——余姚市甬兴气体分滤厂与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许可纠纷案

2 022年又是疫情肆虐的一年,对于城燃企业又是十分不易的一年。 一方面上游气价高企而下游气价难以疏导,城燃企业有苦说不出; 另一方面在气价倒挂仍保障民生供气的同时,还要面对国家层面的收费合规专项整治,加之反垄断执法不断趋严,城燃企业的盈利空间被挤压殆尽。

此外,燃气安全整治大背景下,燃气并购愈演愈烈,部分地方政府不是选择将民营燃气企业扫地出门,就是强行“拉郎配”。 尽管面临诸多不利,部分燃气企业顺势而为,通过积极布局增值业务,营收也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增长。
为帮助燃气企业更好地应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本文从特许经营权、燃气安全、反垄断合规、价格合规、燃气经营许可等五个方面精选了行业内关注度较高的10个案例做分享并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特许经营权

1. 最高院公报案例——濮阳市华龙区A燃气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再审案

❖ 关键词:特许经营;重复授权;行政协议效力;公共利益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8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政府与濮阳市华龙区A燃气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燃气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华龙区政府授权A公司在濮东产业集聚区独家投资建设城市燃气管网,特许经营30年。A公司基于该合同已于2010年开始在濮阳市投资建设燃气管网,并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证。

2012年8月21日,濮阳B燃气公司(简称“B公司”)与濮阳市城管局签订《濮阳B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权行使范围为:濮阳市规划区及原濮阳市天然气公司已取得的其他经营区域,并随所在区域的扩大而扩大。该约定并没有明确特许经营区域的地理四至范围。

2013年12月10日,濮阳市政府委托濮阳市城管局与A公司签订《濮阳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被诉协议”)。协议第3.4条约定了A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地理四至范围。

2014年11月5日,B公司认为两份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区域部分重合,濮阳市城管局与A公司签署上述被诉协议,将已由B公司特许经营的区域又交给A公司经营,严重侵犯B公司权益,请求确认被诉协议无效。

2015年8月1日,濮阳市城管局又与B公司签订《濮阳B燃气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补充协议》,明确了特许经营四至界限。

本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濮阳市城管局与A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签订的被诉协议中第3.4条款违法,并责令濮阳市城管局采取补救措施。A公司、B公司、濮阳市城管局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2013年12月10日濮阳市城管局与A公司签订的被诉协议无效。

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最高院判决撤销二审、一审判决。

❖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特许经营协议的效力审查。由于行政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时,不仅要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此外,最高院在审查行政协议的效力时,还就公共利益进行了综合考量。

法院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是为了进行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如果可以通过瑕疵补正的,应当尽可能减少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以推动协议各方主体继续履行义务。

本案中,濮阳市城管局通过与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四至界限,以及A公司、B公司各自按照实际经营区域办理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都可以说明市场秩序已经稳定。最终法院没有支持B公司关于确认特许经营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本案对于特许经营企业的最大借鉴在于不能“躺”在权利上“睡觉”,应当积极进行权利救济。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政府将特许经营权重复授权,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交涉与救济。若权利侵犯持续时间过长而又未提起诉讼的,不仅会因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而无法立案,即使立案后,法院也有很大可能基于保障供气的公共利益考量而就相关违法行政行为不认定无效或者进行撤销。

文章链接: 最高院公报判决: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什么情况下无效,看最高院的裁判观点

2. 四川省某燃气企业擅自抵押管道资产被取消特许经营权案

❖ 关键词:特许经营;临时接管;擅自抵押;行政复议

❖ 案情简介

四川省荥经县某燃气企业(简称“荥经燃气”)在2005年与荥经县建设局签订了《荥经县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书》,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后荥经燃气与农业银行荥经支行签订了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天然气管网资产为四川省某投资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后因上述抵押借款事宜产生诉讼纠纷并经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荥经燃气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农行荥经支行对抵押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件已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荥经燃气巨额负债、其公司股权及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

2022年4月21日,因荥经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气源公司无法履行保供义务,荥经县天然气项目面临停气危险,为维护公共利益,荥经县住建局依法对荥经县天然气项目实施了临时接管;并以荥经燃气的行为违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终止了原荥经县建设局与燃气企业签订的《荥经县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书》,取消荥经燃气的特许经营权。

荥经燃气不服住建局的行政决定,向荥经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最终维持县住建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住建局对燃气企业的合理投入予以弥补。

❖ 律师点评

本案中,荥经燃气主张其对天然气管网资产享有所有权,具有自由处置的权利,并不属于“擅自抵押”。但是由于燃气企业具有公益性质,其对于所经营的财产进行任意处置或者对外抵押,将无法维持企业对于相关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完整性,难以履行保供责任。因此,相关规章限制特许经营者“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未取得政府批准即实施相关行为的,则可以认为构成“擅自处置或者抵押”。燃气企业在融资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做好合规工作,避免为特许经营权埋下法律风险与隐患。

文章链接: 四川某企业因擅自抵押管网被取消特许经营权!未取得许可证对特许经营权的不利影响有多大?

3. 重庆市某燃气企业因多次擅自停气被实施临时接管案

❖ 关键词:特许经营;临时接管;擅自停气;保供义务

❖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4日,重庆市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城口县经信委”)发布《关于对重庆市某天然气公司实施临时接管的公告》。公告显示,由于重庆市某天然气公司已无资金保障能力实行自主正常经营,加之企业在前阶段经营过程中出现4次未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报备并获得许可的擅自停气事故,城口县经信委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城经信委发〔2022〕81号行政决定,对该燃气企业实施临时接管。

❖ 律师点评

燃气企业作为公用企业,承担保供义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特许经营企业“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燃气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气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避免为特许经营权埋下隐患。本案例是对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保供义务的警示。

文章链接: 因燃气资金困难、擅自停气被临时接管?看重庆市城口县经信委这则临时接管公告

燃气安全

4. 辽宁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企业被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 关键词:燃气安全;燃气事故;失信联合惩戒;刑事责任

❖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0日23时38分,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130号楼5单元402室发生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事故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97万元。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大连某燃气公司未按照燃气工程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施工,未按《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2022年1月19日,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省信用办关于对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对大连某燃气公司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对失信联合惩戒经营单位落实涉及11个部门领域共33项惩戒措施。

2022年11月1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大连某燃气公司“9.10”管道液化石油气爆炸刑事案件的一审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燃气工程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侵犯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被告人朱某某作为直接负责企业安全管理的人员,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侵犯了企业的生产安全,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 律师点评

燃气安全一直都是行业内的重点关注问题。自湖北十堰爆炸以来,全国各地在燃气安全上不断加大监管整治力度,但是由于部分燃气企业历史欠账太多,同时面临盈利能力下降导致的安全投入不足,燃气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本案中,燃气企业因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燃气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居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同时使得企业被实行信用联合惩戒,最终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新的《安全生产法》出台的大背景下,燃气企业需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燃气安全的源头在工程端,新建燃气工程需要从开始就严格遵从施工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做好后期维护检查工作,消除事故风险。

文章链接: 首次!包括取消特许经营!辽宁燃气公司因爆炸事故被失信联合惩戒,涉及11个部门、33项惩戒措施!

燃气公司法人及经理因爆燃事故被追究不同罪名刑责!五年内被禁止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5. 重庆市出租屋内煤气中毒致两人死亡民事侵权案件——某燃气企业因违规开通燃气、例行检查后未督促整改承担赔偿责任

❖ 关键词:燃气安全;煤气中毒;违规通气;隐患整改

❖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5日,人民法院报刊发题为《两少女出租屋内煤气中毒死亡,谁为“花之殇”担责?》的文章,分享了重庆地区一起煤气中毒的案件。

曾某、邱某、王某和戴某四人系重庆市某技工学校同班女生。2021年3月,四人一起承租了南岸区某小区一套改造的出租房。2021年4月23日早上7点左右,王某、戴某被发现死于小卧室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本案二审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受害人死亡原因系燃气热水器使用过程中,废气直排入关门不通风的小卧室所致,房屋所有权人、燃气公司、承租人等各方的过错是导致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可归责的法律原因,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判定其责任。

其中燃气公司未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范履行职责,存在违规开通的过错;燃气公司在日常的例行巡查检查时,没有发现涉案房屋内燃气具违规安装在居室及排气管没有伸出墙体外的严重问题,在发现其他用气安全问题后,也未督促整改,存在疏忽大意和处置不力的过失。因此,涉案燃气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原告方没有上诉,重庆五中院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原告方自己承担的60%责任份额不予增减,其获赔金额不变。在此前提下,重庆五中院判决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对受害人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律师点评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检查合格后开通燃气,并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需通知整改。部分地方燃气立法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用户拒绝整改的,燃气企业可以进行停气。虽然户内的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在于用户,但由于燃气企业具备专业的资质与经验,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通知整改后,应当适时对整改情况开展复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实践中存在部分燃气企业通气操作不规范,对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即开阀通气、入户检查流于形式等情况。由此引发燃气事故,受害人进行民事索赔时,燃气企业的相关不规范操作将成为民事归责的主要考量因素。建议燃气企业规范开户流程,完善入户检查制度,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力求隐患发现一处、整改一处、闭环一处。

文章链接: 违规开通燃气、例行检查后未督促整改!燃气公司因疏忽大意和处置不力被判承担事故责任

本文待续,期待您的关注!

本期编辑 | 王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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